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材料
環境保護部發佈PM2.5標準 環境保護重點從污染防控管制向環境品質管理與風險防範轉變 (2012年3月2日)
2月29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發佈新修訂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部署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工作。同日,環境保護部發佈了修訂後的《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及《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通知》(環發2012【11】號)。此舉在中國環境保護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誌著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開始從污染物控制管理階段向環境品質管理和風險防範階段轉變。 與現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相比,新標準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進一步擴大了人群保護範圍;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O3 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顆粒物等污染物項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動監測分析方法;明確了標準分期實施的規定,規定不達標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依法制定並實施達標規劃。 針對現行空氣污染指數(API)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客觀感受不一致等問題,新發佈的《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進一步強調了AQI服務於公眾健康指引的作用,增加了參與評價的污染物項目,調整了分級分類表述方式,完善了監測數據和空氣品質指數發佈方式,通過每一整點時刻發佈各監測點位的主要污染物濃度和AQI,為公眾了解環境品質、合理安排生活與出行提供參考。 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新標準實施問題,環境保護部同時印發了《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環保模範城市、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新標準的分期實施要求。《通知》同時提出:環境保護部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間要求之前實施新標準;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且複合型大氣污染比較突出的地區,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率先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新標準,率先使監測結果與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通知》要求各地通過制定達標規劃、提高環境準入門檻、深化區域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加大大氣污染治理投入、加強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等措施,實現環境空氣品質逐步改善,力爭早日達標,切實保障公眾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