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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書法藝術審美之我見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2-03-09 11:16:09 | 文章來源: 新浪網

重變化忌布算 變化就是求異。書法創作,無論用筆、用墨,還是結字、章法都強調變化。沒有變化,便沒有韻致與風神。變化的形式是多樣的。比如,筆法有方圓、中偏、提按、頓挫;線條有粗細、輕重、剛柔、曲折;墨色有濃淡、燥潤、乾濕、厚薄;結字有向背、偃仰、大小、欹正;章法有黑白、虛實、疏密等等,把這些矛盾著的因素有機地統一于作品之中,自然就會産生節奏、韻律,便能“引人欣賞”。

在上述變化關係當中,尤以結字重要。若結字布算布棋,便會滿紙呆樣,毫無生氣。要該大者令其大,該小者令其小,該欹者使其斜,該正者使其穩,各具其態,各盡其勢,各得其趣。此外,若作品裏出現多個相同的字,也要用異體字、通假字、古今字等加以變化,使其各具態勢。

重質美輕巧麗 質美就是內在美。巧麗之美是顯于外、流於表的華艷之美。書法審美向來重質樸而輕巧麗。南宋·姜夔説:“與其工也寧拙,與其弱也寧勁,……然極須淘洗俗姿,則妙處自見矣。” (《續書譜》)清·翁方綱説:“拙者勝巧,斂者勝舒,樸者勝華。”(《復初齋文集》)這些都是強調書法藝術要質樸無華,古拙為雅,切勿以柔媚之姿欺世欺人。關於這一點,現代陳子莊做了深刻的闡釋:“書法柔媚者,世以為美,其實極醜。大凡無獨立人格,其藝術則柔媚。既無獨立人格,何來美?”(《石壺論畫語錄》)的確,華巧柔媚與質樸拙雅全賴於人格之獨立否。

重自然忌做作 自然,就是和諧,是形式美法則之最高境界,是形式美法則諸種因素(單純齊一、對稱調和、均衡對比、比例、節奏、韻律等)的完美統一。我們在進行書法藝術審美的過程中,要求審美客體無論用筆、結字還是章法、意境都要渾然天成,不假做作。做作是書法實踐者自身審美素養與審美心理缺陷所為,是其為了向審美主體表述什麼以期獲得虛榮的心理滿足而進行的刻意安排或處理。通常弄巧反拙,使人心眼不適。因此,做作是書法審美之大忌。殊不知有人為了向審美主體表白自己作品的深刻“內涵”與“個性”特徵,于一幅作品之中字體、書風雜糅,書寫行書卻一會兒來一個篆書偏傍,一會兒夾雜一個隸書結構,一會兒來一個王字的“飄逸”,一會兒來一個顏字的“蒼遒”。鄭板橋的六分半書也具這種雜糅的嫌疑。然板橋功力極深,作品尚可入目,但效之者多入魔道,舞爪張牙,滿紙怪樣。目前,書壇正流行稚拙風,重意趣、情調,以升化的語境模式再現人本主義之精神內涵,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書法藝術語言的表達方式與創作理念,應該説有其積極的一面。但部分作者對其精神內核理解膚淺,盲目跟風,片面追求外在的形式語言與藝術趣味,以致刻意支解、誇張漢字結構形態,但終因功力、修養所限,字之體態不能自然,醜陋狂怪,不堪忍睹。

重個性忌因襲 個性是藝術作品的生命源泉,失去了個性,藝術作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求個性,實質上就是求創新。作為書法藝術的創造者,應有王廙的“畫乃吾自畫,書乃吾自書”(參見《歷代名畫記》)的創新精神。作為審美者,品賞評判作品時,應將“個性”放在重要位置。蔡元培説:“從前寫字的,往往臨摹古人的法帖,一點一畫,依樣畫葫蘆,還要説這是趙字哪,這是柳字哪。其實已經失卻生氣,和機器差不多,美在哪?”(《蔡元培選集》)清初四王(王時敏、王鑒、王翚、王原祁)墨守陳法,不求新變,儘管他們書法、繪畫的技法水準都相當高,但終因“舊”所拘、因“法”所囿,未能鑄成大器。因此,一件作品,不管寫得如何之好,倘沒有自己的面目,最多也只算得上是上等的“奴書”罷了。“求個性”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就書家整體風格來看,要有區別於他人的個性特徵;一是就書家個體創作的作品來看,前後要有所區別,一件一件拉開距離,使人觀之而生新鮮感。正如李日華所説,每“作一段書,必別立一種意態。若《黃庭》之玄淡簡遠,《樂毅》之英採沈鷙,《蘭亭》之俯仰盡態,《洛神》之飄搖凝佇,各自標新拔異,前手後手,亦不相師”(《紫桃軒雜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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