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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擋了文物回歸之路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11-04 20:58:44 | 文章來源: 《中國文化報》

文\畢武英 

今年7月28日,當英國首相卡梅倫接受印度某電視臺採訪時,印度公眾紛紛給欄目組打來電話,要求英國歸還一顆名為“科伊諾爾”的鑽石。卡梅倫經過短暫的思索,做出了令他們失望的回答:“如果這樣做,英國的博物館很快就會空空如也。”

看來,印度人想要英國歸還這顆于1849年被掠走的重達105克拉的鑽石,以及眾多在殖民地時期流失境外的國寶,還需費一番週折。但這引發了我們的反思:分散在47個國家的上百萬件中國藝術珍品(此數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估計),以及流失海外的無法計量的中國文物何時能夠回歸?它們的回歸之路又有著怎樣的坎坷?

國際公約為何難促文物回歸

1997年,中國加入了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按照《公約》規定,任何因戰爭原因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該歸還。但自簽署以來,中國依照《公約》從海外追討回的文物寥寥無幾。直至2009年,沸沸颺颺的佳士得法國拍賣圓明園銅兔、鼠首事件中,以劉洋為代表的中國律師團試圖以該《公約》為依據將佳士得告上法庭,但最終法國巴黎法庭認為該訴訟的委託方——歐洲保護中華藝術聯合會沒有直接請求權而駁回了中國律師團的請求。於是,有懷疑者認為,所謂的《公約》不過是一紙空文。

劉洋在該事件過去一年後坦言,《公約》是關於文物追索和保護方面最好的一個依據,它充分體現了文物流出國的意志,比如解決了文物追索方面的時效難題。“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律要限定訴訟時效,不過《公約》規定‘任何締約國可以聲明一項請求應受七十五年的時效限制,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這就解決了因歷史原因造成的訴訟時限已過的問題。”劉洋解釋,正是由於“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使得借助我國法律中的某些條款,能將訴訟時效延長到最大。“我國的民法通則有一條説明,未曾確定給公民法人管理的國家財産受到侵害,不受時效限制。另外,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院長可以執行延長時效,且沒有規定延長多少。”劉洋説。

既然《公約》充分體現了文物流出國的意志,為什麼還是鮮有文物能夠通過《公約》回到原有國?據介紹,目前擁有中國流失文物最多的幾個西方國家,至今未在《公約》上簽字。因此,《公約》對這些國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最利於文物流出國的“沒有時效限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條文化”。一向推崇《公約》的劉洋認為,“公約中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本《公約》需經簽署國批准、接受或者核準”,但並沒有明確指出需要簽署國的哪個部門核準。劉洋舉例説,儘管法國外交部已經簽署了《公約》,但其議會並沒有通過,因此前者簽署的《公約》是否體現了簽署國的意志就值得商榷。“這樣,在遇到類似銅獸首的糾紛時,法國完全可以稱議會沒有通過而否認自己是《公約》的締約國,從而不受約束。”

文物民間捐贈難題多

來自民間的捐贈成為文物回歸的一條主要通道。但近些年,隨著經濟利益意識迅速侵入文博界的各個領域,這條原本書寫著愛國以及對中國傳統文化敬畏的通道充滿了難題。

上世紀90年代,澳大利亞籍華裔寧志超遵照母親遺囑帶著一對元青花雲龍象耳瓶回到北京,並滿懷希望地想將其捐贈給某博物院,遭到拒絕。理由是專家認定這對耳瓶為“贗品”。“當時幾個專家就坐在客廳,當我抱著瓶子從裏屋出來,還沒有放到桌子上,他們就開口説‘這樣的瓶子全世界只有一對,目前藏在英國。你這不可能是真的’。”於是,一心完成母親遺願的寧志超在北京平安大街買下一處庭院,開始通過各種渠道驗證這對耳瓶的真偽。他先是請了一些專家對耳瓶進行目測,並得到一份由50多位知名專家簽名的認定書,接著又在澳大利亞五龍崗大學地球科學研究所、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上海復旦大學現代物理研究所等科研單位進行儀器科學鑒定,得到的結果是:這兩隻耳瓶為元代瓷器。

