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工商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對《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今天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介紹,拍賣監管是拍賣法和“三定方案”賦予工商部門的重要職責。目前,除拍賣法以外,各級工商機關對拍賣行為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2001年3月國家工商局以101號令頒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本次具體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拍賣備案制度進一步完善。增強了拍前備案在時間上的靈活性,將受理備案的時限“拍賣日前七天內”,改為拍賣公司只要在拍賣活動當日前到工商機關備案即可;增加了“成交清單”和“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作為拍後備案內容,便於對拍賣會後發現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為節約當事人的時間成本,提高備案工作效率,增加了網上備案的新的方式。
鋻於拍賣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因此刪除了原《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實質審查的規定,保留了工商機關對拍賣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備案的行為進行處理的規定,明確了工商機關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責任。
對現場監拍作了調整,在第八條中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公司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針對近年來在拍賣行業中出現的知假拍假、暗箱操作、誠信缺失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在拍賣活動的行為原則,在第三條中規定“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徵求意見稿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對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了修改,並對有關上位法的適用作了進一步明確。如2008年《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廢止,因此,修訂草稿中刪除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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