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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不健全 估價不靠譜;藝術品質押融資面臨困境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4-07-16 14:20:02 | 文章來源: 北京日報

藝術品質押融資面臨困境

藝術品質押融資面臨困境

紐約大都會歌劇院曾以兩幅壁畫作為質押,向摩根銀行貸款約3500萬美元。相比之下,我國藝術品質押貸款業務剛剛起步,藝術品的特性決定了其在鑒定、估價、保值、保管方面操作難度大,銀行對藝術品質押業務多持觀望態度。

機制不健全估價不靠譜

藝術品質押屬於動産質押,我國物權法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産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由於藝術品市場的專業性較強,銀行對於質押財産標準化的要求必然與藝術品價值難以固定量化的特點産生衝突。

我國目前的藝術品市場尚不成熟,缺少具有公信力的專門從事藝術品融資業務的公司和專門的藝術品鑒定評估機構,制假售假橫行,集資炒作現象嚴重——這些都大大加重了金融機構介入的風險管控成本。“金縷玉衣”騙貸案中,故宮博物院原副院長等5名頂級鑒定專家,為騙子自製的“金縷玉衣”開出24億元的天價評估凸顯出我國目前鑒定市場的亂象。成熟的藝術品市場是開展藝術品質押融資的環境保障。在一些歐美國家,銀行、典當、信託等機構主導的藝術品質押融資市場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創、90年代初的藝術品市場泡沫及近些年藝術品市場的高速增長,體系逐漸健全,市場日趨成熟。作為藝術品質押融資的主要客戶,許多畫廊都擁有良好的信譽,具有完善嚴謹的鑒定評估機構,市場中不乏專門從事藝術品融資業務的公司及專業的藝術品鑒定評估機構。

交易複雜質押變現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産不得出質,另文物保護法對公民收藏文物的流通也加以限制,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儘管按照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文物屬於限制流通物而非禁止流通物可以作為質押財産,但是在實現質權時不得自由買賣,應當由國家相應的部門收購或者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流通。

法律上的種種規定,使得藝術品質權實現之時,必然比其他質權更為複雜。且實現質權時必然將作為質押財産的藝術品折合成一定的現金價值。而將蘊含在藝術品中的藝術價值轉化為現金價值,需要複雜而專業的流程。而我國的藝術品交易市場仍處在初級階段,交易的規範化和透明化程度較低,相應主體資質不健全,在這種市場環境下的流轉必然效率低下。法律上的重重約束及藝術品拍賣轉讓的複雜程式使得缺少藝術品相關專業知識儲備的銀行在實現質權之時困難重重。

市場波動大保值不易

與其他投資市場一樣,藝術品市場瞬息萬變,其變化幅度甚至高於其他投資市場,且對於此類新興市場的價格波動規律研究也不如股市、期貨、貴金屬等成熟,缺少經典的數據模型。因此如何控制風險,實現質押藝術品的保值,也是金融機構亟待解決的問題。

物權法規定,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産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産,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雖然金融機構可以利用上述規定有效實現質權,但實踐操作中,很多高端藝術品,比如名人字畫,唯一性決定其很難通過市場對比來證明此件藝術品的價值。金融機構只能在發放貸款之初盡可能準確地確定其價值並預計價格走勢。因此很多金融機構只按照藝術品評估價格的50%左右發放貸款,典當機構更是大多按照20%的比例發放當金。這樣的操作雖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債權的保障力度,但是過低的金融杠桿無疑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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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風險大

專業能力欠缺

藝術品對保管條件要求非常嚴格,比如價值連城的古典油畫,對存放的溫度、濕度、光線以及搬運方式等各項都有很高的要求。若金融機構對藝術品保管失當,造成藝術品損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金融機構對質押財産安全性承擔的義務,需要其建立專業的保管倉庫對質押藝術品集中保管,而這種專業倉庫需要相應的專業人員進行維護,而與藝術品剛剛打上交道的金融機構顯然缺乏這樣的專業儲備。

藝術品質押融資當前在我國遇到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是藝術品市場本身的不成熟,小型金融機構實力欠缺,習慣享受壟斷利潤的銀行業進入這一市場的動力不足且專業能力欠缺。藝術品質押融資市場必然成為金融機構下一個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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