但當寧志超將測定結果再次通知該博物院的時候,對方認為儀器認定存在人為操作以及儀器應用等方面的偏差,拒絕了。之後,寧志超和夫人李佶一起遍訪了英國、土耳其等國藏有元青花的博物館,並利用已有的知識對元青花進行潛心研究,最終在20多年後編寫出一部數百萬字的《中國早期青花瓷史鑒》。而問到他所做的一切是否還是為了將母親留下的藏品捐贈時,寧志超疲憊而無奈地搖了搖頭,只字不再提及捐贈的事情。他説,自己正在籌建一個私人博物館,廣邀民間藏家加入。

因撰寫《誰在收藏中國》和《誰在拍賣中國》而聲名鵲起的吳樹説,像寧志超這樣從海外購買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收藏中國文物後想捐贈給中國國有博物館的民間人士有不少,但成功捐贈的寥寥無幾。除非該物品是在佳士得、蘇富比等重要拍場中競得,否則往往容易被認定為“贗品”。究其原因,是文物鑒定的問題始終沒有解決。“我國目前沒有獨立的鑒定體制,鑒定方法主要依靠科學測試和眼學鑒定。”吳樹説。前段時間,吳樹調查了中國科學院、上海硅酸鹽研究所等對文物進行科學測試的主要機構。“結論是:雖然他們都做了很多試驗,統計了大量數據,但資訊庫不能通用,存在著力量分散、資金不足等問題。”對於眼學鑒定,吳樹更是無奈:“現在對於專家鑒定,只要隨便翻翻報紙,滿眼都是官司。一些專家失去了權威性。”

因此,吳樹認為在科學測試和眼學鑒定都缺乏足夠公信力和權威性的情況下,博物館很難對捐贈者的藏品做出準確的判定,“有的時候即使是真的也不敢收”。

某位深諳回流文物捐贈情況的學者透露,除了對捐贈藏品的真偽難以鑒定,一些捐贈者的目的不純,甚至與博物館內部人員內外勾結,使得回流文物捐贈變得並不那麼高尚。“有一些回流文物捐贈者,以捐贈換政策,其由此所獲得的經濟利益,遠遠高於捐贈的文物。”另一種情況也值得引起關注。“通常,博物館都會對捐贈者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獎勵的具體數額根據專家對捐贈品的估值而定。但目前這種政策被濫用得非常嚴重,明明值10萬元的東西,他可以估價百萬元。”

據首都博物館原常務副館長張寧介紹,現在有些收藏家花了很多錢,買了一些不可靠的藏品,他們又想將這些東西捐贈給博物館以換取名譽。對此,博物館自然應該把好這道關。

另一方面,眾多藏家對這些質疑之聲表示憤慨,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認為正是由於專家的學術不精等原因,不僅使得文物回歸困難重重,而且導致現有文物的大批外流。

上海社科院研究員許明認為,由於某些專家的故步自封,很多珍貴文物難以走入博物館。現在,許明聯絡了多位藏家,自發組織各種鑒定、宣傳等活動,並成功進入世博會。他説:“我們的目的是希望藏品能夠進入博物館,改變現在非常不合理的局面。一方面許多藏品捐不出去,另一方面國內不少博物館藏品匱乏、高校相關專業缺少教學實物。”

保住現有珍品不再外流

雖然中國公眾期盼流失海外的文物最終能夠一一回歸,但業內人士認為,比回歸更加重要的是保住現有的文物不再外流。

吳樹説,目前“文物私生子”,即盜墓、盜撈和盜竊出來的文物不被市場承認,導致這些文物流失嚴重。“你不承認它,它就流失到國外了。我做過調查,在布魯塞爾,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各樣的這種中國文物。”

吳樹説:“統計記載,近十幾年來,中國流失海外的文物超過800萬件。近幾年流向海外的文物,很多是以工藝品名義用集裝箱運走的。僅2007年11月1日一天,杭州、大連、天津、深圳聯合抽檢的5%的貨物裏,就查出走私文物1.55萬件。”

