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全國人大就刑法修正案草案等答記者問
活動描述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定於6月29日(星期四)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將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對發佈會進行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郎勝和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新聞局局長闞珂已在主席臺就座。
2006-06-29 15:57:33 - 闞珂:
各位媒體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為期6天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剛剛閉會,這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為了使社會各界及時了解這兩件法律的內容和相關情況,今天,我們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回答與這兩件法律有關的問題。
2006-06-29 16:05:38 - 闞珂:
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信春鷹女士和陳小婭女士負責回答有關義務教育法的問題;郎勝先生負責回答有關刑法修正案(六)的問題。現在,請記者提問。
2006-06-29 16:07:50 - 中國青年報記者:
我有兩個關於義務教育法和一個關於刑法修正案(六)的問題。義務教育法的問題想請教一下陳小婭部長。我們注意到草案當中首次引入了問責制,規定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一個問題,這個問責的範圍是什麼?因為投入是義務教育的核心問題,而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縣級政府之間有一定的分擔,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很多委員都提出了引入問責制以後,應當問責縣級政府還是應當問責省級政府,或者是問責國務院?
2006-06-29 16:08:57 - 中國青年報記者:
第二個問題,關於解決義務教育均衡的問題,因為我們知道去年國務院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方面發佈了一個通知以後,應當説對於義務教育的投入有一個大致的安排,現在很多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關心的問題是整個的義務教育階段,在城鄉之間,甚至包括在城市本地區之內,包括城鄉不同的區域都存在很大的差別,這樣就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擇校的問題等等,不知道通過義務教育法,對於解決均衡化的問題有什麼幫助?
2006-06-29 16:14:03 - 中國青年報記者:
第三個問題,有關刑法修正案(六)的問題。因為我們注意到在分組審議中,很多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在追究責任的時候,不應當僅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因為很多事故之所以發生,是因為僱主或者是企業的法人造成的,包括對安全設施的投入不夠,以及明知道生産條件或者安全條件不許可,但還強制工人作業,他們認為應當追究僱主的責任。不知道最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或者是在實施中應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2006-06-29 16:16:03 - 陳小婭:
謝謝青年報記者的提問。我將回答關於義務教育法的兩個問題。一個是關於法律責任中,如何依法追究責任的問題。你提到的是關於經費的問題,我想就經費的問題回答一下。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一條,即要求國務院的有關部門或者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如果違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就應當給予處分。
2006-06-29 16:17:02 - 陳小婭:
第51條規定得非常清楚,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如果違反了第六章的相關規定,應當追究其責任。關於義務教育法的經費保障,在第六章規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對於各級政府的經費保障。
2006-06-29 16:18:08 - 陳小婭:
國家首先要求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的範圍,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保障。這裡説明瞭兩點:一是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二是省級政府要統籌規劃落實好經費;三是對於農村教育,專門提出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保證落實。
2006-06-29 16:19:54 - 陳小婭:
這幾條的內容,對於國務院、對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於各級人民政府都規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個層次,或者是哪個部門,違反了義務教育法關於經費的規定,就應當依法追究責任。因為這次的責任都規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法律的問責制應當可以依法落實。
2006-06-29 16:20:53 - 陳小婭:
第二個問題,關於義務教育的均衡問題,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因為這次法律的規定,雖然沒有專門就義務教育的均衡問題單寫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義務教育均衡的問題。我想這是在新時期、新階段,義務教育一個新的發展方向和發展任務。
2006-06-29 16:21:28 - 陳小婭:
首先,要求各級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在總則當中規定得非常清楚,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包括方方面面,剛才説的是經費問題,還有課程、教學的品質問題,以及辦學的基本條件問題、教師問題。這些內容規定得非常清楚。
2006-06-29 16:22:03 - 陳小婭:
其次,法律中明確提出要縮小學校之間的辦學差距,要加強對薄弱學校的改造,並且提出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分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我想,這些都是從法律的層面保障義務教育朝著更加均衡的方向發展。
2006-06-29 16:24:48 - 陳小婭:
最後,義務教育法中提出了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進行建設,當然對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提出了要求,我們要進一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辦學標準和學校的建設標準。而且在均衡的方面,對農民工子女,以及進城務工人員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條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規定要對特殊學校的學生,給予更多的關注,以及要求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本法還規定農村的經費,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我覺得本法的很多條文,都涉及到義務教育的均衡問題。這一點非常重要,並且有了法律的保障。我想各級政府會把義務教育的均衡作為今後新時期義務教育發展的一個新方向。
2006-06-29 16:25:40 - 郎勝:
現在我回答中國青年報記者提的第三個問題,即在發生安全事故罪時,是否追究僱主和法人代表的責任。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發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應該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負責人員的責任,這裡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包含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僱主和法定代表人。這樣的表述是刑法的專門術語。這次刑法修正案(六)進一步加重了對僱主強令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刑事責任,加重了刑罰。對於發生事故後,不報告或者是謊報,貽誤了事故搶救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
2006-06-29 16:27:55 - 闞珂:
下一個問題。
2006-06-29 16:29:15 - 新京報記者:
我是新京報記者,提三個問題,有兩個是關於義務教育法的。這次在義務教育法當中,保留了對義務教育免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進行規定的説法,我想知道由於義務教育免雜費已經説了很多年,在這個問題上是否有一個時間表?
