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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佈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12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30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等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期待!文字實錄 圖片實錄 返回直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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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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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12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30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就禁毒法草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等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何紹仁: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好!歡迎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我首先發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有關消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已于半小時前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禁毒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通過了修改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決定、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決定、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召開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於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

    2007-12-29 10:28:59

  • 何紹仁:

    為了便於大家及時了解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的重要法律案的制定或修改背景,了解這些法律案的主要規定及其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我們特地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回答記者提出的與所通過的法律案和有關決定有關的問題。

    2007-12-29 10:35:14

  • 何紹仁: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4位嘉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先生,他負責回答與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他負責回答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科學技術進步法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張榮順先生,他負責回答與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滕偉先生,他負責回答與禁毒法有關的問題。

    2007-12-29 10:35:56

  • 新京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王勝明先生。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此前有一種説法認為,這次最終通過的修改改變了原來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這樣一個説法您怎麼看?還有一種説法覺得我們這次第76條的修改是順應民意的,但也有的説法認為這是立法的退步。您怎麼看?謝謝。

    2007-12-29 10:36:33

  • 王勝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之後,社會上廣泛關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議案。這次常委會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了修改,這次修改可以説是常委會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尊重民意,堅持立法為民的具體表現。關於原來道交法第76條,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理解。這次對道交法進行了修改,原來道交法的賠償原則,我的理解是,過錯責任加部分無過錯責任。這次把無過錯責任的部分進一步明確了,所以我理解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加最高不超過10%的無過錯責任。

    2007-12-29 10:42:21

  • 王勝明:

    所以,記者同志們,你們能夠體會出來,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賠償原則上比照過去的規定沒有做大的修改。我理解,這次的修改是十個字,即“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把道理説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淺顯、責任更明確。在原來道交法第76條的基礎上,明確了三個問題。第一,進一步明確在什麼情況下機動車一方要承擔責任。這次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沒有錯,那隱含的是機動車一方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要承擔責任。第二,進一步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有錯的情況下,要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第三,進一步明確機動車一方完全沒有錯,承擔最多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從賠償原則上和過去相比,沒有做改變,但是道理講得更淺顯,責任更明確。謝謝大家!

    2007-12-29 10:45:50

  • 香港經濟日報記者:

    今天有個問題問張榮順主任,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香港普選的決定。我想問,中央對香港在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問題上,如果説立法會議員有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的話,那可能會積極考慮。我想問,我們香港在1997年回歸之前,我們中央政府官員曾經對香港在2007年普選也表達過會積極考慮這個問題。因為全國人大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普選方案也必須通過全國人大的同意,在這種背景下,如何讓香港人放心,我們希望在2017年真的可以落實普選特首。第二個問題,我想問,中央在考慮香港普選特首的時候,會不會在方案方面有一些先決的、特別的條件來限制?例如,會不會在我們特首的候選人當中,有沒有一些規定,是不是必須符合中央的一些要求,中央才可以接受,我們普選的特首才可以落實?謝謝!

    2007-12-29 10:50:03

  • 張榮順:

    剛才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這一決定規定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和第五屆立法會産生辦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同時明確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採用由普選産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産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採用全部議員由普選産生的辦法。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告、充分考慮到香港社會各方面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依法行使香港基本法及有關解釋規定的權力,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的又一項重要決定。這項重要決定,必將促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的健康發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創造有利的條件,從而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

    2007-12-29 10:51:54

  • 張榮順:

    在這次人大常委會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實行普選。我需要在這裡澄清一下,實行普選的時候,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的任何修改要經過五個步驟,即要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決定,然後由特區政府提出法案,修改兩個産生辦法的法案交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然後經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所以這一次明確2017年可以實行行政長官的普選,並不能夠代替將來要按照五個步驟來修改兩個産生辦法的法定程式。

    2007-12-29 10:53:51

  • 張榮順:

    因此要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實際上2017年還不只是這個,還要經過五個步驟進行修改。你説,我們完全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問題的時間表給予明確,這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我們也完全相信這個目標是一定能夠達到的。

    2007-12-29 10:54:41

  • 張榮順:

    至於你後面提到的先決條件的問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産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次決定在明確2017年行政長官可以由普選産生的同時,按照基本法的上述規定和香港社會在政制發展諮詢中的多數意見,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式提名産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産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以看出,這完全是在基本法規定的框架下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作出明確。至於行政長官的具體普選辦法,還需要香港社會進行廣泛的討論,凝聚共識。謝謝你的問題!

