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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義務植樹條例來源: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本市義務植樹,加快綠化進程,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津、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單位)和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單位和適齡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安排的任務,在指定場地無報酬參加的植樹、種花、種草或者其他綠化勞動。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年滿11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和年滿11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義務植樹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實行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義務植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義務植樹的任務和場地,下達義務植樹指標,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綠化植樹的科學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提高植樹品質和管理水準。 第二章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區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造林工作。 園林、林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義務植樹的實施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和街道範圍內的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十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産業園區的華苑産業區的義務植樹工作,分別由本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的安排,組織職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安排的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學生的義務植樹勞動,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的安排統一組織。 組織中、小學生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應當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勞動。 第十四條農民的義務植樹勞動,由村民委員會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任務統一組織。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按期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報送義務植樹登記卡,並接受對義務植樹完成情況的考核。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義務植樹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義務植樹意識,推動義務植樹和綠化造林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對義務植樹意義和常識的宣傳,傳播先進典型,促進義務植樹運動的開展。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發展苗木生産,辦好苗圃,保證義務植樹所需苗木。 第十九條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土地使用者所有;沒有土地使用者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所有權。 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確定所有權。 第二十條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由所有權人或者管護責任人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主管部門下達的植樹、種花、種草和其他綠化勞動任務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費。 綠化費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綠化費標準和收取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植樹主管部門收取的綠化費應當用於綠化造林,專款專用,並每年向繳費單位通報使用情況。 第三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在義務植樹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捐資支援義務植樹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義務植樹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不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又拒不交納綠化費的單位,由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綠化費數額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義務栽植的樹木、花草所有者或者管護者,不履行管護義務造成樹木、花草損壞、損失的,由義務植樹主管部門責令補植,並可處以損失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不按期繳納綠化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1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天津市綠化造林管理條例》同時廢上。 (發表日期:1997-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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