2006-06-29 16:29:58 - 新京報記者:
第二個問題,這次在國家審計署的報告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提到了中小學危房改造的資金向基層轉移負擔的問題。現在這個負擔可能是鄉鎮、村和學校自己要承擔的,在這方面已經産生了負債,這個問題比較普遍。在審計報告當中説,根據國家的規定,中小學危房改造的資金,是由中央和省級政府來負擔,不應該再往下轉移了。根據義務教育法,是否會有省級的相關官員或者是負責的相關單位要承擔一些責任?
2006-06-29 16:31:34 - 新京報記者:
第三個問題,關於刑法修正案(六)的問題,這次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中增加了一條,即“採用其他的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條款。這樣的規定,是否會造成在司法實踐中的理解不當。因為這可能會影響當事人對法律責任的預期。全國人大會怎樣看待這樣的兜底規定?在今後會怎樣實踐?
2006-06-29 16:32:25 - 陳小婭:
我來回答關於義務教育法的問題。關於義務教育免雜費的完成時間,義務教育法規定了由國務院規定。應該説,國務院高度重視關於義務教育免雜費的問題,一直在推動義務教育免雜費。從今年開始,國務院已經對西部農村的所有中、小學生實施免雜費的工作,從今年春季學期開始到現在為止,中央和省兩級財政,已經安排了近75億資金。
2006-06-29 16:33:11 - 陳小婭:
其中,中央財政佔了65億。應該説,西部農村4900萬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已經享受到了免雜費,而且已經補助了公用經費的標準。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中部地區還要再選擇一些省實施免雜費的規定。因為中西部的差距比較大,在中部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步驟,兩年之內使中部地區的免雜費工作全部完成。
2006-06-29 16:37:42 - 陳小婭:
中央在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僅免雜費,還規定要提高補助的標準,並且要實施危房改造的長效機制。省級政府和中央財政也要1:1地配套。剛才已經提到了小學生可以是300元,初中生可以是500元,我想在兩年內可以完成,五年內達到一個比較高的標準。
2006-06-29 16:42:36 - 陳小婭:
關於城市的免雜費問題,在9月份的時候,一些東部發達的地區,以及一些城市,比如浙江、天津、上海、廣東等地方,已經開始對城市的學生免雜費。免雜費工作,城市比農村的情況更複雜一些。
2006-06-29 16:43:29 - 陳小婭:
從中央財政來説,不可能像對農村義務教育那樣,把城市免雜費的工作全部包攬下來,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準備。國務院要求財政部和教育部,在這個問題上要加強調查研究,抓緊制定各項政策,推進和組織地方政府儘早地實現全部免雜費的目標。各地的情況不太一樣,有的是今年實行了免雜費,有的可能要稍微晚幾年。總之,這個目標會儘早實現。
2006-06-29 16:44:11 - 陳小婭:
關於第二個問題,即危房改造的問題。“九五”和“十五”期間,國家實施了兩期的危房改造工程,農村中、小學的辦學條件有了很大的改善。這項政策確實在資金的安排上,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配套。剛才談到了審計署查處的問題,我想教育部、財政部和發改委是非常重視的,對於被挪用的資金,我們會督促糾正。
2006-06-29 16:44:55 - 陳小婭:
我認為這次對義務教育法的修改是很好的,非常明確地提出了省級政府在資金的保障上,要負責統籌落實。對於危房改造中出現的這類問題的解決有一定的幫助。以前的問題我們會堅決地查處。該怎麼查,我們就怎麼查。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當然這個問題涉及的面會比較廣,我們一定會堅決地查處。
2006-06-29 16:47:09 - 郎勝:
我來回答第三個問題,這次刑法修正案(六)針對我們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對於刑法作出了補充。其中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體系。
2006-06-29 16:48:59 - 郎勝: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規定這條罪時,首先規定了這條罪的本質特徵。第一,本罪的主體是對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第二,違背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第三,從事了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這幾個本質特徵,規定得非常明確。為了便於執法,對於這類犯罪的具體表現形式也加以列舉。
2006-06-29 16:57:14 - 郎勝:
