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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該歸誰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0-07-21 19:40:04 | 文章來源: 《北京商報》

在文化藝術市場日趨繁榮的今天,如何在商業運作中既充分挖掘作品的經濟價值,又依法行使和保護相關各方的合法權利,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紛爭,是值得關注和探討的話題。對此,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楊德嘉有獨到的見解。

分清著作人身權與財産權

在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17項。其中,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4項為著作人身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後13項為著作財産權。《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13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説,對於著作財産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並獲利的。”楊德嘉表示,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對著作人身權做出相同的規定。因此,對於這4項權利,作者是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或進行轉讓的,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並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從另一個角度講,著作人身權,特別是署名權的行使和保護,不僅關係到作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作者是誰不僅代表了作品的藝術水準,也往往決定了作品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在美術作品上表現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於對某一畫家的推崇才會不惜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去欣賞和收藏其畫作。“無論是將他人的作品拿來簽上自己的名字,還是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僅僅是署名者與實際作者之間的關係。這種名不副實的情形,勢必會影響到相關公眾的判斷,並對他們的利益造成損害。”楊德嘉説。

“權不隨物轉”原則

與文字作品、攝影作品等其他類型的作品相比,美術作品的最大特點之一便是原件與複製件之間往往存在著巨大的價格差異。正是由於這一特點,在以買賣原件為主的藝術品市場上和在以交易權利為主的版權貿易中,同樣是“美術作品”這一概念,卻有著完全不同的內涵。

楊德嘉表示,在著作權意義上,作品與載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而原件更不能等同於作品本身。原件只是作品的載體之一,具有物的屬性。只不過由於原件往往只有一幅,這種物的稀缺性才導致了原件相對於複製件等其他載體顯得更加珍貴。特別是在交易過程中,原件買賣與作品權利的轉讓是相對獨立的。他以拍賣交易為例,在美術作品原件的交易中,買方所獲得的只是原件的物權,以及伴隨著原件轉移而享有的對該原件的展覽權。儘管原件已歸他人所有,但作品的著作權仍然保留在著作權人手中。“買方如果想對作品行使複製、發行等權利,例如出版畫冊等,則需要另行通過版權交易獲得作者的許可,這也就是所謂的‘權不隨物轉’。”

委託作品的權利歸屬

一家飯店委託一位畫家創作了一幅國畫並懸挂在大堂之中,但雙方並未對畫作的著作權歸屬做出約定,這幅畫的著作權該歸哪方所有?楊德嘉表示,對於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權是由作者當然享有的,但就委託作品而言,其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會更複雜。

“委託作品的産生,根本上是源於委託人與作者之間的合同關係,法律對這類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確認首先是按照合同中雙方自行的約定。”楊德嘉説,當出現雙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甚至根本沒有訂立合同的情況時,出於對作者權利的保護,法律規定作品的著作權由受託方即作者享有。但在對委託作品權利的行使上,委託人也並非毫無權利可言。委託人可以在約定的使用範圍內,享有使用該作品的權利。

楊德嘉結合上述案例表示,國畫的著作權由畫家享有,飯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無權對畫作進行刪改、複製。同時,在美化環境、裝飾大堂這一委託創作的特定目的範圍內,飯店有權免費使用該作品。

簽訂合同彌補追續權缺失

藝術家在轉讓作品時,往往由於知名度不高等原因無法換取較高的報酬。隨著作者知名度的提升,其作品的商業價值也會有極大的增加,但作者卻難以從豐厚的增值中分得合理利潤。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作者與收藏家和藝術品商人之間的分配不公。

因此,一些國家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作者的追續權,使作者能夠從作品原件的流轉收益中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充報酬。儘管這一權利對於作者,尤其是美術作品的作者而言,是一種重要的經濟保障,但關於《著作權法》是否應當保護這一權利,以及對該權利性質的認識等方面,不同國家意見也不盡相同。

楊德嘉表示,目前,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還沒有與追討權相關的規定。因此,追續權在我國的行使尚無法律方面的直接依據,但這並不意味著美術作品的作者對此只能無所作為。

“作者在轉讓美術作品原件時,完全可以通過與買方訂立合同的方式,約定如果該原件再次進行轉讓,作者須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楊德嘉支招表示,如此一來,作者可以在缺少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約定來為自己的權利主張提供合同依據。“儘管這種方式在力度和效果上與立法保護相比恐怕有所不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達到行使追續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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