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集團利用股市與台灣財經嘴站臺,透過真跡與獲利保證,違法賣畫吸金超過新台幣5億元;但另一方面,大陸內地排名第三、四的拍賣行保利與嘉德,卻在香港剛剛落幕的秋拍會中,分別創造5.20億元港幣以及5900萬美元的成績,直逼蘇富比與佳士得兩家國際公司。兩則報道看似不起眼,但這些原本都是台灣的優勢,卻在不斷地內耗與空轉中流逝。
台灣曾經是亞太藝術品拍賣市場的中心,1992年蘇富比及佳士得兩家國際拍賣公司都選擇台灣成立亞洲第一家分公司,但是整體的藝術品監定、稅賦與法律機制都未跟上腳步,使得兩家公司分別在2000年及2001年退出台灣市場,而台灣本土的拍賣公司也越見萎縮。反映出來的現實是,因為藝術創作最末端具有公信力的拍賣機制沒有建立,使得藝術創作者沒有穩定的生活保障,進而影響新生代投入的意願;而有意進行藝術品投資者,也在真偽難辨的情況下,讓
投資成為詐騙集團刀俎下的魚肉。
反觀香港不但吸引佳士得與蘇富比的長期進駐,並視為亞太重要的市場,大陸兩大藝術品拍賣公司,嘉德與保利也在今年正式進入香港拍賣市場,嘉德在十月份第一次的秋拍就創下港幣4.55億元的成交額,是原本預估的3倍。
台灣不是沒有重拾光環的機會,但政策必須從幾方面來協助推動。
首先是稅賦課徵的問題,目前香港的做法是外國人到香港拍賣藝術品只要負擔0.5%的稅率,但是台灣是納入綜所稅的財産交易所得;對買賣藝術品的高所得人士而言,達到40%的稅賦上限可説輕而易舉,40%與0.5%的差異高下立見。在稅基公平的傳統思維之餘,我們必須要認真思考,“文創法”以及文創産業既已成為台灣未來重點發展項目,文化財的買賣與交易,是否能有另一套稅賦課徵的標準?
其次,拍賣機制健全最重要的基礎就是“真偽監定”與法律保障。目前台灣並無具有公信力的監定機構,而公家機關或公設財團法人不願介入買賣的私法行為的情況成為無解之結,造成原本單純的藝術投資行為,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成為一種賭博,自然失去正當投資者的信心。而台灣對於“偽造文書罪”以及“詐欺罪”的刑責過輕,相對於偽造藝術品的鉅額獲利,當然吸引僥倖之徒的覬覦。不僅是藝術品拍賣,包括所有投資行為,制度面的鬆綁、法律面的保障以及資訊面的透明缺一不可,也是當局責無旁貸的天職。
最後就是拍賣周邊的供應鏈配合,目前當局對於視覺藝術的補助都是針對藝術創作者,但是其他周邊藝術産業鏈的補助與輔導付之闕如。例如策展人是藝術發展很重要的靈魂,但策展人必須到處借貸才能辦理展覽;而藝術評論也是藝術發展健全很重要的一環,大陸藝評文章,稿費一個字可以到1歐元,在台灣一個字才新台幣0.7元,很難讓專業人士投入藝評工作,更難烘托藝術品以及創作者的價值。
當然,價格與稅率不是市場優勝劣敗唯一考量。相較于香港,台灣也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例如我們教育體系有系統地培養孩子從小的美感教育與素養,又同時兼具外來文化的衝擊與創新、而多元文化的環境與激蕩,更是藝術創作最重要的養分與元素,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優勢。
長期以來,視覺藝術多屬創作上的“個體戶”,不論是在資源分配或是政策輔導上都被認為是邊緣化的一群。但仔細來看,一幅撼動人心的畫作,
如達芬奇的《蒙娜麗莎的微笑》或是梵谷的《星空》卻能永恒於世。台灣藝術品産業的最後一里路,甚或是視覺藝術的發展是榮是枯,端看台灣“文化部”與龍應臺的決心與魄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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