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材料: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相關背景情況 (2012年3月2日)
環境保護標準是國家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制定和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環境保護標準自1973年創立以來,經過30餘年的發展和完善,已形成了“兩級五類”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其中,“兩級”即指國家級環境保護標準和地方級環境保護標準,“五類”即指以環境品質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和環境監測規範等三類標準為核心,包含環境基礎標準與標準制修訂規範、管理規範類環境保護標準二類標準在內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目前,環境保護標準的影響範圍已覆蓋水、空氣、土壤、聲與振動、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生態、核與電磁輻射等環境保護領域。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國累計發佈環境保護標準1418項,其中現行的標準有1307項,被更新或廢止的標準有111項。 “十一五”期間,環境保護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部署和實施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十一五”規劃,緊密圍繞國家環境保護工作重點,加大環境保護標準工作的力度,標準工作取得顯著進展。 一是全面部署和實施標準規劃,標準工作全面推進,大幅度提速。 標準數量快速增長。“十一五”期間,共發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502項,平均每年發佈100項,增長幅度在30多年的環境保護標準工作歷史上前所未有;標準體系內容日益豐富,現行標準中,包括國家環境品質標準14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138項、環境監測規範707項、環境基礎標準與標準制修訂規範18項,管理規範類環境保護標準430項。環境品質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規範等重要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基礎框架已經形成;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工作開始起步,“十一五”期間已依法在國家備案的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共72項,其中現行標準63項,已廢止或被代替標準9項。現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比“十五”末期增加了40項。 二是以污染物排放標準為抓手,全面提高環境準入門檻,促進污染減排和産業結構優化。 緊密圍繞“十一五”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目標,發佈了43項適用於重點行業和污染源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包括制漿造紙工業、制藥工業、酵母工業、農藥工業、煤炭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工業、建材工業、農産業加工業、機動車和施工機械等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工業企業和社會生活源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新排放標準的污染控制水準大幅度提高,監控體系更加嚴密。通過實施新排放標準,有力地促進了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減排。“十一五”期間,通過標準作用使化學需氧量減排6.33%,火力發電行業二氧化硫減排18.2%,水泥行業在産量大幅度增長的情況下,二氧化硫排放量沒有顯著增加。同時,全面推進了火力發電工業、合成氨工業和畜禽養殖業等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修訂工作,為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污染減排工作做好準備。 新標準促進了相關産業的結構調整、優化升級以及治污設施建設的快速發展。造紙行業通過實施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淘汰造紙落後産能720萬噸,在經濟貢獻率提升的同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顯著降低,走上了又好又快的良性發展軌道;火電行業發展迅猛,2009年底火電裝機容量比2005年增長55%,但通過全面實施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增反降,行業落後産能淘汰力度顯著,累計關停小火電機組達7210萬千瓦,累計建成4.61億千瓦燃煤電廠脫硫設施,火電脫硫裝機比例由12%提高到71%;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全面提高,僅顆粒物排放一項就比“十五”末減少了60%,新標準還促進淘汰了立窯等水泥落後産能3.3億噸,新型幹法水泥已佔水泥總産量的80%左右,水泥行業一躍成為我國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行業典範;我國逐步加嚴排放標準,在機動車工業持續高增長、機動車保有量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實現了機動車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有效控制。以汽車為例,1輛國一標準之前汽車的污染物排放量,相當於10~14輛國三標準汽車的排放量。經測算,2010年我國機動車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的排放量與2006年的排放量基本相當。 三是緊密結合國家各方面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及時出臺了大批重要標準。 適應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完善國家環境品質評價體系,全面開展環境品質標準制修訂工作。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完善國家聲環境品質評價體系,根據相關科學研究進展情況,修訂併發布了《聲環境品質標準》(GB 3096-2008)。同時,啟動了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海水水質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和土壤環境品質標準等6項環境品質標準的修訂工作。創新標準修訂工作機制,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對修訂環境品質標準的意見和建議,使修訂工作有的放矢,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支援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南京青奧會等國家重大活動環境品質保障工作。為保障國家重大活動期間的區域環境品質,制定併發布了儲油庫、油罐車和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品質評價標準;經國務院批准,在北京、上海、珠江三角洲、南京等地區提前實施了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為提高車用燃油清潔化水準,保障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在全國的順利實施,開展了車用汽油和柴油中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滿足重大自然災害和污染事件的環境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完成制定和實施相關標準工作。太湖藍藻事件後,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原國家環保總局貫徹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戰略,對標準體系和實施體系作出重大調整,在國家排放標準中設立了適用於環境敏感和脆弱地區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發佈了多項含有特別排放限值的排放標準,並與相關省份人民政府協商確定了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時間和範圍,有力地促進了太湖流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境品質的改善。 為解決稀土工業發展中存在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等問題,2011年我們發佈了《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新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全國稀土行業氨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將分別減少98%和85%,不僅保護了國內環境,促進稀土産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而且有利於保護稀土資源,保護我國正當貿易權益,避免國際爭端。