大家都知道經濟生活是豐富多彩的,用法律把經濟生活中的各種行為一一加以規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現形式上加了一個兜底的條款。在具體的執法當中,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地把握這個罪的本質特徵,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斷和裁量。因此在執行當中,不應當也不至於發生這一規定被濫用的情形。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06-06-29 16:57:57 - 法國新聞社記者:
謝謝!我是法國新聞社的記者。我對義務教育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沒有疑問,但是能否讓我們了解一下反壟斷法(草案)的情況,以及這個法律現在進行得怎麼樣?下一次常委會的會議,是否會有這個法律的時間表?究竟什麼時候會通過這個法?通過媒體的了解,這個法涉及了三個部分:一是企業行為;二是行政行為;三是反壟斷委員會的規定,希望可以確認一下這一點。
2006-06-29 16:58:53 - 法國新聞社記者:
第二個問題,如果政府和企業都有壟斷的行為,怎樣解決?這次常委會中,王守業的情況通過了嗎?這個文件是否會涉及到他主體的錯誤?
2006-06-29 17:05:13 - 信春鷹:
我來回答您的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反壟斷法的。本次常委會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反壟斷法的內容比您講的內容要複雜得多,對於這部法律的出臺,我們現在沒有時間表,常委會會進一步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反壟斷的問題有它一般性的原則,但是中國有自己的實際情況,我們會努力地工作,把這部法律制定好。
2006-06-29 17:06:45 - 信春鷹:
第二個問題,關於王守義的代表資格問題。剛剛結束的常委會會議,通過了關於代表資格審查的決議。根據這個決議,王守業的代表資格已經經過法律程式被終止。代表資格被終止以後,人大常委會將向社會做一個公告。
2006-06-29 17:07:35 - 新華社記者:
就通過的義務教育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我沒有問題。但是我想請問全國人大的工作人員,在突發事件應對方面,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了新聞媒體如果違反了規定,擅自進行報道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或者是事件的事態發展,或者是做一些虛假的報道,將會受到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這一條款,海外的媒體非常關注。我不知道這個條款具體規定了哪些內容?
2006-06-29 17:08:51 - 闞珂:
我來回答你提出的問題。我們注意到,近日有媒體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有關對違規報道突發事件的媒體給予處罰的規定的關注。中國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增加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透明度,並通過建立相關制度,確保統一、及時、準確發佈突發事件及應急處置工作資訊。為了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資訊發佈制度,增加透明度,正在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據我們了解,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有關對突發事件報道管理的規定,是在總結多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與現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在為記者採訪突發事件提供服務和方便、確保記者正當採訪權益的同時,完善管理,使媒體更加及時、準確地報道實際情況,以便更好地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2006-06-29 17:09:42 - 闞珂:
剛剛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這部法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對草案的內容提出了初步審議意見。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個審議過程。這次常委會會議後,對這部法律草案還將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2006-06-29 17:11:17 - 闞珂:
下一個問題。
2006-06-29 17:12:03 - 香港文匯報記者:
我想問一個關於監督法的問題。監督法從醞釀到現在已經有18年了,而且法律草案也經過了20多次修改,在人大常委會上也已經有6次初審,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通過?我想了解一下這裡面的主要原因以及爭議點在哪?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審議通過?
