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難和藝術
孫振華
汶川地震一週年快要臨近了,社會各界紛紛醞釀,似乎要有所表示。
一次偶然聽到幾個搞藝術的人在議論,準備籌備一個汶川地震一週年的藝術展。其中有的人主張就在本地辦;有人則提議説,要辦就應該辦到北京去,影響更大些。
展覽想要什麼影響?對廣大災區人民?對社會觀眾?還是對藝術家自己?
這讓我想到一個問題,面對災難,藝術何為?藝術家何為?
面對巨大的災難,一個從事藝術工作的人實際是具有雙重身份的。一重身份是作為公民,作為個人;他可以做志願者、當義工,可以募捐、籌款等等。另一重身份是藝術家,他的工作是利用他們所掌握的技術,從事視覺圖像的創作和傳播活動。
我注意到,藝術家常常會忽略自己作為公民的個人身份,他們對救災的作用,更希望通過自己的第二重身份來實現。儘管他們中間的一部分人也參與了募捐,但是更多的人是通過捐出自己的作品,或者通過舉辦展覽和作品義賣來幫助災區。
這種做法其實是把自己的“藝術”放大了;對許多藝術家而言,這種做法已經成為一種由來已久的習慣。
就拿災難後藝術家所創作出的那些表現災難的“藝術品”來説,那些作品究竟有多大的拯救作用和療傷作用?
在我看來,對災民而言,你與其讓他們觀畫,不如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和他們説説話,談談心,哪怕什麼都不説,陪他們坐著,恐怕也要比在家裏畫畫,舉辦展覽、參加義賣更有效果。
對於從災難中走出來的人而言,讓他們反覆觀看表現災難的作品,其實是一種折磨,是一次次掀起他們的傷口,一次次挑起他們內心的巨痛。
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看待“藝術的僭越”,以及把握好其中的倫理尺度。
“藝術的僭越”是我想出來的一個説法,它的意思是,藝術作為社會的一個子因素,它應該從屬於社會的總體利益和總體目標,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社會的災難,社會的痛苦,常常成為成就和催生藝術的土壤和條件,也就是説,在很多時候,國家、民族的不幸成為藝術幸運的必要條件,國家、民族的不幸與藝術的幸運形成了一種因果關係,這就是藝術的僭越。
古人早就意識到這一點:“國家不幸詩家幸,賦到滄桑句始工。”“文章憎命達。”“文窮而後工”……
拿抓拍到三歲敬禮兒童郎錚的攝影作品為例,作者楊衛華如果不是因為地震災難,他可能永遠都是一個小報紙的記者,他不太可能獲得攝影金獎,也不可能為國人所認識。在這個意義上,他似乎應該感謝災難。
楊衛華本人也敏銳地感覺到了這一點,他在得知獲獎後這樣説,“這幅作品是用5萬多生命換來的,假如可以在獲獎和不發生地震之間重新選擇的話,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我們注意到,當災難發生以後,許多藝術家幾乎是本能地想到了他的藝術,在這個過程中,災難本身似乎成為藝術家展現自己,展現藝術的一個契機。在主觀上,他們是為了救災而忙碌:在創作,捐作品,辦展覽;但從藝術的效果而言,他們個人或許成為了受益者。
總之,他們的“藝術救援”和“現場救援”的差別很大。是為自己而藝術?還是為災區而藝術?或者兼而有之?這恐怕是藝術家的一種倫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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