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章中,我們提供了一個表演藝術公司的模型(它同樣也適用於戲劇、芭蕾、歌劇和交響樂團等),它預測了公司應當如何制定票價,以及應如何決定演出時間的長短,或是在進行常備劇目製作的情況下,來決定演出季度的長短。模型顯示,與商業部門相比,非營利部門的票價偏低,因此演出週期也較長。模型還説明,現場表演藝術中存在規模經濟:隨著演出週期或演出季度的延長,每個座位的成本會下降。 本章開頭描述了根據標準的經濟分析,以及公司價格和産量決策的不同影響所劃分的四種市場結構——完全競爭、寡頭壟斷、完全壟斷以及壟斷競爭。然而,我們已經指出,只有後兩種市場結構與對藝術的分析有關。本章以對迪馬喬和斯坦伯格對非營利劇院的常備劇目的分析作為結尾,該研究顯示, 市場結構對表演藝術産出的品質方面同樣有非常強大的影響:在同紐約城一樣具有較大規模的市場,並從而具有更激烈競爭的地區,戲劇公司與其他小規模市場的類似公司相比,更具有創新性,或從藝術角度來講,具有更高的創造力。這項發現的一個有趣含義就是,隨著當地觀眾規模的擴大,該地區的表演藝術製作商規避風險的情況或許就會減弱,從而變得更富有創造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