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黃鴨”不存在侵權問題
霍夫曼的“大黃鴨”到底有沒有自己的版權?如果沒有,他怎能到處“授權”展出和售賣衍生品?
“我們國家的智慧財産權法分為版權商標專利等,必須對每一個權利的來源進行確定,權利和侵權人之間是否有邊界問題,對於這種獨創性不高的,所謂的侵權這個概念是沒有的。”廣東智慧財産權保護協會副會長代月強看來,版權保護首先需要有個最早的版權登記,第二個就是原始的概念,就是説黃色鴨子會有版權麼?鴨子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東西,它本身識別性、獨創性比較低。我們需要保護一個權利,但是這個權利要具有獨創性。鴨子是一種普遍見到的動物,而且黃鴨和真實鴨子沒有太大區別,創造性在什麼地方還要具體看。創意先天不足。打個比方,如果創造出的鴨子頭上有角,那麼這就有了獨特創意,可以形成獨特産品,就可能受保護。
代月強談到,侵權,首先要確定侵犯了什麼權,這就要拿後來那些大大小小的黃鴨和霍夫曼的黃鴨進行比對,如果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另一方面和真實的黃鴨也沒有實質性區別的話,“侵權”一詞就無從談起。如果是在原有黃鴨基礎上的單純複製就有可能是侵犯;如果與原版有所區別,和真實的黃鴨有異曲同工之妙,那侵權也無從談起。侵權首先得確定原創有哪些獨創之處,其次是後面出現的小黃鴨是否侵犯了你的獨創性,如果只是效倣了使用過程中的創意,這種方面來看,至少不是受智慧財産權法保護的。
實用品變藝術品關鍵看藝術家創意
其實在藝術史上,日用品搖身一變成為藝術品的例子並不少見:最著名的可謂是法國藝術家馬塞爾·杜尚的《泉》。1917年,他將一個從商店買來的男用小便池起名為《泉》,上面簽上他的名字後,送到美國獨立藝術家展覽作為藝術品展出,成為現代藝術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雕塑家奧登伯格則按原物放大的日用品,像羽毛球、棒球手套、衣夾子等,放在室外作為環境雕塑。人們不禁發問:實用品和藝術品的分界線到底在哪?
著名藝術評論家孫振華表示,實用品和藝術品並不存在一個客觀的標準,這主要看藝術家本人給它賦予什麼內容。“藝術品是一種觀念的賦予,比如説小便池放在傢具市場裏面它就是一個小便池,而放在美術館裏,它與人的關係就發生了變化,這是對過去藝術觀念的一種顛覆。”
孫振華説,雕塑家奧登伯格把衣服夾等日常生活中的物品放大,從作品形態上看,他的衣夾作品與普通買來的沒什麼不同,但奧登伯格的貢獻不是在於他辛苦設計的這個衣夾,而是他對衣夾的發現。“他的創作就是他的發現,而模倣者沒有什麼新意的話,那就僅僅是模倣別人跟隨別人,一般不會被人認可。藝術作品的價值除了外在形態以外,還包括他的表現方式和創作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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