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強
編者按:2007年,深圳、上海、北京三個地方的産權交易所幾乎同時提出,構建國家級的“文化産權交易所”。“産權交易所”是依據中國國情創造出的一個基礎性資本市場平臺,它原本是為國有權益“陽光流轉”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而設置的。把産權市場與文化市場相結合,促進文化産品和生産要素的合理流動,是2009年由國務院正式發佈的《文化産業振興規劃》中的核心指導思想。經過兩年的醞釀,2009年,國務院核批兩塊牌照,深圳和上海的文化産權交易所相繼掛牌。本期視點欄目約請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資深顧問葉強為本刊撰文,詳細介紹如何通過購買“份額”投資藝術品──“以權益拆分”推動藝術品市場健康成熟發展,也為讀者進入藝術市場提供一種全新的投資模式。
2010年5月14日,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隆重開業,同時文化與資本對接的創新模式: “權益拆分”模式被推出。所謂“權益拆分”,就是將一件事物的所有權及在此基礎上産生的各種收益進行拆分。投資人可以通過認購拆分的份數,來獲得投資標的物的部分所有權及相關權益,從而也獲得基於這些權益所帶來的遠期或當期的收益。
舉例來講,我們將數件藝術品組合成一個資産包,然後將資産包的所有權“切”成10000份,普通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份額”,獲取藝術品增值帶來的投資回報,同時,這些“份額”可以在文交所的交易平臺上隨時流通,流通中同樣可以獲得“價差”帶來的回報。
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從籌備之初就確立了把藝術品市場作為一個首要的突破口,源於四方面的考慮,第一,藝術品以私權為主,産權結構簡單;第二,藝術品市場的産業鏈條短,啟動容易;第三,藝術品市場需要規範,最為期待有社會和市場公信力的交易平臺出現;第四,出於優化和規範化産業鏈條的目的,藝術品市場最適合“權益拆分”模式的應用。
“權益拆分”模式簡單地講可以概括為如下幾步:第一步,由交易商選定合作的畫廊;第二步,由交易商和畫廊共同選定合適的藝術家及其作品;第三步,將數件藝術品打包成一個資産包,比如原始價值200萬元,拆細為1000份,每份“所有權份額”的原始價值為2000元;第四步,針對特定的投資人進行路演推廣,通過一個詢價的過程,形成“所有權份額”的發行價格,並集中認購;第五步,藝術品資産包“所有權份額”在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掛牌,在市場中持續流通;第六步,在持續掛牌期間,畫廊及交易商對資産包中的藝術品及藝術家進行推廣,獲得更多的潛在投資者的關注和了解;第七步,按照事先的約定,資産包中的藝術品通過拍賣進行兌現,投資者獲得分紅收益;或者資産包整體通過被收購或拍賣,摘牌退市,投資者實現最終的投資回報。
模式:“權益拆分”催生藝術品市場加速 “權益拆分”的模式是創新的,但是,“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和交易商”在藝術品市場的地位卻是一個標準的二級市場經營單位,我們梳理一下這個新的産業鏈條,會發現: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是一個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第四方平臺機構,它的功能是實現交易,它通過交易商行使主要的業務構建和市場管理功能;交易商與畫廊形成了一種共榮共利的持久性關係,交易商只有通過畫廊或專業的經紀機構與藝術家或收藏家發生關係,才能保證資産包後續持續的經營;反過來講,畫廊通過交易商將資産包掛牌上市,在掛牌期間,資産包內的藝術品及其藝術家得到市場的廣泛關注,為畫廊通過其他的通道銷售藝術家的作品鋪平道路,這些通道包括送拍、參加藝博會、直接銷售給藏家等。
藝術家及畫廊會積極的將其精品放入資産包,因為,資産包掛牌之後,藝術家及相關的作品始終處於市場關注之中,無論是學者還是市場經營者,在這個過程中對作品和藝術家的評價和討論,是對其藝術價值和市場價值的一個充分挖掘的過程,這個關注的過程先是培養潛在的投資者,進而培養了潛在的收藏家。這種機制,保證了藝術家或畫廊主動提供精品進入資産包;交易商一定會選擇具有明確的獨家代理關係的畫廊和藝術家進行資産打包的運作,因為,藝術家與畫廊規範的市場運作,是市場健康發展的最有力的保證,是“所有權份額”投資者投資安全性的基本保障。