為進一步控制火電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我們發佈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初步測算,新標準實施後,到2015年,電力行業可減少580萬噸氮氧化物和618萬噸二氧化硫排放,對顆粒物和汞等污染物也有明顯的減排效果。 在陜西鳳翔等地發生兒童鉛中毒事件後,針對國家排放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完善污染源監控體系,確保環境安全,在新的國家排放標準中提出了對污染源周圍環境品質進行監控的要求,併發布了適用於鉛、鋅、鋁、銅、鎳、鈷、鎂、鈦等有色金屬冶煉工業的國家排放標準。 促進環境管理規範化。大力開展了環境監測規範、環境資訊傳輸標準、環境執法現場檢查規範的制修訂工作,為污染減排和環境監管提供技術依據。制訂併發布了一系列適用於清潔生産、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資源開發與管理生態保護、核與輻射環境保護、化學品環境管理、標準制修訂等方面工作的管理規範類環境保護標準,為規範開展各方面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術依據。 我國自1982年制定併發布實施首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以來,經歷了1996年和2000年兩次修改,較好地適應了不同時期社會經濟發展水準及環境管理的需求,為引導大氣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氣環境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大氣污染形勢和環境管理要求我們對標準進行再次修改。 從環境管理看,我國環境空氣污染特徵和大氣環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與2005年相比,2010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下降14.29%,全國城市空氣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的年均濃度分別下降26.3%和12%。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臭氧(O3)和PM2.5污染加劇,在PM10和總懸浮顆粒物(TSP)污染依然嚴重的情況下,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現行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污染物監測項目偏少、限值偏低,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空氣品質管理的需要,必須儘快修訂。 從公眾需求看,現行標準的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主觀感受存在差異。目前納入空氣污染指數的評價因子僅有SO2、二氧化氮(NO2)和PM10,不包括PM2.5和O3,加上空氣污染指數發佈的週期(前一天12時到當天12時)與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日有區別,導致空氣品質的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的主觀感受不一致。 從國外經驗看,許多國家基於最新空氣品質基準研究成果修訂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基本做法是結合本國空氣環境品質管理需要與世界衛生組織(WHO)階段目標值接軌。WHO基於環境空氣污染物及其濃度對人體健康影響研究的最新科學證據,于2005年發佈了《空氣品質準則—顆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2005年全球更新版)》,修訂了4種典型污染物的空氣品質指導值。2000年以來,美國、歐盟、日本、英國、加拿大、印度、泰國等國家和地區依據最新的空氣品質基準研究成果,均對本國和本地區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進行了新一輪修訂,重點是進一步提高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要求,普遍增加PM2.5濃度限值和O3的8小時濃度限值。 2008年1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立項修訂以來,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尤其是去年10月份,我國部分地區連續出現灰霾天氣,新聞媒體和公眾熱切盼望儘快頒布修訂後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將PM2.5納入常規監測範圍。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修訂工作。溫家寶總理在去年11月15日會見國合會外方委員時強調,要重視完善環境監測標準,逐步與國際接軌,使監測結果與人民群眾對青山綠水藍天白雲的切實感受更加接近。李克強副總理在第七次環保大會講話中要求,要抓緊修訂和發佈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改進空氣品質評價方法,依據各地空氣污染特徵、經濟發展水準和空氣品質要求分期實施,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使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切身感受相一致。 為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儘快出臺新標準,滿足人民群眾了解環境空氣品質的需求,環境保護部認真組織、週密部署,部常務會和部黨組在修訂過程中兩次聽取彙報,召開由大氣環境科學領域院士、知名專家和地方環保部門管理人員參加的大型研討會10余次,《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兩次、AQI技術規定三次向全社會徵求意見,邀請了“兩委”(國家環境保護諮詢委員會和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對標準文本進行了諮詢論證,以確保標準能客觀反映我國環境空氣品質狀況,滿足環境管理和公眾健康指引的需求。 2012年2月29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發佈新修訂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部署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工作。同日,環境保護部發佈了修訂後的《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及《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通知》(環發2012【11】號)。 與現行《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相比,新標準強調以保護人體健康為首要目標,調整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方案,進一步擴大了人群保護範圍;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O3 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收嚴了監測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將有效數據要求由50%-75%提高至75%—90%;更新了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顆粒物等污染物項目的分析方法,增加了自動監測分析方法;明確了標準分期實施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不達標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依法制定並實施達標規劃。 針對現行空氣污染指數(API)評價結果與人民群眾客觀感受不一致等問題,新發佈的《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進一步強調了AQI服務於公眾健康指引的作用,增加了參與評價的污染物項目,調整了分級分類表述方式,完善了監測數據和空氣品質指數發佈方式,通過每一整點時刻發佈各監測點位的主要污染物濃度和AQI以及相應的空氣品質評價結果,為公眾了解環境品質、合理安排生活與出行提供參考。 針對公眾普遍關心的新標準實施問題,環境保護部同時印發了《關於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了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環保模範城市、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新標準的分期實施要求。《通知》同時提出:環境保護部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間要求之前實施新標準;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且複合型大氣污染比較突出的地區,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率先實施環境空氣品質新標準,率先使監測結果與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通知》要求各地通過制定達標規劃、提高環境準入門檻、深化區域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加大大氣污染治理投入、加強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等措施,實現環境空氣品質逐步改善,力爭早日達標,切實保障公眾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