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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問題需重典治亂 設計懲罰賠償制度

    我力主在懲罰性賠償之外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為什麼呢?有首歌名字叫做《傷心是一種説不出的痛》,消費者吃壞肚子,有的時候會影響心情,會感到鬱悶、壓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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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接下來我們聊一聊食品安全的賠償問題,消費者在面對食品安全賠償問題的時候往往處於弱勢。我們知道國外有懲罰性的賠償,商家賠付遠高於所受損失的賠償金,這樣對於違法企業可以説有很強的威懾作用。這次修改有沒有對提高這種賠償方面有新的規定呢?

    劉俊海:應當説懲罰賠償制度是一個好東西,它有四大功能。一方面可以嚴厲制裁失信者,你賣了假貨,賣了不安全産品,讓你疼痛難忍。第二,慷慨的補償受害者。消費者受損害可能是一千元錢,最後獲得一萬元的賠償。第三,極大的激勵維權者,現在很多消費者受害以後忍氣吞聲,因為他不可能為了追回一隻雞去殺一頭牛,但有了懲罰賠償呢,消費者維權收益擴大了,他就有動力、有激勵機制去維權了。第四,可以教育廣大的企業界和社會公眾,讓他們意識到誠信有價的道理,誠信創造價值,創造財富,失信要付出代價。所以,誠信有價,價有兩個含義,正面看是價值,反面看是代價。還有一個詞叫做誠信無價,究竟誠信有價還是誠信無價,説的是一層意思,誠信是非常有價值的,無價不是説不值錢,等於難以用金錢去衡量,等於説誠信更重要了。而為了讓人們誠信,離不開法律的制裁、補償、激勵和教育功能。而懲罰性賠償做到這一點,所以,它在美國有旺盛的生命力,後來傳播到其他國家,最早是源自於英國,也是墻內開花墻外也香了。

    當然我們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時在全國常委會保護的時候沒有一票反對,也沒有一票棄權,所以,等於是全體人大常委會組織委員都堅決支援整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包括49條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而懲罰性賠償制度恰好催生了像王海這樣一批以假買假,甚至知假買假的消費者,結果攪的商家覺得是四海翻騰雲水怒,五洲震蕩風雷激。有的企業在墻上貼出標語,説防火、防盜、防王海。因為咱們賣假貨,好不容易賣一萬塊錢,他買走了,這傢夥咱們得賠他十萬,得倒賠九萬元錢。

    到2009年我們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時候遇到一個新情況。1993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説的是假一賠一,是一加一的賠償,但是我們買的食品往往價格不是特別高,單位價格比較低,買袋牛奶可能就是1.50元,還你1.50元再賠你1.50元,你還是有損失。因為你到醫院挂個號都15元,再開點藥幾百元,在醫院又要保守治療,又要做CT,又做各種不必要的檢測設備的檢測,所以消費者損失更大了。

    所以,食品安全法決定説生産不安全的食品,或者明知食品不安全要銷售給消費者的,要按照消費者購買價款的十倍承擔懲罰賠償責任。那麼消費者很高興,但後來發現,我經過調查和研究,在現實生活當中真正用好《食品安全法》第96條,提起10倍懲罰賠償責任訴訟的消費者少之又少。為什麼呢?你看著10倍非常多,但你想也不多,1袋牛奶1.5元,返還你1.5元,再加賠你15元,但你打車告到消協往返就20元,你如果去法院交個訴訟費,又是幾百元,所以,還是解決不了“為了追回一隻雞殺了一頭牛”的問題。這個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立法機關和社會各界都有共識的,我現在倡導一個觀點,包括我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時候提出一個觀點:實行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政策。

    我認為一定要規定不誠信的生産者和經營者,要對消費者按照消費者所受損害的10倍以上承擔賠償責任,不是購買價款的1.5元的牛奶錢,而是消費者實際遭受損害的價值,可能是1000元,也可能是2000元了,2000元乘10,就是2萬元了。但是再低,下面加一個保底數,不得低於消費者上一年度所在城市的月工資收入。比如説北京這地方上年工資收入是4000元,消費者打官司一個月維權到底,怎麼也不能低於4000元,可能按照10倍算下去,它去醫院開了100元的藥,可能也就賠1000元錢,但我覺得再低也不能低於上年度當地所在城市的月平均工資收入。這樣的話消費者維權有動力,哪怕請上一個月的假,支付點誤工費,還是賺得錢多,這樣的話我説商家就不敢失信了。不敢失信了,消費者的懲罰賠償責任也失去作用的。

    設計懲罰賠償制度實際上為了將來棄而不用,為了達到棄而不用的目的,現在必須重典治亂。在這個問題上我是覺得上不封頂是指十倍以上,因為有些商家,出來大量的不安全食品,比如説地溝油炸的油條,死豬肉包的包子,我個人認為也可以是15倍、也可以是20倍,由法院在個案當中按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按照原告人所受的損害,按照這種食品醜聞給社會公眾帶來的心理上的傷害程度,綜合衡量。我認為不能寫10倍,必須10倍以上,不能封頂,但是下要保底,也就是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如果這條做到了,消費者維權收入必然超過維權成本,而且商家的違法收益必然低於它的違法成本。

    中國網:説到賠償,有很多網友提到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方面在這次修改中有沒有增加呢?

    劉俊海:我是力主在懲罰性賠償之外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為什麼呢?有首歌的名字叫做《傷心是一種説不出的痛》,因為消費者吃壞肚子,有的時候會影響人的心情,人會感到鬱悶,會壓抑。因為這個人身體如果出現疾病的時候,會影響到他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學習;同時由於信任一個企業去購買它的食品,結果錢是真的,交來的貨是假的,那麼他就對於這個企業的誠信度,甚至對於整個社會的誠信産生疑問。所以,網上不是説了,有一個孩子溺水而亡了,他的好心同學給他父母、家人打了56個電話,家人都不信,都説是騙子。好心人打來的這種報喪電話都認為是騙子了,“狼來了”的故事已經重演了。

    所以,我就説針對這種食品問題的企業,給消費者帶來的財産損害,有實際損害賠償,還有懲罰性賠償,但這些只解決財産利益問題,解決不了他的精神創傷問題。我認為雖然金錢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金錢損害賠償也是萬萬不能的,所以,只有當失信企業感到疼痛難忍的時候,他不願意去傷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他的生命權、健康權的時候,我覺得這個制度就設計好了。我建議立法者一定要濃潑重墨規定食品安全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確實起到一個讓商家疼痛難忍,讓消費者的心靈得到撫慰,讓全社會也從精神損害賠償當中得到震撼,讓他的心靈得到凈化、得到教育。所以,我就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以人為本的現代食品安全法的展示,也是一個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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