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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來源: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已經2009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1月5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推動義務植樹,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男性11周歲至60周歲、女性11周歲至55周歲的公民,均應承擔義務植樹任務。 11周歲至17周歲的青少年以生態教育為主,由學校集體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對法定不承擔植樹義務而自願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官兵,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承擔植樹義務的單位和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一定勞動量的整地、育苗、植樹、管理等綠化任務。 第四條 每年的四月份為全市義務植樹月。 第五條 義務植樹工作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市義務植樹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實施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綠化委員會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蘇木鄉鎮和街道範圍內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水務、農牧、教育、環保、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植樹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義務栽植樹木和設施的破壞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動員。 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林業發展長遠規劃,編制義務植樹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綠化委員會備案。 旗縣區義務植樹規劃應當與市義務植樹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義務植樹規劃,制定全市年度義務植樹計劃,明確年度義務植樹任務,並將任務下達到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分解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 義務植樹任務採用《義務植樹通知書》的形式下達,並寫明義務植樹地點、完成時間、數量和品種以及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其他城鎮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農村牧區適齡公民由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參加義務植樹的具體人員。 第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義務植樹提供植樹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種苗供應,並保證種苗品質。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可以選擇下列方式進行: (一)直接參加植樹勞動; (二)提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 (三)出資認種、認養林木、林地; (四)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第十六條 18周歲以上的適齡公民每年應當至少完成植樹3棵或者2個工作日的義務植樹勞動,也可以交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七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義務植樹綠化費的管理。義務植樹綠化費全額用於義務植樹和林木的管護,並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義務植樹綠化費交費標準,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義務植樹規劃,將義務植樹的種苗、管護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要加強綠化費、種苗費和林木管理費的使用管理,不得擠佔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義務植樹任務,並遵守林木栽植技術規程,確保成活率。 第二十條 義務植樹任務完成後,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核查驗收,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一條 在國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在集體所有土地上義務栽植的林木,林權歸集體土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所有;如果另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林權確定後,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權屬證書。 第二十二條 義務栽植的林木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確定管護單位: (一)林權所有者自願承擔; (二)單位和個人承包、認養; (三)組建專業管護隊伍。 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專人培育管護,成活率未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補植。 第二十三條 對義務栽植樹木的採伐、更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包頭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核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二)將義務植樹綠化費挪作他用的; (三)揮霍浪費、貪污義務植樹綠化費用的。 第二十五條 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其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費用由義務植樹單位承擔,並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發表日期:200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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