2006-06-29 17:12:28 - 信春鷹:
監督法的問題,社會和媒體都很關注。你説是18年,實際上是20年,我們説“二十年磨一劍”,所以這個劍磨出來是比較好的。為什麼監督法用這麼長時間?從動議到現在有20年,但是審議已經經歷了三次,主要是關於監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見。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監督法草案有了重大的進展,我們認為現在的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希望在今年的某一次會議上通過。
2006-06-29 17:13:09 - 闞珂:
下一個問題。
2006-06-29 17:16:58 -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一下。您剛才提到了免收雜費的問題會逐步地解決。但是在採訪中,我們發現雜費是維持學校正常運轉的一個很重要的保證,如果雜費取消的話,學校的開支可能會癱瘓。現在學校的各項開支都來自於雜費,如果免收雜費,那麼會遺留了很多的欠債。我想知道欠債的問題,在這個法律當如何規定?這個欠債的問題,是按中央財政來解決,還是按照各級政府的財政來解決。我想知道這次刑法修正案(六),對於經濟的犯罪的規定是否會更廣一些?對於這類犯罪的處罰,是否會規定得更加嚴格?
2006-06-29 17:17:15 - 陳小婭:
在農村義務教育的發展中,雜費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在補足公用經費、保證學校的運轉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剛才已經説過了,這一次在西部農村取消雜費,首先包括把學生交的這一筆費用,以中央財政為主,加上省級財政,首先要補齊。打一個比方,比如原來收了50元的雜費,這筆錢免收以後中央財政要補齊。在這個基礎上,財政還要提高公用經費標準。那麼五年以後農村學校的公用經費標準,就是小學生300元,中學生500元。這就是農村公用經費的標準,也正是我們所説的,我們在建立義務教育保障機制。從這學期開始,各地都已經運轉得比較好。謝謝你對這個問題的關心。
2006-06-29 17:19:01 - 陳小婭:
關於欠債的問題,主要指的是在2000年以前,農村義務教育在“普九”工作中,確實是有一部分欠債,這與當時的教育體制有關。關於“普九”欠債的問題,中央政府也正在研究,地方政府也在研究,比如重慶、湖南都已經開始解決了,還有很多的省都在探索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我想這部法律的實施,將為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定的保障。
2006-06-29 17:23:12 - 郎勝:
我來回答第二個問題。正像剛才這位記者所問的,這次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中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作了補充與完善。主要的補充和完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關於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犯罪。
2006-06-29 17:24:48 - 郎勝:
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剛才提到的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還有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信用的犯罪,破産欺詐犯罪、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和有關規定擅自運用客戶資金的犯罪等。也加重了一些犯罪的處刑,比如操縱證券和期貨市場的犯罪。另一方面,進一步總結了司法實踐當中的經驗,對於一些金融和經濟犯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構成犯罪的條件,增加了執行中的可操作性。
2006-06-29 17:25:19 -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我想問一下關於義務教育法收費的問題。因為草案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這個規定應該怎樣界定?學校的正當收費,有哪些部門來規定?應該履行怎樣的合法手續來進行收費?根據這部法,今後對學校不合理的收費將給予怎樣的懲罰?或者是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如果説學生,包括學生家長遇到了這樣的行為,他們將通過哪些渠道進行投訴?或者是進行起訴?
2006-06-29 17:28:30 - 陳小婭:
我來回答剛才你提出的問題。這次修改的義務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學校不得違反國家的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法律規定得非常清楚,現在國家規定可以收取的費用,一是教材費,即國家規定的課程教學用書費用,二是作業本費。這兩項收取的費用,如果不是給予困難學生的免費政策,學校為了教育教學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兩種費用。另外,在部分學校中,可能是一些邊遠地區或者是一些寄宿學生,可以向他們收取一定的寄宿費,要經過當地物價部門的批准。
2006-06-29 17:29:20 - 闞珂: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就到這裡,謝謝各位的光臨!再見。
2006-06-29 17:35:35 - 中國網:
本次直播到此結束,謝謝關注!
2006-06-29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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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
- 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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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記者提問
-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問
- 新聞發佈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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