    2007-12-29 10:56:02

  • 科技日報記者:

    我想請問一下李援主任。這次修改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您能不能簡要介紹一下重大的修改主要在哪幾個方面?另外,法律如何做到既寬容失敗,又防止出現學術不端的行為,同時既讓科研人員、科研院所獲得智慧財産權,又能保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謝謝!

    2007-12-29 10:56:38

  • 李援:

    你提的兩個問題確實是我們這次科技進步法修訂的一個比較主要的內容。這次修訂的一個中心內容,就是要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的戰略,增強自主創新的能力,構建國家的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我們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我們所有的修改內容都是圍繞這個核心來規範的。這次修訂有這樣幾個主要內容:第一,強調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我們的主導思想。第二,國家要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要把科技成果能夠儘快地轉化為現實生産力,鼓勵已經取得的發明專利權等智慧財産權能夠儘快地得到實施,在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07-12-29 10:57:20

  • 李援:

    第三,要加大對科技的投入,通過我們的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等等有關方面,包括建立基金,動員社會力量來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來推動我們科技更快地發展。第四,要對我們國家已經形成的那些科學技術資源加以整合,建立一個能夠全社會共用的制度,來使科技資源發揮重大的作用。第五,對企業的技術進步進行了專章的規定。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的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主體作用。這方面本法做了專章的規定。最後,本法強調要調動科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建立一種能夠激勵自主創新的制度。

    2007-12-29 11:05:49

  • 李援:

    這位記者剛才説的第二個問題,可以把它歸納為本法規定的一條寬容失敗的規定。我們在立法中考慮,為了激勵自主創新,就應當營造一個能夠自由探索的學術環境,能夠使科技工作者勇於承擔風險的學術氛圍,使我們科技工作人員能夠沒有任何思想負擔,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大家都知道,“失敗是成功之母”。任何科技的成功、進展都是在一次一次失敗的基礎上不斷探索成功的。這是一個科學規律。所以,本法規定,對於那些探索性強、風險比較高的科技項目,科技人員在承擔的時候,盡了勤勉、盡責義務的,應當對他們給予寬容。當然,還有問題的另一面,就是現在社會上也存在一些誠信問題。一些科技人員為了個人職稱或個人出成果,就會出現一些誠信甚至弄虛作假的問題。這種現象是極為不利於我們科學技術進步的。所以,在我們規定寬容失敗的同時,明確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謝謝!

    2007-12-29 11:06:08

  • 人民日報記者:

    目前社會上有這樣一個潛規則,撞傷不如撞死,有些個案撞死賠償數額遠遠低於撞傷的賠償數額,請問王勝明主任,道交法第76條的修改,是否有利於調整和改變這個潛規則?謝謝!

    2007-12-29 11:06:23

  • 王勝明:

    你講的在社會上有的時候存在著撞傷不如撞死的這種情況是存在的。道交法這次的修改,我想有利於改變社會上的這種個別現象。借這個機會,我想向廣大的司機説一句,“撞傷已經很不幸了,千萬不要撞死”。因為這個責任,這個後果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是撞傷,從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主要就是賠償問題。而且按照我們現在的制度設計,首先是由強制保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把這個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屬於刑法上規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規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我看到個別的案例,撞傷之後,車子又往回倒,把人故意碾死。如果你要是故意要把他撞死,就可能構成刑法上規定的故意殺人罪,那可能是要判死刑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後,根據交通事故産生的不同原因和情況,承擔的後果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我的建議就是:第一,不要撞傷,最好不要撞傷。第二,更不能撞死。謝謝!

