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官網發佈公告,稱全國36個省區市中已有16個通過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的驗收,清理整頓交易所的工作已基本完成。而另一方面,頗有意味的是另一則相關的消息:迄今沒有出臺份額清退方案的天津文交所修訂了《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這意味著藝術品份額交易模式仍將繼續,不過可能轉變成協議轉讓交易模式。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亦即所謂的“權益拆分”模式經歷了2009年遍地開花的全國開局,以及隨後的市場劇烈震蕩,到2011年末被國務院連發38號文與49號文明令禁止、陷入困境,到2012年全年在媒體上不絕於耳的投資者維權博弈、以及與此相對應的文交所轉型模式自尋出路,到如今的基本上塵埃落定。文交所這3年來可謂一波三折、沸沸颺颺。
有關文交所的討論,伴隨著市場、媒體、學界對“藝術品”這一標的物的“份額化交易”模式的追捧或者爭議,從其誕生開始就沒有停止過。其核心的問題還是在於:作為標的物的“藝術品”與市場模式“類證券化”的交易之間關係——二者能否對接,為什麼要對接,以及如何對接的問題。這還是需要回到“藝術品”的獨特屬性那裏,也就是説,從藝術品在藝術領域中的美學價值,投入市場之後衍生出來的商品價值展開討論。這裡可以作出的基本判斷是文交所這一類證券化交易的模式已經超出了藝術品在一、二級市場上的“交換價值”,而在藝術品的“象徵價值”上大做文章。
將藝術品類比貨幣的演進史,可以將這個問題説明得更加清楚。儘管二者的屬性並不一樣,但是在一般價值層面卻有一定的相似性。藝術品雖然並不存在這一演進史,不過人們對它的價值模式觀唸有不同的分化,這些不同的價值模式是混合在一起的。理清藝術品的三重價值,將對思考這一問題有很大的幫助。
首先,藝術品的“實用價值”是藝術品的美學價值。如同貨幣的初始形態,美學價值是藝術品能夠成為藝術品的基本價值。
其次,藝術品的“交換價值”是藝術品進入市場流通之後所衍生出來的。在市場化之後,藝術品就顯示出其作為商品的“交換價值”,這就不一定和藝術品的“實用價值”相一致了。交換價值是市場關注的重點,不過到底還是依託于藝術品的美學價值,否則也只是無源之水。
最後,藝術品的“象徵價值”是藝術品衍生出來的、在自身之外的價值體系。前兩種價值模式都最終涉及藝術品本身,儘管價值不一定與藝術品本身相對等。但在“象徵價值”層面,所涉及的只是藝術品的“象徵”意義。這非常之誘人,同時又充滿了危險,因為剝離了實物和實體之後,價值可能膨脹成非常巨大的幻象。其實,文交所已經違背了藝術品投資週期長的特點,因為歷年的藝術品市場的數據表明,藝術品由於流動性差的特點,市場的買賣雙方往往難以匹配,需要相關的週期作為某種對衝,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藝術品的投資週期往往需要長達十幾年甚至以上,才可能有跨越式的回報。不到一年之間從上漲十幾倍到下滑一半以上,這一漲跌幅度對於一件藝術品的投資週期來説是不可想像的。在份額化交易模式中,價值成為了遠離藝術品的一個遙遠幻象,又驟然幻滅。這就是文交所的份額化交易模式所經歷的一切。
不過,就文交所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模式來説,無論如何,它最初的設計意圖至少有兩點是值得肯定的:一是將藝術品大眾化;二是帶動文化産業與金融資本相結合。但就其實際結果來看,它一方面未能實現藝術品美學價值的普及,最後我們只能看到被套牢的中小投資者疲於奔命的維權追討;另一方面其被腰斬的收局證明了它目前仍未能引領藝術市場以一種創新模式發展。也許,癥結還是在於對藝術品以及藝術市場屬性的思考:藝術品能否像貨幣一樣化為一種信用的契約關係,從而變成僅僅只是走勢指數的一連串的數字。
(作者單位係包商銀行首席文化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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