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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藝術品拍賣業巨頭佳士得敗訴引熱議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8-29 13:40:04 | 文章來源: 雅昌藝術網

世界藝術品拍賣業巨頭佳士得敗訴了,原告是俄羅斯石油大亨億萬富翁斐克塞伯格Vekselberg,起因是他多年前在佳士得拍賣會上競得的一幅署名為俄羅斯著名畫家鮑裏斯·庫斯妥基耶夫Kustodiev所創作的油畫《宮女》,斐克塞伯格認為該作品係偽作,起訴到英國高等法院,法院最終裁判佳士得敗訴,返還收取的拍賣價款170萬英鎊(約合1700余萬元人民幣)。

這一判決立即引起了國內藝術界和一些媒體的熱議。大家反映不一。有人幸災樂禍,有人以此為國內拍賣市場出現贗品進行辯護,也有人則借機來批評國內的藝術品拍賣和相關法律制度,但更多的人則對這一判決表示無法理解。

案件的由來與始末

原告斐克塞伯格是位俄羅斯石油大亨,身家約70億英鎊,在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上排名第64位,他還是一位狂熱的藝術品收藏家。2005年11月,他在英國佳士得拍賣會上以170萬英鎊的高價競拍下了署名為俄羅斯著名畫家庫斯妥基耶夫的一幅油畫《宮女》。該畫作據稱庫斯妥基耶夫創作于1919年,描繪了一個裸體女人睡著了的情景。1932年,作品曾在拉脫維亞公開展出過一次。該畫作第一次出現在佳士得拍賣場上是1989年,那一次它的成交價格是1.9萬英鎊。

2005年拍賣時,專家們對油畫《宮女》的估價是18萬至22萬英鎊,但是富翁斐克塞伯格志在必得,競價非常激烈,拍賣價格一路飆升,最後富翁斐克塞伯格以170萬英鎊的最高應價如意將該作品收入囊中。這個價格超出了最高估價7倍多,創下拍賣最高紀錄。據説,當時參與競價的另外一位俄羅斯收藏家稱這個價格“純粹荒謬”。

2009年,富翁斐克塞伯格的一位藝術顧問對該畫作提出了質疑,認為畫面上庫斯妥基耶夫簽名所使用的顏料在畫家1927年去世時尚未發明。斐克塞伯格據此要求佳士得退款。佳士得則認為簽名顏料在1919年已經問世,只是在當時比較稀有,直到1930年代才大規模投入使用,因此,該畫作係庫斯妥基耶夫的真跡,不同意退款,雙方遂發生爭執。

專家觀點難分伯仲

根據佳士得的拍賣規則,在拍賣成交後5年內,如果買家有證據能使佳士得公司相信拍賣品為膺品,則買家有權要求佳士得退還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斐克塞伯格是2005年在佳士得拍賣會上競得爭議作品《宮女》的,按照佳士得的拍賣規則,其享有的向佳士得主張瑕疵請求權的期限將於2010年屆滿。因此,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斐克塞伯格便於2010年以作品係贗品為由在英國高級法院對佳士得提起訴訟。

原告和被告雙方都為這個案件做了精心準備,並請了大批專家來為自己助陣。在為期20天的聽證會上,富翁斐克塞伯格聘請了一大批頂尖藝術品專家證明《宮女》為贗品。其中,俄羅斯國家博物館的一位研究員認為,她幾乎200%的肯定這件作品是偽作。佳士得則組織了龐大的專家團對來論證該畫作為真品。其中寶龍拍賣行的一位顧問就支援佳士得的觀點,他認為藝術家並不是一貫都能保持很高的水準,這幅畫雖然品質不高,但仍是出自庫斯妥基耶夫之手。

佳士得的律師則稱此畫有“可靠的證明”,指出此畫中出現了一把著名的、由畫家擁有的椅子。

根據塵封已久的檔案材料,藝術家庫斯妥基耶夫的一位朋友曾出版過一本關於庫斯妥基耶夫的專著,該書表明庫斯妥基耶夫確實曾經在1919年畫過一副名稱為《睡覺》的作品,佳士得認為他們拍出的就是這件作品。但是同樣是庫斯妥基耶夫的這位朋友,在他的另外一件關於庫斯妥基耶夫的作品列表中,作品《睡覺》卻是一件素描而不是油畫作品。

法官的判決出人意料

在原被告雙方旗鼓相當難分高下的情況下,負責審理本案件的法官紐維(Newey) 于2012年7月27日對該案做出了裁決,判決佳士得敗訴,並返還斐克塞伯格已支付的170萬英鎊拍賣款。法官紐維在判決時表示:“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完全確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務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礎上確定真實性。在我看來,這幅《宮女》更有可能是庫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畫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權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錢。”

這一判決著實有些出人意料。

我國輿論對此判決表現最多的是無法理解。既然《宮女》的真假尚未確定,法官為什麼就敢判佳士得敗訴,他裁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連鑒定專家都説不清,法官怎麼能認定《宮女》不是庫斯妥基耶夫所作?法官自己有鑒定權嗎?該案對我國國內藝術品糾紛案件有何借鑒意義?

