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奧會火熱進行,這些法律盲區要注意“掃除”

發佈時間:2022-02-10 10:26:49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和海佳

新華網北京2月9日電(記者 盧俊宇)北京冬奧會各項賽事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法治課代表提醒大家,在欣賞精彩紛呈賽事的同時,不妨也留意一些涉及冬奧會的法律知識,掃除相關“盲區”。

禁止六種擅自商用奧林匹克標誌行為

《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依照本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條例》第五條明確了“為商業目的使用”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以下六種,分別是: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商品;製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誌;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

如果有經營者擅自為商業目的使用了奧林匹克標識,可能承擔哪些責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定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製造奧林匹克標誌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奧林匹克標誌進行詐騙等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不得傳播體育賽事

像奧運會之類的大型重要體育賽事節目在製作過程中,大量運用了鏡頭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輯手法,在機位的拍攝角度、鏡頭的切換、拍攝場景與對象的選擇、拍攝畫面的選取、剪輯、編排以及畫外解説等方面均體現了攝像、編導等創作者的個性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性,屬於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傳播體育賽事節目片段的行為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將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形式播出;二是自行製作的短視頻中使用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若上述行為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就後一種行為,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但需滿足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構成條件。

網路平臺應如何避免著作權侵權風險?冬奧會賽事期間,網路平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轉播體育賽事節目,不要對明顯未經許可提供體育賽事節目的網站設置連結,不對明顯未經許可的體育賽事節目設置專欄或專區、進行主動編輯、整理和推薦,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應及時對侵權內容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並對反覆、大量侵權的用戶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

小心借助冬奧會的各種詐騙套路

在冬奧會期間,大家參與冰雪運動、吶喊喝彩的同時,也要擦亮眼睛,防範各種詐騙套路。

警方提示:

一、對各種有關冬奧會的抽獎活動,最好登錄冬奧會官方網站或向權威機構核實。

二、遇到需要提前支付“預付款”“定金”“手續費”等,詐騙的可能性極大,千萬不要輕信。

三、不要輕易點擊來歷不明的連結和網頁,不要輕易在網上洩露自己的身份資訊、存款資訊、銀行卡資訊等。

惡意誹謗奧運健兒,違法!

在網路上,當奧運健兒成績不理想時,有極少數人會做出公開質疑、惡意抹黑、言語攻擊的行為。

民法典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根據《中華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