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困撓我國攝影師的眾多法律問題中,最常見最困撓攝影師的問題是被攝者對其肖像權進行保護的要求。實際上我國的法律條文中恰恰對肖像權保護的界定是最為明確、最為完善的。
一般説來構成侵犯被攝者肖像權的三個要素為:使用了被攝者可辯認的影像;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了公開傳播。
鋻於我國執法和監督執法的程式尚待完善,執法人員的水準尚待提高,從目前已判出的案例表明我國司法部門在審判肖像權的糾紛時,對是否為新聞照片的界定,是否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界定,對公眾人物肖像使用權,特別是政治家肖像使用權的界定,對死者肖像使用的界定常常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因時而異。對侵權者的判罰程度,以及判罰後執行的力度都有待加強。 在目前的狀況下,攝影師最應該做的是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以避免侵犯被攝者的權益和自身的利益被侵犯而不知。在場的法律界人士和攝影界人士,通過討論得到了以下共識:
正確理解傳媒使用圖片的分類和定義,形式和構成,了解插圖配圖照片和新聞圖片、攝影報道的不同;
圖片説明常常是侵權的起因,規範圖片説明的寫作,少用最好不用形容詞,寫出完整的圖片説明;
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取新聞圖片,合法拍攝的圖片也會因不當使用造成侵權;不用與文字報道無關的照片來配文,特別是進行負面報道和批評性的報道; 不要相信口頭承諾,口頭契約在法庭上常常是蒼白無力的,攝影師要盡可能地從被攝者處獲取肖像使用授權書;
沒有被攝者的授權將可辨認的影像用於雜誌的封面是危險,對以盈利為目的的法律評判標準是模糊的,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執法機關的判決結果表明"以盈利為目的"的評判標準在逐漸降底,對攝影師不利;
讓被攝者知道攝影師在場,並了解所拍攝照片的用途是避免侵權起訴的有效方法;
正確區別侵權的主體,使用照片的媒體侵權並不一定等於攝影師侵權;攝影師也可能是被侵權者; 各種活動的組織者在與雇傭的攝影模特兒簽約時不僅要獲得肖像使用授權,還要避免承擔與會者與模特兒法律糾紛的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