    2007-12-29 11:07:43

  • 中國青年報記者:

    我有一個問題想問李援主任,這次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通過了,而且勞動合同也從明年1月1日馬上開始實施了,這兩部法律有什麼關係?究竟給勞動者的權益會帶來哪些實實在在的保護?第二個問題,當前有一些企業裁員,濫用勞務派遣這種事常有發生,以此來規避勞動合同法。那麼這兩部法律實施後,有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案件是否會大幅增加?怎麼解決?

    2007-12-29 11:12:37

  • 李援:

    非常感謝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繼6月份通過勞動合同法,8月份通過就業促進法,本屆常委會今年通過的第三部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過的兩部法律,對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從整個制度上來看,更加完備。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給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處理機制,是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一個要求。我們這次立法在這個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現在我們分析,當前存在的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第一,時效短、週期長、維權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單位利用現在的一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的解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矛盾的激化。針對這些問題,法律有針對性地做出了一些規定。第一,對調解予以強化。把著重調整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一個原則作了規定,整合了現在社會上已經成立的各種勞動調解組織來參與勞動爭議。比如説企業爭議調解委員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一些組織,大家都來參與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2007-12-29 11:13:19

  • 李援:

    第二,延長了時效。現行的時效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要申請仲裁。當初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儘快來解決勞動爭議。結果在實踐中,發現時效太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權益。本法這次把時效延長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損害時起一年內可以提起仲裁申請。仲裁時效延長為1年,並且規定了時效的中斷和中止制度。特別是對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時效作了特別規定。在存在勞動關係期間,追討拖欠的工資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該在1年內提出申請仲裁。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現在的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那麼按照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週期幾乎縮短了一倍。

    2007-12-29 11:15:14

  • 李援:

    第四,規定了“一裁終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終局,不必再走完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部程式。也就是説一裁終局的不再上法院,這樣少了一個時間比較長的訴訟環節,有一部分案件的週期就可以大大縮短。縮短的這些案件規定為數額較小的、事實簡單的和有明確國家標準的案件。舉個大家比較好理解的,數額較少,我們規定12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金額以下案件。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我們掌握的材料,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國最低月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個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過1萬元。也就是説,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終局。數額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區,月工資最低標準270元。12個月不會超過3500元。這樣的千、八百塊錢對勞動者來説,直接關係到他們的生活。所以把這一部分案件一裁終局就可以大大縮短週期。

    2007-12-29 11:17:36

  • 李援:

    最後,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保證,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五個方面實際上構成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次規定的主要內容。剛才記者提出現在有一些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一些裁員的現象。等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者維權的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如果再違法的話,一些勞動爭議恐怕就會更多地提出來。按照現在的勞動調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時、方便、快捷的原則,我覺得能夠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出臺後勞動爭議大量發生的情況。

    2007-12-29 11:23:43

  • 北京青年報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的問題是有關道交法的,想請問王主任。在草案一審稿時規定了不同情形下機動車的具體賠償比例,此次通過的修改,把具體的賠償比例刪除了。在一審稿規定具體賠償比例的時候,原因是一方面有利於統一各地的判賠標準,另一方面是便於操作。現在刪除之後,規定行人有過錯,可以根據過錯的程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這樣是否會導致交通事故數量的上升。這樣又會給交警在具體判賠的時候以更大的裁量權,如果發生了不公,應該怎麼辦?謝謝!

    2007-12-29 11:24:05

  • 王勝明:

    記者朋友非常熟悉道交法的修改情況。初次提交常委會審議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確實像這位記者所講到的,在修改的方案當中,劃分了三種賠償比例。一種情況,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只負次要責任的時候,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機動車之間負的責任是相同的或者是相等的,在這種情況下,明確規定機動車一方要承擔60%的責任。第三種情況,由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負主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規定機動車一方要承擔40%的賠償責任。作出這樣的規定,優點也正如這位記者朋友講到的。因為道交法出臺後,我們了解已經有20個左右地方就道交法的具體實施作出了規定。而且這些地方關於道交法的事故責任,包括賠償比例有不少是有規定的,而且規定得也不完全一致。

