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來,“故宮大盜”不是死刑就是無期
故宮歷史上的失竊案:犯人多是臨時起意,都是單幹
被警方抓獲的石柏魁
據資料載,建國以來故宮一共發生過6起盜竊案,其中5起已破。從這些案件中,不難發現,5位作案者有著不少的相同之處:並非西方電影中表現的那種精心策劃,團體協作的作案;相反,他們都是普通人見財起意,都是單幹,多數都很年輕,都是只準備了一兩天就開始行動的。大部分作案者當場就被抓獲,並且結果也很類似——不是死刑,就是無期。
第一位作案者是1959年的武慶輝,唯一一位曾成功攜寶逃離故宮的。武慶輝來自農村,作案時年僅20歲,來北京投奔姐姐後,不甘心生活拮據,起了故宮盜寶的歹意。因當時故宮防衛不夠嚴密,所以得手。在後來的潛逃的過程中被抓獲,以盜竊國寶罪被判無期。
第二位大盜是1962年孫國范,自建國以來就在各地流竄,以盜為生,偷到了故宮頭上。當時故宮已經啟用了機器防盜,聲控報警器讓背著四十多斤故宮珍寶的孫國范無所遁形。被抓獲後,以盜竊國寶罪被判死刑。
值得一提的,上述兩位作案者被判“盜竊國寶罪”,但這並非刑法中的罪名——當時連刑法典還沒有,法院判決主要的依據是政策。
文革期間故宮為防止衝擊而全面封閉,直到改革開放後才重新開放。第三位大盜在1980年,25歲的陳銀華。曾經有過盜竊案底的他,決心在故宮幹一票後潛逃香港,開始新生活。他在珍寶館養性殿剛摸到“珍妃之印”不久,就因聲控報警器而被抓獲,被判無期。
第四位是盜竊“珍妃之印”的24歲韓吉林。1987年夢想發財,他打起了故宮的主意,但連“珍妃之印”還沒摸到,被報警器驚動的警察已經把他圍了起來。經過一番追逐後被擒,判處死刑。
第五位是與韓吉林同年被抓的年僅21歲的向德詳。他為了與自己的女友長期生活在一起,挺而走險到故宮盜寶,沒進入珍寶館的門就已遭擒。因作案未遂,由死刑減為無期。
1991年,故宮還有一起盜寶案,銘刻館5枚東晉印章被盜。迄今沒有破案。如果案子破了,恐怕也是難逃一死。
還有一種故宮大盜,叫“監守自盜”
比起冒險闖禁區的外部盜賊們,文物保護的過程中,“家賊”更是難防的。“監守自盜”有著更明顯的利益驅動,有著更為明確的目標,作案成功率也比普通盜竊要高,造成的危害也更大。這種情況,原本在考古發掘過程中較多,但2002年,竟發現了一起故宮國寶現身香港私家拍賣場的案件。在追查過程中,發現這批國寶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故宮調撥去建設地方博物館的,而保有這批國寶的承德外八廟文保部主任李海濤監守自盜,私自盜竊售賣國家文物近十年,共盜得文物數百件,獲贓款320余萬元。
與並沒有造成太多實際損害的故宮飛賊們一樣,李海濤被判死刑,于2010年11月執行。但他的罪名是貪污罪。
新任“故宮大盜”至少不會被判死刑
與前面的“故宮大盜”們相比,石柏魁有很多與他們類似的地方,作案原因就是因為缺錢,也不屬於團夥作案,並且很快就被抓獲。他會被重判嗎?
以現在的眼光來看,當年的“故宮大盜”們被判處無期和死刑,無疑是太重了。從法定刑配置上,在第八次刑法修正案以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涵蓋了所有的主刑刑種,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相比世界各主要國家的刑法規定,我國對盜竊罪法定刑的配置幾乎是最嚴厲的。同樣性質的行為,因盜竊金額的不同,可以判處管制或者死刑,這無疑與罪刑相適原則是相悖的。名噪一時的許霆案,因“盜竊金融機構罪”被判刑16年遭到廣泛質疑,就是因為罪刑不相適。
而在德、法、日等大陸法係國家,盜竊罪的判刑都有上限,一般最嚴重也只判10年,不會因為金額的問題而導致罪刑失衡。這是因為,這些國家並不因盜竊金額的大小而刻意誇大罪行的嚴重性質;相反,他們認為盜竊罪是應該給予機會自新的。在普通法係的美國,名貴的藝術品盜竊案往往也只判不到10年。
所以,新修訂的刑法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規定。即便盜取的是“珍貴”的文物,石柏魁也能夠免除死刑了。而以修訂的精神來看,石柏魁適用無期徒刑的可能性也將會降低。
寫在後面
石柏魁們能免死,李海濤們不能免死在新刑法中,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文物罪、盜竊罪;但同為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貪污罪受賄罪不在其中。這意味著石柏魁們能夠免死,而監守自盜、中飽私囊的李海濤們不能免死。同時,也説明瞭,兩種“大盜”中,誰才是真的大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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