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振華
網際網路時代,轉發、粘貼、拼接等等手段司空見慣,原創成了這個時代的一個大問題。
那究竟什麼才是人們所關心的原創?撇開了浮在原創概念上的泡沫,發現人們所謂的原創其實際含義是有相當差異的。
原創的意思之一,指的是最高的創造性。這是一個史無前例的思想家、科學家、文學家、藝術家才能達到的創造境界。這種原創型的大家寥若晨星,他的出現為歷史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
中國藝術史上,由於作品保存的不完整,在沒有確切視覺圖像佐證的情況下,甚至都不太好舉例;這類原創型的大家在文學史上則相對容易認定,例如屈原、例如李白、例如曹雪芹;在中國現、當代文學中,錢理群先生認為只有魯迅達到了原創的高度。
哲學界呼喚“原創的中國哲學”,恐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説的。
原創的意思之二,指的是最低的創造性。
這個原創概念的使用,在當代社會出現得非常頻繁。只要是你親自作的,不論好壞,都是原創,用以區別於抄襲、轉載和複製。
網路中的“原創動畫”、“原創文學”、“原創音樂”就是如此。在數位時代,各種複製手段,使圖像、聲音變得十分容易,複製在技術變得易如反掌的情況下,只要能“親自動手”,只要能有一點點自己的想法就可以視作原創。春節的時候,大家互相發來發去的短信,就出自一部分網路寫手的“原創”,這種原創有多少創造性很難説,它大致是有模型的,寫手們不過是依循著某種搞笑模型在填空和造句。
最低創造性體現在美國1790年早期的《版權法》中,是對彙編類作品進行法律保護的“額頭出汗”原則。意思是,只要你付出了“辛勤收集”的勞動,你受累了,你的成果就應該得到保護。“額頭出汗”拿中國的話説,就是“沒有功勞有苦勞,沒有苦勞有疲勞”。
199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Feist案中,通過案例,明確地拒絕了“額頭出汗”原則的適用,確認原創性是一項憲法性的要求,僅憑勞動和投資並不當然獲得版權保護。那麼在案例的解釋中,什麼是原創性呢?它認為應該具備兩個要素:一是作者的獨立創造,而非抄襲他人作品;二是具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
可見,美國的法官也是與時俱進的,他們看到了電子網路時代的問題,但又沒有對原創提出更高要求,只提出了最低限度。這種最低限度的標準對目前網路文化的現實是基本對應的。
原創還有一種含義,是在文藝批評中被人們經常使用的一個描述性的詞語,它是褒獎文藝術家創造性時所使用的。
這是原創一詞最常見的用法,但又是最隨意的用法,它是一種主觀性很強的陳述。説某某文藝家有原創性,幾乎是一個最常見的標簽,它通常貼在每一個被正面評價的文藝家身上。只要對這個文藝家是肯定的,批評家一般就會説他是原創的,然後在他的作品中努力尋找他之所以是原創的理由。
原創作為批評術語,一旦處於這種境地,非常危險也非常尷尬。對原創一詞的隨意性使用所帶來的問題是,人們一方面呼喚原創,感嘆文藝的原創性不足;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批評實踐中,大量充斥著原創的標簽,瀰漫著原創的頌歌。這種悖謬,就是當下文壇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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