    2007-12-29 11:29:11

  • 王勝明:

    所以,如果能夠規定賠償比例,有利於統一賠償標準,使這部法更有操作性。公安幹警也好、法院的同志也好,法律規定在什麼情況下一方只承擔多少的賠償比例,應該説更具有操作性。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我們在考慮修改的時候,這一條主要問題是,如果把它劃分為三種責任,即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主要責任,賠償比例怎麼定?原來寫為40%、60%、80%到底合理不合適?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來,因為交通事故太複雜了,導致的原因太多了,很難把比例定得很科學、很準確。

    2007-12-29 11:29:47

  • 王勝明:

    我舉個例子,如果行人只負次要責任,什麼叫次要責任?理論上講是1%到49%,低於一半都叫次要。如果規定説機動車一方只承擔80%,那麼合適嗎?比如説行人如果負5%的次要責任,規定80%,那另外一部分損失誰負擔?如果行人負主要責任?理論上講,什麼叫主要責任?51%到99%應該講都叫。如果規定機動車一方要承擔40%,那是不是太多了?如果把比例搞成一個幅度,我們也研究過,不是一個絕對數80%。比如75%到85%,搞一個幅度,當然它的覆蓋面就大一點、準確性就高一點,但是如果這個幅度規定寬了,比如主要責任規定為51%到99%,或者規定為60%到95%,就沒有什麼意義,起不到可操作性的作用。規定窄了,不準確,兜不全。

    2007-12-29 11:35:39

  • 王勝明:

    在現實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錯綜複雜,導致的原因非常多,行人的過錯有大有小,機動車的過錯有大有小,所以很難把賠償比例科學地寫出來,這次常委會對這個賠償比例沒有做出規定。沒規定怎麼辦?是不是這個問題就不能解決了?不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發生事故後怎麼賠?首先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三者險賠完不夠,才按照道交法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來執行。三者險已經賠完了,沒問題,就不會發生爭議。如果再發生爭議怎麼辦?第一,雙方和解;第二,可以由公安機關來調解;第三,如果還不服,可以告到法院去。實際上,如果全國統一的賠償比例不做出來,首先由三者險賠,不足的部分,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確定責任的大小,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所以這個辦法,應該講更符合實際。

    2007-12-29 11:35:48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我有兩個關於禁毒法的問題,請教滕煒主任。第一個問題,我們了解到對於禁毒行為本身算不算犯罪,各國的規定是不一樣的,我想問在這部禁毒法中是如何定性禁毒行為的?為什麼這樣定性?第二個問題,公安部曾經多次表示過中國的禁毒形勢非常嚴峻,但是具體嚴峻到什麼程度,我們不得而知,所以想請教這部法律中對於加強資訊透明度方面有什麼樣的規定?謝謝!

    2007-12-29 11:36:02

  • 滕煒:

    首先,第一個問題關於禁毒方面的違法犯罪,禁毒法有規定,同時,在禁毒法之外,我們國家對涉及禁毒的違法犯罪也有一些法律規定,對不同的行為都有不同的法律界定。基本上可以這樣區分一下,一類是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禁毒法中也提到了,比如説關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販賣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法律第59條中列了幾項。這裡面列了許多行為在我們國家的刑法中都規定為是犯罪行為,這類屬於構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一類是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最典型的是吸毒行為。

    2007-12-29 11:36:21

  • 滕煒:

    現在吸毒的行為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吸毒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我們國家由於法律體制受文化傳統的影響,對許多違法行為,除了規定犯罪外,還有一些行為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而作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來處理。我們國家除了刑法外,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般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一種行政處罰,吸毒的行為就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範圍。

    2007-12-29 11:41:40

  • 滕煒:

