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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綠化費收繳管理辦法來源: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省適齡公民義務植樹盡責率,依法管理義務植樹工作,規範適齡公民義務植樹以資代勞綠化費(以下簡稱“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全國人大: 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及相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是指全省適齡公民因故不能參加每人每年義務植樹5至8株或者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及其他綠化任務所繳納的用於代其完成法定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費用。第三條 各級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綠化費的收繳、使用、管理。未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委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收取綠化費。 各級財政、物價部門負責綠化費收支的監督管理。 二、收繳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綠化費的收繳範圍: (一)凡是長期居住或暫時居住在甘肅省境內的我國公民,男18歲至60歲,女18歲至55歲,因故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有和非公有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和外來就業人員中(持有原籍當年已履行義務植樹證明者除外)的適齡公民,以及“三資”企業的中方適齡公民不能直接履行義務植樹的。 (三)對未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總量,或已完成植樹任務但成活率低於規定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差額折算補繳綠化費。 第五條綠化費免繳範圍: (一)當地駐軍(含武警)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執行,不實行以資代勞。 (二)在校的大、中專學生免征綠化費,但適齡學生必須履行植樹義務或參加相關活動。 (三)凡專為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企事業單位和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工作的適齡公民,免繳綠化費。 (四)企業嚴重虧損的下崗職工,待業期間沒有領取工資和生活費,並持勞動部門核發下崗證的,可免繳交綠化費,但要組織他(她)們參加義務植樹活動。 (五)農村適齡公民可免繳綠化費。但鄉、村組織必須動員、組織、督促農村適齡公民履行植樹義務,對因特殊原因(如經商、外出做工等)不能履行植樹義務的,允許由本人自願出資雇請勞力完成,也可由鄉、村經濟組織代其完成。 第六條綠化費收繳標準:適齡公民每人每年至少5株義務植樹任務,如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依各地社會承受能力,每人每年按10—30元的標準收繳。 三、收繳辦法 第七條 因故不能履行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必須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按適齡人數及相關規定,向所在地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一次性繳納綠化費。 鐵路、民航、石油、甘肅礦區等部門所轄單位和個人所繳化費,由這四個部門的綠委辦公室直接收繳,並將收繳綠化費全額上繳省綠委辦公室。當地縣(市、區)綠化辦公室進行監督檢查。 沒有固定單位的適齡公民(如個體工商戶等),由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委託有關部門收繳。 第八條 各級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收費前,必須到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嚴格按《收費許可證》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並憑《收費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收繳時必須出示和出具相應的證件和票據。 第九條 各單位內部每年綠化管護用工量,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核驗後,按各地(州、市)規定折合義務植樹任務,扣減相應綠化費。 第十條 不能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當地植樹季節前二個月內,向當地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規定繳納化費。 第十一條 繳納綠化費支出渠道:行政事業單位從經費結余中列支,企業從稅後留利中列支,其他單位在自有資金中列支。個人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其費用由自己承擔。 四、使用範圍與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必須確定專人負責綠化費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綠化費支出分為生産性支出和非生産性支出。生産性支出包括種苗、整地、栽植、灌水、管護等勞務支出和購置生産工具支出。非生産性支出包括義務植樹宣傳、業務培訓、表彰獎勵、收繳管理及委託工作所需費用等支出。 綠化費主要用於生産性支出,生産性支出的比例不得低於總支出的80%。 第十四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編制綠化費的使用計劃,提交同級綠化委員會審定,並報上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綠化費按納入預算的行政收費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收繳的綠化費,應及時、足額上交同級國庫,先存後用,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資金,要編制年度使用計劃,連同工程項目和經費概算,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用款,經核準後,財政部門按用款計劃將資金從國庫劃撥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帳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將綠化費收繳、開支情況,向同級綠化委員會報告並報上一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五、獎罰 第十七條 對完成義務植樹和綠化費收繳任務的先進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綠化費必須按當地政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限期交清。逾期不繳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增收5‰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綠化費徵管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貪污、挪用綠化費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事業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起實行。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各地、市、州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發表日期:2002-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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