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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上午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8-06-28 17:11:23  |  來源:中國網  |  責任編輯:王瑞芳

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能否具體介紹一下國際商事法庭受案範圍以及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


劉貴祥:

根據我們最近要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第一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當然,當事人協議選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第四類,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産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主要是這四類。


剛才這位記者提到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應該把握兩個尺度。第一個尺度,它是民商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第二個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所謂涉外因素,舉例説,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的企業和組織,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域外,還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另外,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具有這樣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屬於我們所界定的國際商事案件。在這裡想特別向各位記者説明的一點,我們排除了另外兩類情況,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新華社記者:

請劉專委具體介紹一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具體情況,包括專家委員如何選拔,這個委員會的工作機制到底是什麼樣的?


劉貴祥:

請張勇健庭長回答。


張勇健: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根據《意見》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具有以下這樣幾個特點:


第一,專業性。它的成員包括中國和其他國家的一些學者、專家,在相關的領域、在相關的國際法和本國法,特別涉及投資貿易這些法律方面都有相當深的造詣。


第二,普遍代表性。專家委員來自不同法係、來自不同國家、來自不同地區,所以有廣泛代表性。另外他的工作有很強的規則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見》要求在制定相應規則,包括選拔條件、工作程式。專家委員會成立後,它的工作職責包括了提供相關專家意見,有關法律方面的意見,有關國際法內容或者相關法域法律內容,提供外國法查明的意見。另一個重要職責,根據當事人的同意,接受國際商事法庭委託對相關案件進行調解。所以它的職責還是比較多的。謝謝。


香港有線電視記者:

您剛才提到這個法庭會適用不同法域的法律,還是按照當事人選擇,一定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法律嗎?可能美國公司參與到“一帶一路”的投資,它想選擇美國法律來解決,如何保障他們的權利?專家委員會會包括其他國家的人嗎,除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如何保證這個專家委員會的中立性,如何讓他們相信不會偏袒于中國的利益?


張勇健:

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有廣泛代表性,從現在初步遴選的備選名單上來看,包括了很多國家,並不排除剛才這位記者提到的比如美國這樣的國家。在法律選擇方面,我國《民法通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都規定的很明確,當事人依法選擇的法律就是處理相關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律。只要當事人的選擇符合法律規定,不排除相關外國法律的適用。


劉貴祥:

我補充一點。説到適用外國法的問題,不管是哪個國家的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只要法律規定可以選擇,我們都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我們在進行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過程中,法院要根據當事人的選擇應當適用外國法時查明外國法,以達到正確適用外國法的效果。


中國日報記者:

我們想具體了解一下剛才所説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機制?是怎麼運作的?


劉貴祥:

我簡要介紹一下,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這些多元的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平臺裏面來。這樣給當事人在多元的糾紛解決的方式中有更多的選擇性,他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起訴到國際商事法庭,也可以雙方當事人協議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當然也可以選擇調解。當他選擇國際商事法庭訴訟的時候,就是一裁終局,節省時間、節省成本,快速、便捷。當他選擇調解的時候,那麼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或者我們委託相應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願,比如説達成調解協議之後,讓國際商事法庭製作調解書,也可以根據他的意願由國際商事法庭製作判決書,這樣製作出來的判決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看到,調解就和國際商事法庭進行了有效銜接。當他選擇仲裁時,為了方便,他可以要求國際商事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保全、財産保全等措施。當仲裁裁決作出之後,他認為作出的裁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撤裁。當然,一方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對這個仲裁裁決由國際商事法庭執行。這就是形成了“一站式”銜接的機制。


我們為了有效地進行銜接,給當事人提供便利,我們採取了具體工作運作方法。比如,國際商事法庭辦公場所所在地,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可以在這兒設辦事處,共同為當事人提供方便。我們還建立了一個資訊化的工作平臺,當事人可以通過這個平臺,比如説交換相應的證據,甚至通過網路化的方式開庭甚至送達、電子送達等等資訊化手段為當事人的訴訟提供更大方便,節約訴訟時間,縮短訴訟週期,以達到便利化、快捷化和低成本的效果。


深圳衛視記者:

這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兩個重要的決定,一是要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同時也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我想問下劉專委,最高法這次作出這項決定的背景是什麼?此外,選擇這兩個城市的原因是什麼?接下來這兩個城市的國際商事法庭將如何進一步的運作?


張勇健: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根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鄰港澳,在開放方面處於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區以及它輻射的粵港澳大灣區相應的涉外案件比較多,深圳也是“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經濟支撐點,正因為有這樣的考慮,所以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西安是古絲綢之路的起點之一,從數據統計來看,從西安向中東歐輻射這方面的經濟活動日益增多,因為這樣的經濟活動增多,相關糾紛、相關案件也在增多,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


根據剛剛通過的司法解釋,國際商事法庭的運作將通過剛才劉專委介紹的一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平臺的方式來運作。謝謝。


中國廣播電視總臺CGTN記者:

不少外媒對中國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構的意圖有一些懷疑,説這是在挑戰現有的國際調解機構,有取而代之之意。請問您有什麼樣的看法?另外,這個爭端解決機構如何能保證不偏不倚,對所有參與國公平公正?


劉貴祥:

我們建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目前全球貿易量越來越大,國際商事活動越來越多,國際商事的糾紛和爭議當然會相應的水漲船高,也會有所增加。作為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來説,我想他所期望的是能夠儘快讓他們的糾紛得到解決,我們設立這樣一個爭端解決機制,主要是為當事人快速的、便捷的解決糾紛搭建一個平臺,形成這樣一個機制。事實上,現在很多國家也在做這方面的工作,比如説新加坡、哈薩克、阿聯酋等國家都建立了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機構,我們設爭端解決機制,其中之一,它和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是並行不悖的,是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個成員之一,隨著國際商事爭端量增大,需要更多的機構來解決爭端,也是滿足這種需求。


另外一個角度,即便是我們現在設立了這樣一個機制,對現有的爭端解決方面的各種機構,我們還是要持尊重、支援的態度。比如説這些機構作出的相應裁決或者相應法律文書,我們還是要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依法及時承認和執行。


新加坡聯合早報記者:

有兩個問題。過去五年來,“一帶一路”參與建設的企業發生的跨境貿易投資糾紛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第二個問題,中國企業“走出去”,假如説在東南亞國家發生商事糾紛,有沒有考慮到引入包括新加坡在內的第三方參與商事爭端的調解?謝謝。


劉貴祥:

針對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對於國際商事糾紛的調解是不是要有第三方的問題。實際上,這個問題有一系列的措施和機制。一個方面,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來自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專家委員會的成員裏,可以選擇不同的專家、學者來主持調解。另外,國際仲裁機構的許多仲裁員,據我所知,都是來自於中國或者不同國家,他也可以選擇仲裁員,等等,這方面的措施足以保障第三方國家有關專家、學者或者有關人員參與到國際商事調解的活動中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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