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獨秀致胡適信札(17.3×26.5釐米)
不久前,北京嘉德2009春季拍賣會推出了“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這一珍貴的文獻文物。這件文物以150萬元起拍,經過買家激烈的爭奪,以554.4萬元人民幣落槌。但是,這一文物最終沒有花落普通藏家,而是被國家文物局行使“文物國家優先購買權”,以同等價格購得。據悉,這也是我國首次在國家購藏文物方面正式規範地啟用優先購買權。消息傳出,在收藏界引發熱議。
優先購買需綜合權衡利益
據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司長宋新潮向媒體介紹,按照目前對文物拍賣的管理規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所有的文物拍賣標的負有審核責任。2009年中國嘉德春拍的擬拍品中有20多封陳獨秀、徐志摩、梁啟超等人致胡適的信札,這些信札的所有者是海外私人藏家。國家文物局在審核時發現,這批信札不僅僅是寫給胡適一個人的,有些信札的收信人還包括李大釗、魯迅兄弟和錢玄同等人,內容涉及不少重大的革命歷史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史料價值,希望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予以徵集。
但在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在價格上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實際上,長期以來在拍賣之前商定價格的做法,已成為制約國家徵集珍貴文物的一個瓶頸。因為文物價格受市場波動影響比較大,而且即使是同一領域裏的專家也會給出不同的估價。所謂“優先”應該如何實行?價格應該如何確定?這其中有很多難以操作的因素。
此次為了不再讓這批信札流失,國家文物局決定在國內的拍賣市場規範地行使文物的“國家優先購買權”,實施過程大致如下:在拍賣前,國家通過拍賣公司發出公示,表明國家將對此場拍賣中的某些拍品行使“優先購買權”,這實際是與競拍者形成一種約定,參加拍賣即視為認可此約定。必須強調的是,國家並不參與競拍,但認可拍賣所形成的價格。當拍賣結束後,在一定時間(通常為7天)內,國家做出決定是否購買。此次國家文物局使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就是以拍賣最後的成交價554.4萬元購買了陳獨秀致胡適的10余封信札。
談到國家優先購買權是否會成為一項常規制度時,宋新潮表示,此次優先購買權的使用對於文物行政部門而言是一次嘗試,更重要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和市場經濟的原則,完善了國家優先購買文物的規則。他強調,文物的合法性是國家優先購買的前提,對於那些被掠奪或走私非法出境的文物,國家堅持通過追索的方式促使其回歸。
宋新潮説,有關部門在近年來的文物徵集工作中逐漸意識到,國有收藏機構在如何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則、確定徵集文物的公平價格等方面確實存在不少問題。“原來對拍賣市場出現的珍貴文物,有幾種處理方式,如限制出境,或者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定向競買。但實際上,最後的價格不論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認為不合理,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對價格的判斷標準。而且委託人和拍賣公司也會擔心被指定的單位如果不出價,其利益會受損。”
宋新潮認為,國家優先購買權的實施需要權衡幾方面的利益:委託人、拍賣公司和競購者,這些都有一個尺度,需要找到其中的平衡點。“目前社會上對於文化遺産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甚至有收藏家説‘如果我拍到了我會捐獻給國家’,這説明我們國民保護民族文化的自覺和國家意識增強了,因此,拍賣企業和相關競買人對國家優先徵集文物積極支援,應該予以感謝。”
國家收購拍賣文物早有先例
其實,國家有關部門從拍賣市場收購文物早有嘗試。如2002年,北宋大書法家米芾的《硯山銘》在北京以2999萬元的高價拍出,但與以往拍賣不同的是,這件珍品採用了“指定拍賣”方式,即政府有關部門成了這一拍賣中惟一的競買者。又如2003年,被稱為“中國現存最早的書法作品”——隋代索靖書《出師頌》被國家有關部門提前收購等。
2002年頒布的新《文物法》第58條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託人協商確定。”隨後,2003年頒布的《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第16條中又明確提出:“國家對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珍貴文物擁有優先購買權。” 這一次,“文物國家優先購買權”可以説是首次正式規範地得以行使。有業內人認為,國家不僅完成了對《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的優先購買,而且在公平公正的文物購藏市場化方面也進行了有益嘗試。“既履行了拍賣過程,也不損害委託方的利益,同時也完成了國家購藏的目的,可謂一舉多得”。
毋庸諱言,收藏界也有不同聲音。“收藏者看中一件拍品,尤其是價格不菲的珍品,要經過很精細的研究和很慎重的考慮,可最後自己拍到手了,卻要被國家優先買去,這肯定是非常不捨的。”
但輿論普遍認為,此次國家優先購買形式雖然是首次採用,未必盡善盡美,但比此前的一些收購已經大大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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