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中國

二 減免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7-18 13:31:45 | 出版社: 智慧財産權出版社

收入一旦被劃定為普通收入或資本收益,納稅人就要確定其中有多少是應納稅額。在確定稅額時,允許納稅人扣減某些貿易或經營費用(所謂“線上扣減”),以得出總收入。從核算後的總收入中扣除其他各項減免額(所謂“線下扣減”),便可得出應納稅額。納稅人不享有憲法保障的減免,因此如無具體允許減免的法律,總收入便無核算的必要。正因為如此,法院一般把減免解釋為只能由國會授予的有限權利。

對於收藏家與藝術商來説,有兩類費用可以扣減:獲取收入的生産性費用(《國內稅務法》第212條)與經營性費用(《國內稅務法》第l62條)。後者是供從事某種“貿易或經營”的納稅人使用的。貿易或經營扣減常常比生産性費用的扣減更為優惠,因為生産性的費用是從核算後總收入中所作的“線下”扣減,只能在這類費用超過納稅人的零檔次數額時才予扣減[(“標準扣減”)《國內稅務法》第63條]。 要根據《國內稅務法》第162條或第212條享受減免,費用必須與經營或投資活動有關,而並非出於個人原因。這可能是整個稅務問題上最複雜的分類問題之一。如果一樁具體交易活動帶有個人嗜好的特徵,如收藏藝術品,那麼要將其分類定性就極為困難。《國內稅務法》第183條規定,在連續5年中,如有3年或3年以上時間,從某一活動中所獲收入超過減免額,該行為即被推定為具有營利性。如果無法進行這類推定,法院則會考慮其他因素。一些法院所考慮的是所經營事業的性質與其財務上營利的狀況,諸如在塞西爾訴稅務局長一案中(1939年),法庭聲明,判斷的標準在於“經營費用必須與總收入有重要聯繫,而且從事實整體上看,必須能證明,經營的目的並非僅僅是為了逃稅。”在塞西爾案中維持與經營一座博物館的費用被判定為可享有稅務減免的貿易或經營費用。相反,在賴茨曼訴聯邦政府一案中(1970年),法院裁定,購買和收藏一批數量可觀的藝術品的有關費用不享有稅務減免。雖然有證據表明納稅人投資藝術品是由於他們對其他投資方式存有戒心,雖然有證據表明他們對自己的活動保存有詳盡的記錄,而且他們的大部分時間並非在貯藏著其絕大部分藝術品的住宅中渡過的,但法院卻強調這樣一個事實,納稅人個人生活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時間是花在其藝術收藏品與收藏活動上,而且為個人目的廣泛使用著這些收藏品。法院認為在納稅人的活動中雖有一種投資的目的,但納稅人卻未能負起舉證責任,以證明投資是他們的主要動機。

這些或其他一些問題已被列入《財政條令》。《財政條令》第1.183-2條規定,在判定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具有營利性時,須看下列有關因素:(1)納稅人從事該項活動時的經營方式;(2)納稅人或其顧問的專門技能;(3)花費在該項活動中的時間與精力;(4)對於在該活動中所使用的資産將會升值的期望;(5)納稅人在其他活動中的營利狀況;(6)該項活動收入與損失情況的記錄;(7)如有利潤,每次所獲利潤數量;(8)納稅人從其他來源所獲得的收入或資本;以及(9)個人享受與娛樂。這些因素中沒有一項被認為是具有決定性的。


除了證明費用支出並非出自個人原因之外,納稅人還必須證明該項費用是“正常而必要的”,同時證明該費用是日常費用而非資本投入。一般來説,證明某項費用是 “正常而必要的”這一規定沒有數額限制,根據《國內稅務法》第l62條,其內容具體包括有允許合理扣減的工資性支出和其他勞務性支出、旅行費和租賃費。由於這類支出僅在現行稅務年度內創造利潤,因此屬於日常費用。但第263條規定,購入財産的使用壽命大大超過本稅務年度時限者,其費用不能扣減。由於這類投入的資金實際等於納稅人為將來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費用,因而屬於資本投入,其扣減額應平均分攤在該項財産假設的整個使用壽命之中。延長投資財産使用壽命或改變其作用的支出,諸如為保護藝術品而在一棟建築物中安裝溫度和濕度控制器,就不能作為現行費用而扣減,而是要加到資産基價中,分期扣減。與此相反的是,簡單的修理與維護,諸如修理一幅繪畫的破裂的鏡框,則可以作為現行費用而扣減。而對於許多小型企業來説,某些資本支出可以立即扣減。在2006年,最高達10.5萬美元的這類開銷可算作該年度的“支出”而完全不必計入為納稅對企業財産所做的折舊。

在為營利而進行的交易中,因貿易或經營而引起的損失,或因火災、風暴、沉船及其他意外事故或盜竊所引起的損失均可扣減。參見《國內稅務法》第l65條。如一件藝術品從其他角度講被視為資本資産,而其出售價低於最初的買進價,那麼收藏家可以將買進價與售出價之間的差額申報為資本損失。但應予注意的是,只有當作品是作為一項投資而不是為個人觀賞而購入時,才能享有資本收益的待遇。這是一條很重要的規定,特別是在收藏家無意間購入一件藝術品而後來卻發現其為一文不值的贗品時,該規定的作用就更顯得突出。資本損失首先可以衝抵當年的資本收益,剩餘的資本損失則可以從一般性收入中扣減,最高限額為每年3000美元,超額部分可轉入下一稅務年度。《國內稅務法》第1211條規定了一個計算減免具體數額的公式:短期資本純損失衝抵一般性收入1美元對1美元,但長期資本純損失要2美元才能衝抵l美元的一般性收入。對於納稅人來説,申報短期損失要遠比長期損失更為有利。因此,當收藏家發現其購入的作品為贗品時,如有可能,應在買入後一年之內售出。出售時應附有作品真偽的全部説明,以便使納稅人免於承擔可能會出現的責任,諸如説明有誤、違反擔保或其他類似的責任(參見前面第六章)。另一方面,如非資本資産的財産出現損失,何時轉售該財産就無關緊要了。所有一般性損失都能衝抵等量的一般性收入,因而對於納稅人來説,申報一般性損失要比申報短期或長期資本損失都更為適用。鉅額意外損失的發生無論其原因是否與納稅人所從事的貿易、經營或投資活動有關都可以得到稅務扣減。如果一件藝術品被盜,納稅人未從保險公司或其他途徑獲得賠償,他可以扣減全部損失中超過l00美元以上的部分,但該項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扣減額不得超過核算後總收入的l0%。要享受某些減免,納稅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根據被盜地所在州的法律,其財産是被非法取走的,而且取走時帶有犯罪意圖。有關意外損失的詳細規定,參見國內稅務局出版物第584號《災難與意外損失手冊》。另一方面,如納稅人因意外損失獲得保險賠償,而財産投保金額大於納稅人的財産基價,《國內稅務法》第1033條授予其選擇權,允許其將這種收益列為非納稅額,其前提條件是,在損失發生後的兩個稅務年度內,將保險收益重新投資于類似或相應的財産中。

雖然不是技術上的扣除,收藏家減少稅負的另一種方式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在某些情況下的藝術品免稅。2003年內華達州通過一項法律,“公開展示的美術作品”可免除個人財産稅(內華達州修正法規彙編第361.0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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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稅務問題:收藏家與藝術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