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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管理細則

來源: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時間: 2011-1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雲南省綠化造林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收繳和使用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必須遵守本管理細則。

第二章 收取對象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能到現地履行義務植樹的下列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一)在我市範圍內註冊、登記以及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減(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一)民政部門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全免,社會福利企業(殘疾人比例佔30%以上)按職工人數的一半收取。

(二)特種學校(如聾啞學校、盲童學校)免繳。

(三)大、中、小學學生免繳。

(四)當地駐軍(含武警)免繳。

(五)農民免繳。

(六)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機關和單位,憑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免繳當年綠化費。

(七)其他特殊情況,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章 收繳標準

第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繳納綠化費,用於代其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費用。

第六條 凡不願意或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當年義務植樹勞動,未完成規定義務植樹勞動量的單位和個人,按上年末在冊人數(本單位正式職工和臨時雇傭人員)繳納綠化費。

第七條 每戶城鎮個體工商戶應按用工人數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八條 收取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標準,按省發改委、財政廳《關於調整向城鎮居民收取的綠化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雲計收費〔2001〕210號)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計,每株收取2.5元。

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綠化費收繳,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委託其他部門和組織代收。

第四章 收繳辦法和收繳機關

第九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省級單位和鐵路部門按隸屬和管理關係收取,省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由省委、省政府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認定收繳,鐵路系統由昆明鐵路局綠化大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認定收繳;市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市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組織和縣(市)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縣(市)區工商、稅務、民政等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組織、個體、私營經濟體,由各縣(市)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縣(市)區屬地管理原則審核認定,下達每年義務植樹任務,收繳義務植樹綠化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於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

第五章 綠化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須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並在收費後開具收據給交費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收繳的義務植樹綠化費,由各級綠化委員會統籌安排,用於完成交費單位的全民義務植樹任務,補救未完成任務單位的植樹工作等。

第十三條 義務植樹綠化費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設立財政專戶,繳入同級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接受上級綠化委員會及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根據《雲南省義務植樹綠化費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須以本年度綠化費收取總額的10%上繳。其中5%上繳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5%上繳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用於省、市宣傳、表彰獎勵和管理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發表日期:2008-05-19)

綠色數字
中國植樹節:每年3月12日
全國義務植樹累計127億人次
全國義務植樹累計589億株
中國森林面積1.95億公頃
中國森林覆蓋率20.36%
中國森林蓄積量137.21億立方米
中國人工林面積0.62億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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