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新聞發佈會上講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熊選國

(2009年12月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佈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1216日起施行。《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系列疑難問題。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依法懲治信用卡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的又一個重要舉措。

一、《解釋》出臺的必要性和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信用卡産業高速發展,信用卡犯罪活動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特別是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進行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和信用卡套現等活動已發展到公開化、産業化的程度。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銀行消費信貸資金和持卡人財産。2007年以來美國因個人房屋不良貸款引發的“次貸危機”和蔓延全世界的“金融危機”,以及近幾年有的國家和地區陸續出現的因信用卡不良貸款引發的經濟社會問題,都充分反映了信用卡風險管理關係到全社會經濟秩序和信用體系的安全穩定,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信用卡犯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005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還修改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但隨著形勢的發展,信用卡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防範和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為了有效懲治信用卡虛假申請、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犯罪活動,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信用卡犯罪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出臺了專門司法解釋,為打擊相關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

二、《解釋》的主要內容

《解釋》共八條,主要有以下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偽造金融票證罪中“偽造信用卡”的認定,以及偽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偽造信用卡1張即可構成犯罪。

(二)明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三)規定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涉及1張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定罪處罰。

(四)規定了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資信證明的行為,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認定問題。

(六)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七)規定了對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進行信用卡套現,情節嚴重的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解釋》出臺的積極意義

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大局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從司法工作實際出發,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解釋》旨在加大對相關信用卡犯罪的打擊力度,為我國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加強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解釋》明確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利於統一司法認定標準,規範執法行為。《解釋》的公佈施行,將對打擊偽造信用卡、信用卡詐騙、信用卡套現等信用卡犯罪活動,保障金融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産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産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