在另一份統計數據中,也能窺得文物流失量之大的冰山一角。“1998年,中國將英國警方截獲的兩批中國走私文物共3494件成功索回,美國海關向中國駐美國大使館歸還了47件被查獲的中國文物。2000年至2003年,中國從香港佳士得拍賣行依法索回了40多件被盜文物。2002年,中國從美國索回了共計14噸重的珍貴古生物化石等。”

一位據稱在政府機關擔任領導工作,並在網路上化名“上海張先生”的神秘人士在網上發帖認為,現在通過拍賣高價購買回流的文物沒有多少意義,因為中國民間擁有的藏品很多都優於它們。如果總是高價購買,反而使得外國人控制了海外中國文物市場。“錢全流到了他們口袋中。”該人士説,“與其購買,不如做好對現有藏品的保護。”

政府扶持 國寶儘早回歸

劉洋在赴法追討銅獸首之前的幾年一直從事“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追討”課題的研究。為此,他多次請求相關部門給予協助,比如查詢一些不對外公佈的資料等。此外,他還試圖和這些部門的相關人士建立良好的私人關係,以期研究工作得以順利進行。但對他的請求有的部門敷衍了事,有的部門則置若罔聞,甚至冷嘲熱諷。“在一次會議上,見到一熟識的部門領導。出於禮節,我在發言時説,感謝該領導的大力支援。誰知,這位領導很快接過話茬説,我從沒有支援過你。當時我的心都涼透了。”

由於銅獸首事件在國內引起的反響,劉洋一度成為“民間英雄”,但他的境遇並未得到改善。銅獸首案件敗訴後,劉洋在當地華人的建議下,聯絡了99名外國律師,組成公益性質的律師團,以便今後彼此協作。為了律師團的正常工作,劉洋希望獲得一個辦公場所,作為交換,他將為選址地提供法律援助。但他跑遍了北京所有的古玩城,都沒有成功。

許明説,其實民間有很多像劉洋這樣熱心於文物保護的人士,但目前的情況是,他們從政府得到的扶持還比較少。“義大利到目前為止從海外成功追討回幾萬件文物,該國政府採取的措施是見到文物流入國首腦就不厭其煩地討要。埃及近年也一次成功追索回2.5萬件文物,同樣是採取這樣的策略。”

相信,在政府的積極扶持下,國寶回歸之路會順暢很多。

中國加入的部分文物保護國際公約

1.《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中國于1985年加入);

2.《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年聯合國發起,中國于1989年加入);

3.《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發起,中國于1997年加入);

4.《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産公約》(1954年于海牙籤訂,中國于1999年加入)

文物回流的部分方式

1.直接索回

抗日戰爭結束,日本從中國掠奪的大批文物被追回。

2.送回

2001年3月,美國紐約州地方法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巴黎公約》做出裁定:一年前由州地方法院授權美海關總署紐約中心局從克裏斯蒂拍賣行查扣的中國古墓被盜武士浮雕無償歸還中國。

3.依法追索

1998年,中國追索回3000多件被走私到英國的文物;

2008年,156件古墓被盜文物從丹麥被無償索回;

2010年,流失到美國5年之久的珍貴文物貞順皇后陵被盜石槨回到陜西西安。這也是我國首次通過法律途徑成功追索回的國家一級文物。

4.回購

這是最近幾年來文物回流的最重要方式。

2000年,保利公司和北京文物公司以3317萬港幣的價格從香港佳士德、蘇富比兩家拍賣行購得圓明園海晏堂大水法3件國家一級文物。

2008年10月,佳士得宣佈將拍賣圓明園鼠首和兔首銅像。消息傳出後,引發中國民眾熱議,近百人組成律師團追索。2009年2月26日,在法華人蔡銘超以2800萬歐元拍得銅像,但稱因拍品無法入境而不付款。這一事件引發了廣泛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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