    還有一種情況,有一些行為,根據情節的輕重,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比如種植毒品原植物,如果種植的數量很小,還不到數量的界限,就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第二個問題,這次禁毒法的出臺與我們國家目前的毒品形勢可以説有一定的關係。從整個禁毒的情況來説,從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我們國家受世界一些毒源地和外來毒品的影響,走私毒品和非法販運毒品,在境內發展為吸毒,在境內也發展了一些製造毒品的行為,也呈現發展、上升的趨勢,這是不容否認的。

    2007-12-29 11:42:16

  • 滕煒:

    我們在建國初期和建國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我們是禁絕毒品的,改革開放後受到外來毒品的影響。我們國家從邊境來説,一個是西南邊境,離國際上一個很大的毒源地金三角非常近,就是毗鄰金三角,緬甸、寮國等地生産毒品。前幾年生産毒品的數量非常大,當時毒品滲透到我國境內主要是通過南方一些省市打通了一些通道,再向香港、東南亞和歐美這些國家販賣出去。隨著近些年的發展,我們國內涉毒因素也有很多,我們國內吸毒的市場也在不斷地發展,根據國內吸毒市場的發展,國內製造毒品、販賣毒品的情況也很嚴重。前幾天我剛看到一個資料,現在統計,在冊吸毒人員已經達到93.7萬人。可能實際上,我們國家吸毒人數的數字是要高於這個數字的。

    2007-12-29 11:46:32

  • 滕煒:

    一般從毒品統計來説,統計在冊的數字一般低於實際吸毒人員的數字。93.7萬人中有80多萬都是吸食海洛因的毒品。現在目前除了金三角這一毒源地對我們國家有很大影響外,現在國際上還發展了一個金新月,是一個更大的毒品種植源地。現在金新月的毒品種植源地,種植的罌粟達到了全世界90%多的海洛因供應需求。這個毒源地也是面向世界的一個毒源地。與我們國家接壤的是西北,主要是在阿富汗。這兩個地方對我們國家都有毒品滲透的情況。從毒品的種類來説,除了傳統的毒品,像海洛因類的毒品,在我們國家産生影響外,現在新興毒品氾濫的程度、發展也很快,主要指搖頭丸、冰毒一類,目前逐漸呈現超過傳統毒品的發展趨勢。目前還超不過海洛因,但是發展形勢非常快,它的對象主要是年輕人喜歡用,像娛樂場所、跳舞用這些東西進行娛樂。

    2007-12-29 11:46:50

  • 滕煒:

    最近也有一些情況反映了新型毒品數字。簡單地舉一個例子,今年剛統計的,今年1到11月份,公安機關破獲毒品犯罪案件,從繳獲毒品數量來看,繳獲海洛因4.2噸,同比下降20.6%;繳獲鴉片1.1噸,同比下降32.9%;下面是新型毒品,繳獲冰毒及其製品6.2噸,同比上升2.6%;繳獲搖頭丸,207萬粒,同比上升4.2倍;繳獲綠氨酮5.2噸,同比上升2.1倍;繳獲易制毒化學品2838噸,同比上升1.2倍。易制毒化學品很多可以合成、製造冰毒,現在的趨勢是新型毒品上升比較快。從國家來説,對禁毒工作也一直非常重視,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先後作出了關於禁毒的規定、刑法、行政法的規定等,但是這次禁毒法一方面要把多年來我們在禁毒工作中成功的經驗進一步加以總結,再把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綜合起來,形成一個綜合的、比較全面、系統的禁毒法,為推動我國的禁毒工作都有積極意義。

    2007-12-29 11:47:20

  • 香港亞視記者:

    有關香港落實普選的問題。剛才您也提到,這次人大常委提出時間表是一個嚴肅的問題,如果2012年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重蹈2005年的情況,就是立法會過不了,要原地踏步的話,是否可以照樣啟動2017年的普選。您也提到,要啟動這個普選,其中一個步驟是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一個報告,那這個報告中需不需要有一個比較詳細的具體産生辦法,包括提名委員會怎樣組成?這樣的話,提名委員會是否會變成參選的關卡。另外,香港對2012年“雙普選”的希望,相當一部分人有這樣的意願,這次人大常委會否認“雙普選”的話,人大常委會會做什麼樣的説服工作,説服他們接受這個結果,保證香港的繁榮穩定。謝謝!

