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糧食局就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臨時生活救助有關問題聯合下發通知民政部消息:為妥善解決汶川地震災區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2008年5月20日,根據國務院決定,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糧食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四川、陜西、甘肅、重慶、雲南省(市)民政廳、財政廳、糧食局對因災生活困難的群眾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一、臨時生活救助包括補助金和救濟糧。救助對象為因災無房可住、無生産資料和無收入來源的困難群眾。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0元補助金和1斤成品糧,補助期限三個月。因災造成的“三孤”(孤兒、孤老、孤殘)人員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受災的原“三孤”人員補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補助期限三個月;
二、發放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救濟糧由中央從中央儲備原糧中無償劃撥給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原糧的出庫、調運和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免費提供給救助對象;
三、補助金由民政部門直接發放給救助對象,實行按月發放。救濟糧的出庫、調運、加工和發放由糧食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辦理;
四、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克服困難,密切配合,準確把握救助政策,抓緊實施。要立即組織力量,深入災區核查災情,審核確定救助對象,並登記造冊,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儘快將審核確定的分縣(區)救助對象人數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五、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因災生活困難群眾補助金、救濟糧的發放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和虛報冒領,一旦發現違紀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懲處;六、災區各級民政、財政、糧食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及時、足額地將補助金、救濟糧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