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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執行實現與委託拍賣徹底“分家”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9-22 10:18:03 | 文章來源: 法制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今天對外發佈,該司法解釋通過統一管理機構、職責、委託方式、場所4個統一,實現了審判執行與委託拍賣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介紹説,統一管理部門,就是由司法輔助部門統一負責對外委託拍賣,作為拍賣機構與執行部門的中間協調部門,隔斷執行員與拍賣機構的關聯;統一資質標準,就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評定的具有司法拍賣資質的拍賣機構均可進入司法拍賣;統一隨機方式,就是原則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採用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一實施對外委託;統一拍賣場所,就是涉訴國有資産通過省(市、自治區)級以上國有産權交易機構的電子交易平臺進行競價,證券類通過證券交易所來實施,其他司法委託拍賣則納入拍賣機構統一的拍賣平臺進行。

法院不再編制拍賣機構名冊

針對“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只有名冊內的機構才有機會承擔評估拍賣工作”這一現狀,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委託拍賣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説,今後凡是由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一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只要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託的評估、拍賣活動,都可參加隨機搖號,使每個評估、拍賣企業具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弄虛作假者將失去從業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委託拍賣司法解釋規定,評估、拍賣機構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委託評估、拍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表示,人民法院負責對評估、拍賣機構的司法委託評估、拍賣活動實行監督。對評估機構評估結果明顯錯誤、評估報告嚴重失實,拍賣過程中弄虛作假、存在嚴重瑕疵,影響拍賣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主管和監管部門對評估、拍賣機構作出相應處罰,並取消其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處理。

全程網上公佈實現價格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的關於委託拍賣司法解釋規定,拍賣前,受委託的拍賣機構應通過管理部門的資訊平臺統一發佈司法委託評估、拍賣資訊,拍賣後對委託評估、拍賣結果進行網上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主任王少南説,法院將通過標的資訊公開,嚴格保密競買人資訊,實現拍賣價格最大化。

拍賣資訊不僅現于報紙中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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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就相關問題,《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孫萬勝。

記者:近年來,地方法院在委託評估、拍賣領域進行了一些創新,司法解釋是否吸收了這些經驗和做法?

孫萬勝:這些年來,在司法委託拍賣方面,各地法院確實做了不少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比如重慶法院建立了統一的資訊發佈平臺和交易競價平臺;上海法院對司法委託拍賣的監管力度很大、效果明顯,這些做法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最高法先後到重慶、上海、湖北、雲南等地實地調研,召開了15次不同形式和不同範圍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將這些好的做法體現落實在司法解釋中。

記者:我們注意到,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是地方法院較為普遍的做法,司法解釋否定了這一做法,原因何在?

孫萬勝:法院編制名冊,進行司法拍賣時,在名冊範圍內搖號選擇機構。但按照司法權和行政權劃分來看,名冊不應當由法院來制定,而應當由行政機關制定。我們已經與商務部門進行了多次磋商,建議由商務部門推動建立國標的方式,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劃分資質等級。今後,凡是商務部門評定資質範圍內的機構,都可以參與委託評估拍賣,這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記者:法院不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是否會影響到對司法拍賣的監管力度,甚至造成司法拍賣環境的混亂?

孫萬勝:肯定不會出現這一情況。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商請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接手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管理工作。司法解釋規定涉國有資産的,要在省級以上國有産權交易機構拍賣,涉證券的,要在證券交易所拍賣,目前最高法正與有關部門溝通,爭取在司法解釋實施前,對司法拍賣標準化管理制定實施細則。同時,角色定位更準確後,法院能更好地發揮監督作用,發現委託評估拍賣有問題的,可以取消此次拍賣甚至取消該機構今後受委託評估拍賣的資格。

記者:民眾最關心司法拍賣公開問題,只有最大可能的公開才能保證公正,司法解釋對此有何考慮?

孫萬勝:司法解釋在公開上下了很大的工夫。我們已經商請有關部門,要在每個省份建立一個統一的交易資訊平臺。而司法解釋規定,委託評估拍賣的所有資訊都要通過平臺(交易所或網路)向全社會公開,而不是只出現在報紙的夾縫中;同時,取消名冊擴大了評估拍賣機構的參與面、電子競價的運用等,都進一步擴大了司法拍賣的公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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