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五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和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紀律檢查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援。
第四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在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的同時向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涉及常務委員的,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初步核實,需要審查的,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七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復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確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