“交易商和交易所”的這種明確的態度和價值標準,會促成中國藝術品一級市場的規範化運作,培養一級市場的力量,讓中國的藝術品市場逐步規範和均衡發展,這一點,將是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對中國藝術品市場最大的貢獻;交易商與拍賣公司同為二級市場的經營單位,會有積極的合作關係,藝術品資産包在掛牌期間,類似于一個長期的“拍賣預展過程”,而且資産包內的作品全部為藝術精品,所以,對拍賣公司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當資産包內的作品分期套現之時,交易商與拍賣公司將具備緊密的合作關係基礎。同時,交易商與拍賣公司還會有其他的合作模式,比如,拍賣完成的藝術精品可以通過交易商直接在深圳文交所掛牌上市,回籠資金;在深圳文交所掛牌的資産包可以通過拍賣完成清盤套現等;交易商與藝術博覽會對畫廊的服務具有互補性,所以,交易商與藝術博覽會是不會有競爭與衝突的,同樣具有很大的合作空間。滿足廣大投資者的需求:文交所發揮的最大作用是藝術品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對接服務,將藝術品虛擬成為“所有權份額”之後,充分體現了藝術品的投資屬性,讓那些興趣不在於收藏藝術品,但期望獲得藝術品增值回報的投資者,在專業機制的保障下,進入藝術品投資市場,從而,將藝術品市場打造成為一個良性的投資渠道。
有一些專業人士質疑:“當藝術品被拆分成若干份額,完全成為交易産品,就失去了藝術品欣賞收藏的本質”,其實這種擔心是大可不必的,因為,文交所要開發的市場就是非收藏者的市場,收藏者可以去畫廊直接去買這個藝術家的作品進行收藏。確立藝術品的資産屬性:在藝術品資産包的權益登記託管管理的基礎上,可以獲得權益質押服務,確立了藝術品的資産屬性,其重大意義在於兩個方面:第一,企業機構可以用企業資金投資于藝術品的“所有權份額”市場;第二,藝術品作為社會資産由無形轉為有形,為下一步解決文物的合理流通問題打下基礎;總之,“權益拆分”是一種模式創新了交易的方法。
答疑:“權益拆分”的其他幾個關鍵問題
交易商的職責。在“權益拆分”模式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就是 “交易商”,它的職責是組織資産包、路演推廣、“所有權份額”承銷、以及資産包的後續運作。
它需要具備的能力包括:第一、具有藝術品徵集能力和通道;第二、具備藝術品品鑒及市場運作的職業經驗,善於對藝術品進行資産組包,具有廣泛的行業資源,可以快速推出滿足市場需求的藝術品資産包;第三、具備資金實力,同時具備投融資經營運作經驗,能夠靈活的配置自身的資源,開展仲介、自營、顧問諮詢等不同層面的服務;第四、應該具備藝術品掛牌之後的經營和運作的能力;第五.具備做市商的經驗和能力,發揮“做市、造市、監市”的作用,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的發展。
天祿琳瑯公司是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的首個交易商,在文交所發展的初期,交易商自律至關重要,構建高品質的資産包,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交易商首當其衝的責任。藝術家的選定標準:第一、具有堅定的藝術理想,處在創作狀態的最佳階段,藝術語言相對成熟,其藝術水準達到一線藝術家的學術高度,在學術圈內具有良好的口碑,品質質樸,兼具人文關懷和獨立品格,行事規範;第二、市場規範並相對活躍,與畫廊保持有長期穩定的獨家代理關係,領會並接受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的模式,該模式秉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和維繫藝術家與畫廊的積極的生態關係;第三.、具備市場發展潛力,與其堅定的藝術理想配合,具備5-10年長期的市場運作規劃。藝術品的集保單位: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集保中心,或由深圳文化産權交易所登記認定的第三方機構,將成為所有資産包所包含的藝術品的集中保管單位。這些第三方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學術地位的著名藝術收藏機構,比如大型的美術館和博物館;各地方政府投資的公益美術機構;民間非營利藝術空間(由大型企業機構出資構建或贊助的藝術空間)。
一些高端的藝術品,通過保藏于國立博物館美術館機構,實現變相的“國家購藏”,同時,為藝術家及藝術作品確立學術地位,找到最終歸宿,這將成為一種多方受益的良性機制。鼓勵藝術家和畫廊保留資産包的部分權益。藝術品提供者被鼓勵保留30%左右的“所有權份額”,是希望通過這種機制進一步鼓勵藝術品提供者提供藝術精品進入資産包,同時,鼓勵藝術品提供者將資産包的初始價格儘量定的足夠低,給資産包的投資者流出足夠多的增值空間,發揮活躍市場的作用。
資訊披露機制:資訊披露是交易商的職責,資訊披露的作用至關重要,它是穩定“所有權份額”的流通價格的重要手段,是體現文交所“公開、公平、公正”的主要措施。每一個掛牌的資産包,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由交易商編制季度報告進行持續的資訊披露。披露的資訊包括但不限于:授權經營單位對資産包相關的藝術家和作品持續經營與運作的方案及收益情況;資産包最新的投資價值報告。資訊披露的內容將保證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資訊披露的目的是增加投資者對藝術家及其相關藝術品的更深入廣泛的認知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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