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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優先購買權成拍品價格助推器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6-09 11:47:04 | 文章來源: 大洋網-廣州日報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

米芾《研山銘》手卷

春秋經傳集解卷第六

國家優先購買權成拍品價格“助推器”引關注——

從2009年至今,我國的文物國家優先購買權採取的是一種“拍後先得”模式,即在拍賣成交之後的7天內,國有機構可以“橫刀奪愛”。最近,嘉德春拍上包括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等11件拍品被文物部門宣佈國有機構享有“國家優先購買權”,最後,其總成交價超過最高總估價兩倍多。拍賣結束後,“拍後先得”模式再次引發業內人士關注,一時間眾説紛紜——有人説,這種模式只會成為拍品價格的“助推器”,而有人則認為,這種模式是歷史的進步。

正方——

上海博古齋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東溟:

可最大程度保護委託人利益

我認為,國家優先購買權事後行使的“拍後先得”模式是歷史的進步,有效保護了委託人的權益,但細節尚待完善。

在“拍後先得”模式出現之前,拍賣文物時經常會遇到非常尷尬的狀況。有一件事情令我印象深刻:2003年中國嘉德春拍時1447號拍品——《書蔡氏傳纂疏》元泰定四年(1327年)梅溪書院刻本,在拍賣之前已被文物部門定為一級品,按規定只有國有機構才可以競買,但有私人藏家對此並不了解,也參與了競拍,並且打敗了同場競拍的國有機構。但最後我們只能遺憾地通知他沒有資格買,該拍品也被退掉了。

送拍的東西如果被定級為一二級文物,本來應該是一件挺光榮的事情,但是按照之前採取的“會下溝通”或者“定向拍賣”的方式,反而意味著該文物的成交會受到種種局限,即便成交了,價格也被壓得比較低。長此以往,會扼殺委託人的送拍熱情。相比之下,目前採用的這種國有機構事後享受優先購買權的方式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護委託人的權益不受侵害。

然而,目前這種方式在細節上仍有尚待完善之處。首先,關於什麼是“國有機構”的定義並不清晰。去年拍賣“過雲樓藏書”,南京圖書館和北京大學圖書館在競爭時就曾提出,北大圖書館不能算是文物收藏機構。但是,一直到最後,國家文物局也沒有就這個行使主體的範圍給出明確的答覆。這是一個漏洞,如果不填補,今後類似的紛爭還會有。其次,“拍後先得”模式對競拍者所承受的損失考慮不週。如果拍後7天內國有機構行使優先購買權,就意味著競買人是在替國家舉牌,空歡喜一場。雖然他並沒有物質上的損失,但感情上可能接受不了。在實踐中我們也碰到過這樣的問題,引起過一些混亂。所以,我覺得這個方面可以更加完善一些:比如給予競買者一定的精神或者物質獎勵。我相信,如果將細節做得更完美,目前這種“拍後先得”模式是一個不錯的制度。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劉雙舟:

國家優先購買權確有必要

文物不僅有經濟屬性,還具有歷史和藝術屬性。從財産權上來看,它可以屬於某個個人,但它的文物價值應該是國人共有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對某些重要文物享受優先購買權是有必要的,因為國家保護更能夠完整地體現文物的價值,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規定。

1949年以來,國家對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曾經發生過幾次變化。最初,私人收藏的文物是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只能向國家捐獻,或者由指定單位進行收購。一直到2002年《文物保護法》進行修訂時,才在第58條中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託人協商確定。”

從2002年至今的文物拍賣實踐中,國家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模式先後具體表現為“拍前協商”模式、“拍中定向”模式和“拍後先得”模式三種。“拍前協商”模式相當於“私訂終身”,文物不經過公開拍賣競價,價格通常被壓得比較低,侵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打擊了他們出讓文物的積極性;之後又做了“拍中定向”模式的嘗試,讓文物進入拍賣流程,但只有文博機構才有資格進場競拍。這樣做也有問題,最極端的情況就是只有一個競拍人,形不成競價。目前的“拍後先得”模式是由“中國嘉德2009春季拍賣會古籍善本專場”第2833號拍品“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案例首創的。與之前的兩種模式相比,這種模式有了一定的進步,彌補了《文物保護法》58條在操作上的漏洞——對文物而言,可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值,同時,也有效保護了委託人的利益。