遵循先例的審判制度

我們熟悉的司法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我國,法院無論審判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必須以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宮女》案給我們的印像是,法官紐維完全憑個人的主管判斷來審判案件,其判決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非常武斷。這樣的判決公平嗎?太荒唐了。

這一貌似荒唐的判決其實並不荒唐。這要從英國獨特的司法制度説起。

世界上影響最大的法係有兩個:一個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係,還有一個是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係。兩個法係在司法審判制度的傳統上存在較大差異。其中最大的差異就在於,大陸法係國家在司法審判中主要實行成文法制度,而英美法係國家則主要實行判例法制度。

我國的司法制度(香港地區除外)類似大陸法係,我們的法律都是條文化的,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法官自由裁量的餘地很小。而英國實行判例法制度,其很多法律並不表現為條文化的法律文件或法典,而是由以往的判決累積構成的,這些判決被稱為“先例”。法官審判案件不是以成文的法律規定為依據,而是以“先例”所確立的審判規則為依據的,這就是英國司法審判中著名的“遵循先例原則”。在英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是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而是看以往發生過的同類案件是如何判決的,如果存在“先例”,法官則可以比照先例進行判決。

在《宮女》案中,如果以往發生過同類的案件,法官只許依照先例判決即可。如果證據能證明《宮女》係偽作,法官應當依據先例判決被告佳士得敗訴;如果證據能證明《宮女》係真品,法官應當依據先例判決原告斐克塞伯格敗訴。我想,英國的司法實踐中應該有這兩類先例。

但是《宮女》案事實上給法官出了個難題。該案中,原被告雙方誰都無法説服對方。在無法斷定爭議作品的真偽時,應該如何判決呢?在英國的藝術品糾紛司法實踐中,可能並不存在雙方證據旗鼓相當、雌雄難辨時法官應當如何判決的先例。這就使法官紐維為了難。

無論在英美法係國家,還是在大陸法係國家,法院是不能拒絕判決,這一點是相同的。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受理並審判後都應當作出判決,以便了結當事人的糾紛。《宮女》案中,法官紐維可能有些為難,但是並非無路可走。在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如果既無先例可循,有無法律的明文規定,則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有權為以後再發生類似案件作出一個可供遵循的“先例”。

法官紐維正是這樣做的,他作出了佳士得敗訴的判決。這一判決雖有些出人意料,但有卻為今後再發生這樣的案件提供一個判決的指針。

自由心證的證據原則

法官有權創設一個新的先例,但是為什麼法官紐維傾向於認定原告方證據的證明力優於被告方證據的證明力,從而判決佳士得敗訴呢?他判決原告方敗訴也可以成為一個判例,為什麼他沒有判決原告敗訴呢?這還得從西方司法審判中證據認定所遵循的自由心證原則談起。

在司法審判的證據認定方面,存在兩種制度:一種是法定證據制度,一種是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審判主要傾向於法定證據制度,證據種類和證據的證明皆有法律明確規定,法官只能用法定的證據來認證事實,沒有太多的自由裁量餘地。而英美和歐洲國家則比較推崇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

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於訴訟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不作預先的規定,而交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心證。法官審判案件可以根據他自己的心證來認定案件事實。自由心證制度要求法官依據“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驗,合理判斷證據的證明價值,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餘地。

《宮女》案中,在原被告雙方的證據勢均力敵的情況下,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就只能由法官紐維依據自由心證原則來取捨了。法官紐維是如何進行自由心證的呢?在判決時紐維説:“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完全確定是不可能的,我的任務是在平衡可能性的基礎上確定真實性。在我看來,這幅《宮女》更有可能是庫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畫家的作品。因此,斐克塞伯格有權取消本次交易,拿回自己的錢。”這正是他對自由心證原則的合理運用。

基於英國獨特的遵循先例制度和自由心證制度,我們就會理解,法官紐維這個看似荒唐的判決其實並不荒唐。我們之所以覺得荒唐,是我們站在我國的法律制度角度來看待問題所帶來的錯覺而已。

對佳士得商譽無大影響

佳士得是世界大牌的藝術品拍賣公司,是藝術品拍賣公司的表率。有人擔心“假畫”案敗訴將會對佳士得的商譽造成重大影響。這種擔心是多餘的。

判決雖然讓佳士得感到“意外和失望”,敗訴對佳士得也會有一些影響,撤銷合同,退還拍賣款會有一些經濟上的影響,但與佳士得的商譽無礙。官司雖然敗訴了,但判決書並未認定佳士得有主觀過錯或有“拍假”的故意。如果佳士得有過錯,那就不僅僅是退還拍賣款了,法院還應判決其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另外,判決只是法官依據自由心證原則作出的關於《宮女》“法律意義上真假”的判斷,而沒有解決“事實上的真假”問題,這是一個學術問題了。法官只是認為斐克塞伯格買到的畫很有可能是贗品,關於這幅畫是否為庫斯妥基耶夫的原作,各方專家在學術上仍將各執一詞,誰也無法説服誰,法院的判決並未改變雙方專家的觀點,法律界、鑒定專家之間的爭議和疑問並沒有因判決而完結。因此可以説,油畫《宮女》的真偽仍將是個懸案。這種情況下,《宮女》還有可能再次出現在拍賣會上或者通過私下洽談進行交易。

