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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拍成功買家反悔 拍賣公司追款獲勝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3-01-17 11:10:40 | 文章來源: 中國品質報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競拍成功,買家卻反悔的糾紛案,法院判決支援了拍賣公司追討貨款和佣金等款項的訴訟請求。

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起訴稱,2011年12月19日,陳某委託于某與公司簽署《競買協議》,辦理了1068號競買號牌。2011年12月19日,公司在北京國際飯店舉辦“中國嘉德2011年第四期(總第28期)四季拍賣會”,于某持1068號競買號牌以最高應價15萬元(落槌價)購得編號為1721號拍賣標的(鄭燮(款)竹石圖),並當即在《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上簽字確認。但在拍賣成交後,陳某始終未能按期付款。拍賣公司認為,依據拍賣規則的相關規定,買家應支付原告落槌價15%的佣金,並在拍賣成交日起30日內付清購買價款並領取拍賣標的,逾期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的,公司有權按日萬分之三收取利息,並要求其按日息萬分之三支付拍賣標的保管費用。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拍賣標的價款和佣金17.25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延期領取拍賣標的保管費用。

陳某答辯稱,自己從未委託于某到原告處簽署競買協議,亦不認識于某,成交確認書/拍賣筆錄中的名字均非本人所簽。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法律規定,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參加競買。本案中,陳某委託于某代為辦理競買牌號並與原告簽訂了競買協議,且經原告電話核實時亦予以認可,故競買協議係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陳某雖未直接簽署確認拍賣規則,但其對於某行為亦表示認可,應受拍賣規則約束。依據拍賣規則,買受人應于拍賣成交後30日內支付價款及佣金,否則除支付上述款項後還應自第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按日萬分之三計算;買受人亦應在支付全部價款後,領取拍賣標的,否則應按保留價的日萬分之三支付保管費用。陳某在拍賣成交後,經原告多次催要後,始終未能支付價款、佣金及相應費用,故原告依據拍賣規則要求被告支付拍賣標的購買價款及相應利息,要求被告支付拍賣標的保管費用,並在支付完上述費用後領取拍賣標的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援。

綜上,法院判決陳某給付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編號為1721號拍賣標的(鄭燮(款)竹石圖)的購買價款17.25萬元及相應的逾期給付利息,並給付原告拍賣標的的保管費用。給付上述全部款項後,可自行到原告處領取拍賣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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