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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辦法、驗收辦法、責任區和基地管理辦法

來源: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各區縣、各系統綠化委員會(綠化領導小組):

《首都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辦法》、《首都義務植樹驗收辦法》、《首都義務植樹責任區和基地管理辦法》已由首都綠化委員會第29次全體會議于2010年2月12日通過,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結合本區縣、本系統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首都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好單位和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的任務,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首都地區單位和適齡公民開展義務植樹的登記考核管理工作。適齡公民指男性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女性年滿18周歲至55周歲範圍內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駐首都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據軍隊有關要求開展義務植樹登記管理工作。

第三條 義務植樹登記考核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管理的方式進行。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的基本單位是街道、鄉鎮。

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首都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的指導協調管理工作;區縣、街道、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轄區內義務植樹的登記、任務分配落實和考核管理工作;各系統、各單位綠化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配合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義務植樹的登記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條 首都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按照每人每年植樹3至5株的標準進行登記考核,義務植樹盡責形式可以多種多樣。

第五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組織開展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

義務植樹登記卡是考核單位和適齡公民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有效憑據,數據、材料應真實、準確、全面。登記卡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二章 義務植樹登記

第六條 首都義務植樹登記,以義務植樹登記卡的形式,核定並記錄各單位和適齡公民參加義務植樹的情況。

第七條 義務植樹登記的基本單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八條 義務植樹登記卡登記內容包括盡責單位、人數、任務,盡責地點、時間、形式以及其他與義務植樹有關的情況。

第九條 義務植樹登記時間為登記年度的二月份。

第十條 大專院校學生的登記工作,以學校為單位進行,報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中、小學生不進行登記考核。可就近組織其參加力所能及的與綠化相關的勞動。

第十一條 北京市戶籍人口中沒有固定單位的適齡公民、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口(居住一年以上)中的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登記工作,由街道、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登記工作。

第三章 義務植樹考核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考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時間為每年度十一月。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考核內容是,單位或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植樹的株數、成活率,以及參加其他與綠化有關勞動的情況。

第十四條 異地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或適齡公民,須向單位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示履行植樹義務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證明。

第十五條 首都義務植樹的盡責形式和計算標準。

(一)栽植喬木1株、容器苗10株、灌木2株、單排綠籬3米或綠籬3平方米、草坪地被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項折算1株植樹任務。

(二)在平原認建林地15平方米、在山區認建林地6平方米、在城鎮認建綠地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項折算1株植樹任務。

(三)認養喬木3株,折算1株植樹任務。

(四)認養林地30平方米,折算1株植樹任務。

(五)認養綠地6平方米,折算1株植樹任務。

(六)撫育幼樹20株,折算1株植樹任務。

(七)撫育野生樹1株,折算1株植樹任務。

(八)完成“一樹一庫”(坑長1米,寬0.6—1米)撫育,每撫育8株折算1株植樹任務。

(九)修林間道路10米(寬1米),折算1株植樹任務。

(十)打防火隔離帶20平方米,折算1株植樹任務。

(十一)單位節日擺花20株/盆,折算1株植樹任務。

(十二)認建屋頂綠化1平方米,折算3株植樹任務。

(十三)參加綠化宣傳諮詢等其他綠化活動,每投入1個工作日折算3株植樹任務。

(十四)參加林木綠地養護管理,包括護林防火,對林木、綠地的澆水、施肥、修剪、除草、病蟲害防治及衛生保潔等管護勞動,每投入1個工作日,折算3株植樹任務。

(十五)認養古樹1株,折算50株植樹任務。

(十六)個人購買碳匯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樹任務。

(十七)個人捐贈綠化基金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樹任務。

(十八)單位出資委託相關專業綠化單位代其履行植樹義務,每人平均出資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樹任務。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各系統、各單位綠化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應配合區縣、街道、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做好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

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首都地區中央各部、委、辦、局、集團公司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義務植樹的登記考核管理工作,並將各單位登記考核結果及時送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市屬各部、委、辦、局、集團公司,各高等院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義務植樹的登記考核管理工作,並將各單位登記考核結果及時送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各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區縣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駐本區縣中央、市屬單位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街道、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轄區內所屬單位,社會團體,合資、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轄區內居民、農民、常住人口中的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登記考核管理工作,並做好轄區內各義務植樹單位登記考核的基礎匯總工作,將登記考核結果及時上報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8月31日前,將年度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報所在地區和系統綠化委員會(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登記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中央、市屬和區縣屬單位可安排本單位適齡公民總數的百分之二十負責單位庭院的綠化美化、節日擺花、養護管理、城鎮公園綠地建設工作,其餘的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二十二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應建立義務植樹盡責情況通報制度,並加強義務植樹管理資訊系統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首都義務植樹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首都義務植樹驗收工作,根據造林綠化有關技術規範和驗收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植樹驗收,是對列入北京市綠化規劃和年度綠化任務的義務植樹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綜合驗收。

第三條 首都義務植樹驗收工作應遵循以塊為主、條塊結合,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義務植樹檢查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 驗收範圍