儘管這是一種進步,但也還是存在著一些尚待改進之處,首先,優先購買權應當在拍賣程式中完成;其次,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該在拍賣前就被明確,而不是在拍賣成交後才露面。如果用真愛作比喻,“以情奪愛”是可以理解的,但“橫刀奪愛”就有點讓人難以接受了。在文物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上,政府不應做“刀”。我認為,拍賣前明確優先購買權主體的身份,並且在拍賣程式中行使這個權利會讓我國的國家優先購買權制度更加趨於合理。但是,目前這樣做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文物保護法》的相關條款早已到了該做適當修改的時候了。

反方——

北京天問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 季濤:

“貪便宜”心態有違《合同法》

在文物拍賣過程中,國家優先購買權採取的“拍後先得”模式不公平、不合理,也不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據我了解,文博系統行使優先購買權先後有過幾種方式:1995年故宮收購翰海拍賣《張先十咏圖》時,文博機構沒有公佈身份,現場電話委託競價;2003年故宮收購嘉德拍賣隋賢書《出師頌》,是拍賣前與賣傢俬下溝通,談好價格直接收購;第三種方式就是自2009年至今北京行使的拍賣成交之後7天,以落槌價截走。最後這種最不合理、最不公平。

《合同法》有明確的規定,“優先購買權”需要購買方在同等條件下行使。但事後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文博機構,並未參與拍賣場上的同臺競爭。不符合《合同法》“同等條件下”的要求。競拍者在場上競價成功,簽署了成交證書,拍賣結果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某個文博機構可以憑文物局下發的一個紅頭文件,就跳出來跟人家搶東西,這很不地道,從法理上也講不過去。

事實上,同等條件下行使的優先購買權,在非藝術品領域的實踐已經非常成熟。具體操作方式就是,優先權人可不參加前面的競價,但在拍賣師報“三次落錘提示”的“最後一次”時,要轉向優先權人。比如,拍賣師説:“現在場上的出價為38萬元,38萬元您有興趣嗎?”如優先權人説“不”,則拍賣師落槌,宣佈前面非優先權競買人成交;如優先權人説“我要”,則拍賣師轉向大家:“優先購買權人出價38萬元,還有加價的沒有?下面的價位是39萬元!”如果沒人再加價,則拍賣師落槌宣佈優先購買權人成交;如有人繼續加價,則拍賣師繼續向全場報價,直到“最後一次”時再轉向優先權人,依此繼續類推。這種方式完全可以被應用在文物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中。

事實上,之所以文博機構不進場參加拍賣,非要“拍後先得”,並不是技術上有何障礙,講得直白點兒就是為了貪圖便宜。文博機構如果進場拍,拍品的價格很有可能被助推得更高。目前,有關部門雖然已經知道在這件事情上應當尊重委託人的利益,但還是有一些貪便宜的心態在作祟。

北京大學文化産業研究院副院長 陳少峰:

與其優先購買不如完善登記制度

在我看來,與其強調國家優先購買權,不如建立完善的文物登記制度和展示制度,以充分發揮文物的價值。

我注意到一些被行使了優先購買權的文物,實際上並無必要被國有機構購買。比如説北大圖書館去年要買的“過雲樓藏書”,這套古籍的價格可以説跟我們學校的財力是完全不相符的。而且,它的學術價值非常小眾,我實在看不懂一個綜合類大學的圖書館有何必要花費重金去對這樣的文物行使“優先購買權”。

私人手中的文物非常多,國有機構以其目前的財力,根本不可能買得完。我倒認為,對於絕大多數文物,太多地使用國家的錢去干預並不好,與其將精力放在力促國家機構優先購買,不如建立比較完善的登記制度。國家有關部門只要對文物在誰手裏,對其保管狀態了然於心即可。即便私人沒有妥善保管的能力,也可以靠寄放在文博機構的方式來解決。

歸根結底,文物在個人還是國家手裏其實並不是一件多麼重要的事,重要的是它是否能夠得到更多的交易和展示的機會,充分發揮其經濟、學術、文化上的價值。對於這些事情,國有機構收藏並非就一定比私人收藏更有優勢。有很多文物到了國有機構就被束之高閣了,這和私人藏家從此就將文物鎖在私人保險櫃中不願將其示人同樣糟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對文物允許借閱和展示做一些規定,或許比力促國有機構來收藏來得有效。而對於那些有明確的、成體系的收藏目標,不僅有能力妥善保管文物,還願意拿出來做專題展出的私人藏家,我們應當鼓勵,而不是認為私人收藏天然地比國有機構收藏差了一等。

總之,文物在誰手裏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讓文物能夠被妥善保管,其價值能夠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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