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3年的通州宋莊畫家村農民房買賣第一案終於畫上句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6月24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農民馬海濤應當按照過錯程度賠償畫家李玉蘭經濟損失18.5萬元的判決。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賠的房屋補償9.4萬餘元,李玉蘭總共將獲賠28萬元。依據判決,李玉蘭在得到賠款的同時,也將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農家院。
記者了解到,此案一審判決後,畫家李玉蘭不服,認為評估時間點有誤,應該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質(藝術創作)重新鑒定,且一審遺漏了搬家費及其他損失,她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審過程中,經李玉蘭申請,對涉案土地進行了價格評估。現李玉蘭認為評估結論採用的估價時間點有誤、訴爭房屋定性有誤,導致土地評估價格過低,提出應按其使用性質重新進行鑒定。因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並未約定該房屋的用途,且評估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作出的評估結論並無不當,故對李玉蘭主張重新評估的請求不予支援。對於李玉蘭上訴主張由馬海濤賠償其搬家費及其不能與他人繼續合作的經濟損失一節,因該損失並非馬海濤簽訂合同時所能夠預見,且在原審法院確定馬海濤應承擔造成李玉蘭損失的因素時已予以考慮,故李玉蘭的該項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援。原審判決中對當事人過錯的分析正確,酌定馬海濤應賠償李玉蘭的經濟損失數額合理。
此案在一審宣判時,法官曾指出,農民馬海濤作為出賣人,當年明知國家禁止買賣宅基地,依然將自己的8間房屋及院落以4.5萬元的價格賣給畫家李玉蘭。但是在賣房多年後,馬又以違法出售房屋為由主張闔同無效,因此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此案中,馬海濤和李玉蘭都存在過錯,應按七三開承擔過錯責任。一審法院委託有關部門對涉案房屋宅基地區位價值進行了評估,涉案房屋宅基地總價為26.47萬元,法院按照這一價格的70%計算,確定了18.5萬元的賠償數額。
6月24日宣判之後,農民馬海濤的妻子告訴記者“難以支付這麼多賠償款”,而李玉蘭也對維持原判的結果表示了“遺憾”,她仍希望雙方在案件執行階段達成調解。記者了解到,畫家村14起農民房買賣訴訟目前已各有結果,其中有5起因雙方達成協定實現了調解或撤訴,其餘9起已經一審判決,之中4起上訴,5起進入執行階段,一名畫家與農民已互相返還了房屋和地上物折價款。
案情回放
2002年7月,畫家李玉蘭以4.5萬元的價格購得通州宋莊村民馬海濤的房屋及院落,並簽署協議。
2006年10月,房屋升值,馬海濤起訴李玉蘭,要求撤銷合同,收回房子。
2007年7月,通州法院宋莊法庭一審判決該協議無效,馬海濤向李玉蘭支付9.4萬餘元房屋補償,李玉蘭騰退房屋。
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但指出李玉蘭可就信賴利益損失另行主張賠償。
2008年1月,李玉蘭起訴馬海濤,要求對方賠償房屋現值和當初價格的差價48萬元。
2008年10月,通州法院一審判決馬海濤賠償李玉蘭18.5萬元。李玉蘭上訴,仍索賠48萬元。(記者 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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