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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文化的國際保護

藝術中國 | 時間: 2006-05-29 21:48:49 | 文章來源: 中國包裝報

    世界第一個最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文化)的法規,是非洲智慧財産權組織的國際公約——《班吉協定》。《班吉協定》規定:受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産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産品”。  

    按照非洲智慧財産權組織《班吉協定》規定的範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至少包括七大方面:(1)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的文學作品(如傳説、寓言、神話等);(2)具備地方特色的藝術風格與藝術産品(如舞蹈、音樂作品等);(3)以手工或以其他方式製作的造型藝術品、裝飾品、民族包裝、建築藝術等;(4)宗教傳統儀式(如宗教典禮、祭奠禮服等);(5)傳統教育的形式、傳統體育、民族遊戲、民間習俗等;(6)科學知識及作品(如傳統醫藥品及診療法知識、物理、數學、天文學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知識等);(7)技術知識及作品(如冶金、紡織、造紙、農業技術知識等)。  

    在世界範圍,非洲智慧財産權組織是把民間文學藝術品、民族化包裝作為版權保護對象,並把保護範圍劃得很寬的一個典型。另外也有些國家還把“民間文學藝術品”列入其他法規保護之中。俄羅斯、哈薩克等國家在版權法外有專門的法律保護。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有 80 多個國家用法律、法規或地區性條約明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品。其中,既有非洲智慧財産權組織《班吉協定》成員國;也有非成員國,如非洲的突尼西亞、阿爾及利亞、蒲隆地、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迦納、幾內亞、肯亞、賴比瑞亞、馬利、摩洛哥等 30 多個國家。亞洲有中國、印度、南韓、泰國、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越南等國。拉丁美洲有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巴貝多、阿根廷等國家。歐洲有英國、法國、義大利等國家。澳大利亞正準備在立法中增加條款以保護民間文學藝術。  

    保護傳統民族文化——這是在世貿組織(WTO)成立時,由印度等國首先提出應在世貿框架中保護。近年來,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 WIPO 已召開多次國際會議研討這一問題,並於 2000 年成立了專門委員會來研究這一問題。  2000 年,發展中國家的安第斯組織在其《智慧財産權共同規範》中,已要求該組織成員在國內法中予以保護“傳統文化”。按世貿組織、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及國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釋,“傳統文化”主要包含“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文化)”等部分,已經暗示保護或明文保護的國際條約與國際法很多。如《伯爾尼公約》第 15 條,英國 1988 年《版權法》第 169 條,就是“暗示”性保護規定的典型。實際上,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在給《伯爾尼公約》第 15 條加標題時,已明文加上“民間文學藝術”。僅在 20 世紀 90 年代,在版權法體系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至少有《突尼西亞文學藝術産權法》、《多哥版權、民間與鄰版權法》、《巴拿馬版權法》等國際法。  

    此外,在上世紀 90 年代之前,斯里蘭卡以及法語非洲國家的一大批發展中國家,就已經在智慧財産權法中開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目前,世界上明文以智慧財産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民族文化)的國家已有 50 多個,還有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等)已經在法規中,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智慧財産權保護。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文化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裏,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82 年聯合國制定的《關於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法律示範條款》、1992 年 6 月 5 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 年聯合國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産的原則和方針草案》等國際公約。  

    傳統知識保護用改造智慧財産權制度以滿足保護的需要有著巨大的困難。具有 300 年曆史的智慧財産權法律是工業時代的産物。經過不斷的修補,已經成為一部服務於現代工業、現代社會的嚴密的法律機器,其“制度上的稟性”決定了它成為保護傳統知識的主要手段。就算是把這部機器交給了傳統社區或者它的代理人,往往也能有效地運轉。因此,傳統知識的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命題,解決它需要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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