第五條 以義務植樹形式開展的以下項目納入義務植樹驗收範圍。

(一)荒山荒灘造林、村鎮綠化、“四旁”綠化。

(二)城鎮公園綠地建設、單位庭院綠化、老舊小區綠化、綠蔭停車場建設、屋頂綠化等。

(三)認建林木綠地。

第六條 單位或適齡公民開展林木綠地認養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單位或適齡公民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的,按《北京市紀念林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驗收內容和標準

第八條 義務植樹驗收內容包括,造林綠化面積、株數、成活率、景觀效果,管護責任制落實情況,檔案資料。

第九條 義務植樹驗收標準是,造林綠化成活率90%以上、管護責任制落實、景觀效果好、檔案資料健全,為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成活率50%至90%、管護責任制落實、檔案資料齊備的,以實際成活株數折算當年植樹任務完成情況;成活率低於50%的,為未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

第四章 驗收方法和組織管理

第十條 義務植樹驗收,于每年9月初開始,11月底完成。按照義務植樹單位自查,街道、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全面檢查,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核查,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逐級上報義務植樹驗收結果。

第十一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 採取出資委託相關專業綠化單位代其履行植樹義務的,委託單位應參加義務植樹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採取抽樣核查的形式進行驗收,抽樣面積或地塊比例不少於30%。

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抽查區縣義務植樹面積或地塊比例不少於10%。

驗收結果誤差在±5%以內的,認同檢查或核查結果。誤差超過±5%的,以實際驗收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系統義務植樹驗收工作,並將驗收結果通報單位所在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驗收工作應層層落實,驗收項目應全面齊備,數據應準確詳實。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驗收相關統計表格式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首都義務植樹責任區和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義務植樹責任區綠化和義務植樹基地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首都地區義務植樹責任區和義務植樹基地的綠化、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義務植樹責任區,是由區縣綠化委員會與義務植樹單位協商劃定、有明確四至範圍、供義務植樹單位履行植樹義務、相對固定的植樹、撫育管護場地。

義務植樹基地,是在相對固定的義務植樹責任區內建立的,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服務義務植樹為主,兼顧城鎮園林綠化苗木生産、花卉生産、果品生産、支農服務、職工休養等其他功能,有一定建築面積的義務植樹服務場所。

第四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加強對義務植樹責任區和義務植樹基地的服務,各系統、各單位綠化委員會(領導小組)應加強義務植樹責任區和義務植樹基地的建設管理、監督檢查。

第五條 義務植樹責任區應按照適地適樹、合理配置、造管並重、森林健康的原則開展造林綠化和林木養護工作。

義務植樹基地應按照符合規劃、加強管理、屬地服務的原則開展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義務植樹責任區綠化

第六條 義務植樹責任區、責任年限由各級綠化委員會及辦公室與義務植樹單位協商劃定。造林綠化和管護任務重的責任區應長期固定。

第七條 在責任年限內,義務植樹責任區的植樹任務和林木撫育養護工作由義務植樹單位完成,林木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等其他管護工作由林權單位負責。

第八條 義務植樹單位應按規劃完成綠化任務,當年植樹成活率應達到95%以上,三年後林木保存率應達到90%以上。造林驗收不達標的應及時進行補植補造。

第九條 郊區義務植樹責任區林木撫育養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擴樹坑、修外埂、壓草蓋土,實施“一樹一庫”撫育。

(二)松土保墑、抗旱澆水、施肥除草(灌)。

(三)修林間道路。

(四)打防火隔離帶。

(五)清理枯死樹木。

(六)協助開展林木有害生物防控、火情監測瞭望及林地巡邏看護等工作。

第十條 已經建成的義務植樹固定責任區,原則上地點不變。確需調整的,須與所在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協商,並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批准。

第十一條 凡需移交的義務植樹責任區,原則上整體移交給林權單位;其造林綠化情況須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移交後,由林權單位負責林木養護、森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控等管護工作。

第十二條 義務植樹責任區應設立標誌牌,標明義務植樹單位名稱、四至範圍、義務植樹任務等。

第三章 義務植樹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基地建設應符合《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建設規劃,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手續後,開展基地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各系統、各單位應加強義務植樹基地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義務植樹基地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 需移交的義務植樹基地,須與區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協商後確定,並報首都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義務植樹單位應制定義務植樹基地的發展規劃,切實保障義務植樹基地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第四章 義務植樹基地服務

第十七條 現有義務植樹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産權等確認工作,由有關部門認定。

第十八條 區縣、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轄區內義務植樹基地的用水、用電等有關事項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區縣、鄉鎮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對轄區內的義務植樹基地逐一登記建檔,做好基礎數據統計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發表日期:2011-03-23 )

綠色數字
中國植樹節:每年3月12日
全國義務植樹累計127億人次
全國義務植樹累計589億株
中國森林面積1.95億公頃
中國森林覆蓋率20.36%
中國森林蓄積量137.21億立方米
中國人工林面積0.62億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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