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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4日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8-11-14 11:31:38  |  來源:中國網  |  責任編輯:王瑞芳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

我們了解到,智慧財産權局正在實施專利品質提升工程。專利代理是提升專利品質的重要一環,我們想了解一下,新的條例在規範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專利代理品質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賀化:

謝謝您的提問,這是個非常好的問題。就像剛才您所講到的,我局正在推動提升專利品質工作,這是我局近期和未來時期的一項重要工作。專利代理是創新成果轉化為專利權的重要環節,是一個基礎性工作,因此在此次《專利代理條例》修改過程中也考慮到這方面的內容。我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五個方面的內容能夠直接或者間接促進專利品質的提升。


第一,在《專利代理條例》第16條增加了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明確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目的就是要增加代理師的責任意識,能夠更加有效地保障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專利品質。


第二,在《專利代理條例》第20條增加了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的內容。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對一些特定的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幫助小微企業、無收入、低收入群體申請專利。通過上述措施,能夠維護上述群體的合法權益,提升專利品質。


第三,在《專利代理條例》第23條中增加了專利代理機構資訊公開的內容,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發佈代理專利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相關情況。發佈這些資訊,是為了讓社會公眾能夠更好地了解優秀的代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專利代理服務,這樣也有利於提升專利品質。


第四,在《專利代理條例》第21條中增加了行業自律方面的內容,要求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全國性的行業組織主要是指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另外,在不少省份也成立了地方的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新的條例要求,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五,在《專利代理條例》第22條中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監管方面的內容,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要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規的情況,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通過這五項內容的修改,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促進專利代理品質的提升。謝謝。


中國日報記者:

我們注意到,專利代理行業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常健康的良好態勢,但是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所謂的“黑代理”問題,不知道這次新條例對此是否作了相關規定?規定是什麼?


宋建華:

非常感謝您的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非常好,也是這次《專利代理條例》修改的一個重要內容。正如剛才您提到的,專利代理行業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行業規模也是逐漸在壯大,整體服務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專利制度的良好運作。但是在整個專利代理市場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利益的驅動,市場上也開始出現“黑代理”違法行為。所謂“黑代理”,就是沒有經過許可,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這些“黑代理”以謀利為目的,服務品質低下,給創新主體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這次修改過程中,為了遏制這種現實中存在的嚴重擾亂行業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為,新的《專利代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責任,對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定數額的罰款。


作出這樣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違反行業準入制度的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的,屬於一種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禁止“黑代理”有助於保障正常的行業秩序,是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對“黑代理”行為設定行政處罰,進行查處,符合《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


二是“黑代理”擾亂了正常的專利代理市場秩序,損害了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黑代理”以牟利為目的,缺少專業化的素質和能力,通常又是採取虛假宣傳、低價競爭等不正當的手段來吸引客戶,在實踐中,針對專利代理服務的一些投訴或者糾紛,多數也是由於“黑代理”行為引發的。對“黑代理”放任自流,不僅使行業準入制度失去意義,更是對廣大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國際通行做法。在其他國家實踐中,未經許可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層面的規制。謝謝。


中國智慧財産權報記者:

我們注意到,在新修改的條例中,將專利代理行業從業者的稱謂由“專利代理人”改為“專利代理師”,請問是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賀化:

這次修改把“專利代理人”改為“專利代理師”,這個稱謂的變化有其深層次的考慮。因為專利代理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剛才我説了,其不但是提升專利品質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務創新主體的重要環節。提升他們的社會影響力,使他們更有執業榮譽感,是這次條例修改的一個重要考慮。


在國內,類似一些經過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行業,他們的稱謂有註冊會計師、律師、醫師,很少叫“醫人”或者“註冊人”。同時我們也參考了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的稱謂。


基於這些考慮,我們這次在《專利代理條例》修改過程中,將“專利代理人”修改為“專利代理師”,這是代理行業長期以來的呼籲,此次修改也是順應了廣大代理從業人員的訴求。謝謝。


光明日報記者: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需要,條例此次修改在專利代理機構準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改進和完善?謝謝!


金武衛:

這個問題提得好。這次條例修改的總體思路和亮點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改進專利代理行業準入制度,以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專利代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


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放活微觀主體”的精神,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代理機構的準入條件。


具體到專利代理機構的市場準入方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改革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將現行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改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後,實行“先照後證”。


二是簡化了審批程式。修訂後的條例,取消了原來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內容,實行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審批。同時,還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三是放寬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準入條件。修訂後的條例,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對現行條例規定的合夥人、股東、具有專利代理資格證書和從業經驗的要求也作了修改,這樣就為放寬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限制,以及對合夥人、股東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間。謝謝。


人民日報記者:

請問賀局長,剛才您提到要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專利代理的援助服務,請問這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對專利事業會産生什麼樣的影響?


賀化:

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在條例第20條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於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低收入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我剛才已經向大家介紹過了,一是通過這種援助服務,可以提高專利申請的品質,我們做過統計,有代理的專利申請獲權率遠遠高於無代理的專利申請獲權率。在我的印象中,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率能夠提高到大約60%到70%,所以提高專利品質是第一優先的考慮。二是通過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可以向低收入群體或者初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普及專利知識,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利用專利制度。三是能夠增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社會責任感。基於上述多方面的考慮,我們增加了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的相應條款。謝謝。


中國新聞社記者:

這次《專利代理條例》的修改,有沒有涉及中國港澳臺地區的內容?有哪些內容?這些修改的內容對國家正在推進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什麼作用?謝謝。


宋建華:

感謝您的提問。這次專利代理條例的修改,主要是定位在加大“放管服”力度,簡政放權、支援創新創業,同時優化政府服務,加大便民力度,並些在這方面確定了相應的舉措。


對於港澳臺居民,2004年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我們對港澳居民開放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2011年,根據兩岸方面往來的需要,我們針對台灣居民也開放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根據現行政策,港澳臺居民都可以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資質以後,可以在已經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執業行為。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總體部署,我們也在進一步研究相關政策和舉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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