    2007-12-29 11:47:32

  • 張榮順: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産生辦法要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成普選的目標。這是基本法本身的規定。我剛才講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普選時間表是一件很嚴肅的事,我們希望在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的兩個産生辦法能夠做出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循序漸進的適當修改。但不管2012年兩個産生辦法是否修改,兩個産生辦法的法案是否通過,也像你説的,在普選前,還要按照基本法和有關解釋的規定,經過五個步驟,只要經過這一套程式,我相信普選目標是一定能夠實現的。在這個地方我想稍微多説兩句。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行政長官的報告當中,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認為,香港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的民主進程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這其中也包括了回歸前十年,按照基本法規定,兩個産生辦法一直循序漸進地在向前發展。也包括,香港社會圍繞著兩個産生辦法開展討論,逐步縮小分歧的過程。再過十年,也就是到了2017年香港回歸祖國已經20年,已經處於50年不變的中期,是中期的前端,香港民主政制發展的經驗進一步積累,社會共識也會進一步凝聚,各方面的條件會更加成熟。

    2007-12-29 11:48:27

  • 張榮順:

    這時候先後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時間。至於説將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其解釋所規定的五個步驟,在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時候,行政長官的報告要提一些什麼樣的內容。行政長官2017年可以實行普選,我想將來具體的普選辦法,香港社會還可以廣泛地討論,這需要香港各方面進行廣泛的討論形成共識。我相信行政長官會根據香港社會各界對這方面的討論情況提出報告,所以在這裡很難預測報告會寫什麼樣的內容。對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解釋工作,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天上午做出決定之後,喬曉陽副秘書長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李飛副主任和國務院港澳辦的張曉明主任現在已經在去往香港的路上,今天下午,在傍晚的時候會與香港各界人士見面,詳細地闡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及其主要考慮。謝謝你的問題!

    2007-12-29 11:55:37

  • 南方都市報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滕煒主任。第一個問題,關於首次發生吸毒的人員是不是不可以實施強制戒毒?一定要經過社區戒毒的途徑?第二個問題,我在禁毒法中沒有發現關於勞教的規定,在以往的法律中發現多次吸毒人員可以進行勞教,現在是不是對吸毒的人不採用勞教的制度了?

    2007-12-29 11:56:22

  • 滕煒:

    第一個問題,對於首次發現吸毒成癮的人員,現在禁毒法規定了社區戒毒的措施。這次禁毒法規定這項措施也是總結多年我國戒毒的經驗,在以往主要實行強制性戒毒規定的基礎上,這次規定了一個社區戒毒。就現在這個法律草案的規定來看,沒有絕對的限制第一次發現吸毒成癮的就一定先要社區戒毒,然後才強制性戒毒,沒有絕對的這樣的規定。但現在從這個表述來看,傾向於對第一次發現吸毒成癮的人員,先使用社區戒毒這一方式,主要是讓他在社區中戒除毒癮是最好的,因為強制性戒毒就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但是在強制隔離戒毒一條中也規定,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還難以戒除毒癮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這也包括了第一次發現吸毒成癮,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判定。可能發現的時候吸毒時間已經很長了,毒癮很強的,社區戒毒達不到戒毒目的。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判定。第二個問題,現在禁毒法把過去的強制性戒毒的體制做了改革,按過去的戒毒體制是先強制戒毒,強制戒毒後如果再復吸了可以勞教戒毒。現在根據實踐經驗,為了整合戒毒資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過去的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戒毒這兩種措施合併為一種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這樣法律實施後就沒有勞動教養戒毒了。

    2007-12-29 11:56:52

  • 何紹仁:

    謝謝!我們的提問就到這裡。各位記者朋友,2007年即將過去,一年來大家始終關注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關注著中國的民主法制進程,關注著中國的改革和發展。一些記者還對我們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在這裡我謹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謝。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讓我們2008年再見!

    2007-12-29 1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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