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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9-12-18 16:01:52 | 文章來源: 中國美術高考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以下統稱為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對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認真部署招生考試工作,科學合理制訂專業考試辦法、評判標準,確保試題(卷)安全,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加大專業考試過程的監督及結果公示力度,增強藝術類專業考試評判工作的客觀公正,進一步落實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節、重要崗位的監督,確保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公平、規範、安全、有序。

二、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考務管理辦法和評分參考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教學廳[2008]15號)。進一步加強考試科目設置和組考的科學性和規範性,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為素描、色彩、速寫三門。考試人數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考試人數較少的,一般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試卷原則上採用4開紙作為統考用紙(各省份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評卷工作特別是分檔和評分要認真執行有關標準,確保品質,為高校選拔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不得為追求完成計劃放寬評分尺度和分檔要求。

三、2010年各省(區、市)除美術類專業實行統一考試外,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儘快實現音樂類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省級統考應在2010年春節前完成。

四、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盡可能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校考須在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完成。

五、各有關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須嚴格按照我部審核公佈的專業目錄執行。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按《教育部關於公佈普通高等學校可繼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教高函〔2009〕25號)文件執行,有關高校及專業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上查詢(網址:www.chsi.com.cn)。上述文件規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考生。

六、省級招辦和招生學校要加強協調配合。各省級招辦應于2010年春節前完成本省(區、市)藝術類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的資訊匯總整理,並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資訊網上查詢服務。省級招辦應提前向有關招生學校通知具體查詢辦法。符合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專業考試或自行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的專業考試條件的招生學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考點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自覺接受考點所在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對本校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招生學校須將校考合格名單按《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資訊備案數據庫結構》(見附件2)要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七、嚴肅查處藝術類專業招生中各種違規行為。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具有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

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一、報名

1.符合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規定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考。

2.藝術類考生的高考報名工作由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

二、計劃編制

3.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學校名單另文公佈)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本科藝術類專業可不編制來源計劃。除上述兩類情況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美術類本科專業、各省屬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含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須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4.高校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劃時可預留不超過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總量15%的招生計劃,在錄取時根據生源情況調劑使用。藝術類專業計劃可分文科、理科或文理綜合編制。

5.對招生計劃較少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在一些省份採取隔年招生的辦法,適度減少生源省份的數量,相對集中編制計劃。合格生源與計劃比原則上按不超過4:1的比例安排。對專業測試合格生源不足的省份,高校可不編制來源計劃,但須在計劃編制系統中相應省份的計劃欄內設置為“0”,同時應在招生簡章中做出相應説明,使合格考生可填報志願,若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達到本校錄取標準,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6.編制招生來源計劃的時間及工作要求應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來源計劃編制辦法執行。

三、招生簡章

7.招生學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其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類型、專業考試科目及要求、學校專業考試時間及地點、年度招生範圍、錄取規則、學費標準等。文理兼招的藝術類招生學校必須在其藝術類招生簡章中明確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對文、理科考生的錄取原則。招生學校應在2010年1月31日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招生考試機構,下同)提供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招生學校及省級招辦適時向社會公佈有關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

四、考試

8.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級統考)和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考生所報考專業涉及省級統考的,考生須參加省級統考。

9.各省級招辦均應為本行政區域內考生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有條件的省(區、市)還應組織音樂類專業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各省級招辦鬚根據本辦法制訂本省(區、市)省級統考實施辦法,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後向社會公佈。

10.省級統考應于2010年春節前完成。省級招辦負責將省級統考成績通知考生本人,公示成績分佈情況、合格考生名單,向合格考生發放省級統考合格證書。省級招辦還應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省級統考資訊網上查詢服務。

11.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招生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12.校考應由學校招生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招生學校下設的二級學院(係)不得自行設點組織校考。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可跨省設點組織校考;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校考;其餘本科院校原則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設點組織校考,如有特殊要求確需跨省設點組織校考的,須經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同意並報本校主管部門備案。校考須在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範圍內進行,並接受當地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所有跨省設點考試的高校須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校考地點。各省級招辦應于1月31日將在本地設點的省外高校名單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備案。

13.獲准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應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對報考專業涉及省級統考的考生,應根據省級招辦提供的省級統考合格考生資訊確定校考考生名單。校考應于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結束。校考合格標準由招生學校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要求自行確定。招生學校負責通知考生校考成績,發放本校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合格證書發放數量原則上按與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4:1的比例發放。招生學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校考合格考生名單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

獲准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基礎上組織校考的招生學校也可根據考生省級統考成績及分佈情況直接劃定本校的專業合格標準,于4月10日前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向社會公佈,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依據。

14.藝術類專業考試應參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有關考務規定及違規處罰辦法執行。專業考試試題須通過組織命題專家組或建立題庫等形式命制,試題的命制、試卷的印刷和保管須按照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執行。

15.考試人數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考試人數較少的,一般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試卷原則上採用4開紙作為統考用紙(各省份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

16.評卷工作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閱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有條件的省市美術類試卷評閱應盡可能參照網上閱卷模式進行試卷掃描、分檔、評閱及成績合成。

17.考試過程重要環節要有視頻及文字記錄,考試結果要有成績,考生專業考試試卷(或視頻資料)須保留1年,以備復查。

18.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本省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文化課考試)。

五、填報志願

19.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或校考合格證(若招生學校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校考,則考生須在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基礎上再獲得校考合格證)的考生方可填報相關藝術院校(專業)志願。未獲得省級統考合格證的考生不得填報以省級統考成績作為錄取依據的藝術院校(專業)志願。考生填報的藝術類院校(專業)志願以其戶籍及報名所在地省級招辦統一組織考生填報的志願資訊為準。

20.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錄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的非藝術類專業。

六、錄取

21.高校錄取的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錄取時可按文科、理科分別投檔錄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時投檔錄取。

22.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考試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佈,錄取前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備案。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專科專業及其他高校所有藝術類專業擬錄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

23. 各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藝術類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一般不應低於本省(區、市)確定的高職(專科)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24.各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分三種模式,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成績均合格時,可按文化課成績或專業成績或文化、專業成績各佔一定比例安排錄取,高等學校須將藝術類專業錄取模式寫入本校招生章程中,同時報各省級招辦備案。

25.學前教育、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裝潢設計與工藝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學、廣告學、媒體創意、寶石及材料工藝學、工業設計、影視藝術技術、數字媒體藝術、建築學、景觀建築設計、包裝工程、服裝設計與工程、公共事業管理及文化産業管理等17種含有藝術屬性的專業,有關高校須經教育部批准後方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錄取時,高校在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原則上按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26.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本科各批次錄取結束後、普通高職(專科)第一批次錄取前進行。

27.對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生源所在省級招辦須于6月30日前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全部相關考生的高考成績通知考生第一志願報考院校。第一志願招生學校須按事先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並於7月10日前將擬錄取結果報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

28.對編制藝術類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的招生學校,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可按照相關工作規程向招生學校投檔,投檔比例由省級招辦商有關招生學校確定。招生學校必須在各省級招辦投放的考生電子檔案範圍內,按事先公佈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第一志願生源不足時,招生學校不得拒錄符合本校錄取要求的非第一志願考生。

七、其他

29.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30.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

31.對校考組織過程中違反規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招生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32.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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