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甚微

由於我國近年來的藝術品市場上也發生了一些“贗品”案件,加上公眾對拍賣法中有關瑕疵不擔保規定的質疑,《宮女》案判決後,不少人認為該案件對我國藝術品糾紛司法解決將有重大借鑒意義。其實,這種想法是不切實際的。

正如上文所述,之所在英國會出現《宮女》這樣的案件和判決,主要是由英國司法中實行的判例法制度和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導致的。而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制的國家,在司法審判中不實行“遵循先例”的原則,在證據的採信方面也傾向於法定證據制度,法院審判案件必須依據明確的法律依據作出判決,法官無權以“心證”自由取捨證據。因此,類似《宮女》這樣的判決在我國大陸地區的司法中是不可能産生的。《宮女》案對我國藝術品糾紛案件的審理的借鑒意義微乎其微。

《宮女》案對我國藝術品市場的最大啟示是:藝術品的真偽鑒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兒,確實有一些目前或永遠也無法辨別真偽的藝術品。因此,藝術品投資存在較大的風險,不能以買蘿蔔白菜的心態來投資藝術品,不打眼的唯一途徑只能是謹慎投資,並不斷提高自身辨別真偽的“道行”。

戲劇性是該案最大亮點

《宮女》案的最大亮點其實是該案中一連串充滿戲劇性的巧合。

有人認為法院判決佳士得退還收取的170萬英鎊的拍賣款,這對佳士得是一個重大的經濟損失。其實,退還拍賣款對佳士得並無太大的影響。依據佳士得的拍賣規則:在拍賣成交後5年內,如買家使佳士得相信拍賣品為膺品,買家已支付應付的全部款項,則佳士得有權取銷交易,並退還拍賣款。如果屆時佳士得已經將所收拍賣款支付給賣家(委託人),則賣家須應佳士得的要求將拍賣款項悉數退還佳士得。否則,佳士得將行使留置權,將在佳士得公司控制下的屬於賣家的任何物品留置作應退還款項之擔保品。可見這170萬英鎊其實是由《宮女》的賣家(委託人)來退還的,除佣金外,佳士得並無實質損失。

為什麼《宮女》案件能引起公眾的高度關注呢?這恐怕不僅僅是因為佳士得敗訴了,更多的因素在於,佳士得作為世界級的大牌藝術品拍賣公司,與我國國內的拍賣公司相比,其很少有“贗品”官司纏身,因贗品敗訴的官司就更是少之更少了。

佳士得很少有涉嫌“贗品”官司纏身並不能説明佳士得的拍賣非常成功。其實與佳士得有關的藝術品拍賣糾紛還是不少的,但為什麼很少鬧到法庭上呢?在關注《宮女》案時,大家的注意力主要在170萬英鎊的拍賣款上,而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因素,即案件的訴訟費。如果僅就退還拍賣款而言,佳士得好像沒有太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如果考慮到訴訟費,那這次佳士得的經濟損失就太大了。《宮女》案敗訴,佳士得除了要退還170萬英鎊的拍賣款外,據説還需要承擔100萬英鎊的訴訟費,這可能才是佳士得真正心疼的問題。

為了170萬英鎊的拍賣糾紛,需要承擔100萬英鎊的訴訟費,可見英國的訴訟費是非常高昂的。正是這高昂的訴訟費使得糾紛當事人在沒有必勝的把握時,輕易不敢將糾紛提交法院來裁決。佳士得每年的拍賣中,成交的藝術品成千上萬,由此引起的糾紛可能也不在少數,但是高昂的訴訟費使得當事人雙方都將法庭外協商作為了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這就是佳士得很少有“贗品”官司纏身的原因。

本案的戲劇性就在於,原告是一位身價億萬的俄羅斯石油大亨,他最不缺的就是錢,區區100萬英鎊的訴訟費對他而言根本不是問題。可見俄羅斯石油大亨億萬富翁斐克塞伯格起訴佳士得並非為了錢,而是花天價掙來個贗品,他丟不起那個人啊,他其實要的主要是個説法。

本案的另一戲劇性在於,本案發生在實行判例制度的英國,而不是發生在實行成文法制的歐洲國家或者其他大陸法係國家。且原被告雙方的證據和專家勢均力敵,難分伯仲。更巧的是這種情況在英國司法史上沒有可以遵循的“先例”,法官必須要自己拿主意,而法官紐維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其“良心”又正好傾向於認定《宮女》可能係庫斯妥基耶夫之外的其他畫家的作品。

不差錢的富翁、判例法審判制度、勢均力敵的態勢、自由心證的原則、憑良心裁判的法官,正是這一系列戲劇化的巧合才導致了這一看似荒唐但實質上卻又全在在情理之中的判決。

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點評的藝術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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