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高法高檢介紹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活動描述
- 2004年12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文字內容:
- 楊揚:
女士們、先生們上午好!今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特別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先生向各位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雲騰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先生。
首先請曹建明先生和張耕先生分別做簡短的介紹,然後回答大家的問題。先請曹建明先生做介紹。
2004-12-21 09:59:44 - 曹建明:
女士們、先生們,朋友們,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智慧財産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佈《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我代表“兩高”向各位介紹一下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和主要的內容,並就全國法院審判智慧財産權案件的一些情況和今後貫徹這個司法《解釋》等問題的幾點意見。
首先,《解釋》的起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智慧財産權刑法保護高度重視。2002年,最高法院把智慧財産權刑法保護專門列為重大的調研課題。2003年,“兩高”把起草刑事司法解釋共同列入了工作日程,兩次分別到廣東、福建、上海、浙江、江蘇等地進行廣泛的調研,並徵求當地公檢法機關和工商、海關等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還就有關問題先後多次、多渠道、並採取多種方式聽取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歐盟委員會、商業軟體聯盟、美國電影協會、中國美國商會、美國資訊産業結構等行業協會和部門的意見。今年的11月2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解釋》。
2004-12-21 10:04:42 - 曹建明:
《解釋》有17條,前7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7種侵犯智慧財産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了做了具體的規定,主要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立法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為3萬元以上,與原有的定罪量刑標準相比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另外,我們對刑法中專門的易引起異議的術語,如相同的商標、假冒他人專利,以營利為目的等概念做了明確的解釋和規定,統一了司法認定的標準。我們的解釋還規定了單位犯罪應該按照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2004-12-21 10:10:42 - 曹建明:
第三個問題,近年來全國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工作的情況。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對外開放的推進,中國加入WTO以後,智慧財産權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中國已經得到歷史性的提升。也可以這麼講,保護智慧財産權不僅是中國履行國際承諾,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提高對外開放的需要,更是中國促進科技創新、規範市場經濟,促進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的需要。所以,全國各級法院在依法審理智慧財産權糾紛當中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懲治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等方面不斷加大審判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進展。
2003這一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智慧財産權案件是9271件,這些案件可以説已經覆蓋了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議的所有領域。為了保護智慧財産權,最高法院從2000年以來頒布了智慧財産權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25件,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體系。從2000年到2004年的11月的司法統計來看,智慧財産權刑事保護的力度不斷加大,共審結一審案件1710件,判處了1948人,加入世貿組織以後三年的案件數量增幅比較明顯,比前三年同比增長56.4%。這些數字説明我們國家的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利用刑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
2004-12-21 10:16:11 - 曹建明:
認真貫徹執行智慧財産權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兩高”今天解釋的發佈,是加大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又一重大舉措。我們要求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對司法解釋的貫徹,進一步加大對侵犯各種智慧財産權的犯罪的力度,特別把那些嚴重影響市場秩序和經濟發展,犯罪數額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作為大案要案依法及時判處。另外,強調:一要充分的認識智慧財産權保護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大刑事司法保護的力度;二要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密切配合,形成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合力;三是集中抓好一批典型案件的審理,加強法制宣傳,擴大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由於時間關係,我先做這些介紹,謝謝大家!
2004-12-21 10:20:22 - 張耕:
女士們,先生們,剛才曹建明先生就司法解釋的情況向大家做了簡要的介紹。我講話的書面材料已經印發。我在這裡強調三點,這樣把更多的時間留給大家提問。
第一,這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製定的,制定這個《解釋》,我們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聽取了各個方面的意見,包括外國的一些企業、一些團體的一些意見。值得強調的是聽取外國企業和團體的意見,在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過程中,這還是第一次。這説明瞭這個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是透明的,吸收了各個方面的意見。
《解釋》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從懲治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定罪標準,集中解決了各地辦理此類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疑難問題,提高了相關刑法條文的可操作性。該《解釋》的出臺,有利於加大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力度,切實維護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004-12-21 10:24:19 - 張耕:
第二,檢察機關對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犯罪問題是高度重視的。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不斷加大對這些犯罪打擊的力度。我的書面材料中有幾組數字,朋友們可以看一看。這裡我想強調一組數字。據我們檢察機關的統計,從2000年到2004年,這幾年中檢察機關依法批捕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的案件1500多件,人數是2400多人,依法起訴的這類案件也是1500多件,人數也是2400多人。如果説和前三年相比較,那麼批捕的件數增長了35.6%,起訴的案件數量增長了75.1%。這組數字可以説明檢察機關對這類犯罪活動的打擊是有力的。特別值得提到的是我們從今年三月份開始了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專項立案監督,目前這些活動正在進行,已經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2004-12-21 10:28:22 - 張耕:
第三,本《解釋》公佈以後,關鍵是要抓好實施。檢察機關要和法院,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違法犯罪活動。檢察機關要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及時批捕和起訴侵權犯罪案件,特別是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檢察機關要著力打擊那些侵犯智慧財産權背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活動。
同時,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使這個《解釋》能夠得到正確、認真的實施。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繼續把打擊制假售假、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引向深入,並取得效果。要建立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立案監督的長效機制,重點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使涉嫌犯罪案件及時移送。同時,我們還要選擇一些典型的案例進行宣傳,不斷的提高全社會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意識,以便加大對侵犯智慧財産權這種犯罪打擊的力度。只要這樣做,智慧財産權一定會得到更好的保護,我們就會造就一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促進改革開放,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依法保障。
謝謝大家!
2004-12-21 10:31:20 - 楊揚:
謝謝曹院長和張檢察長,現在我們回答問題。
2004-12-21 10:40:07 - 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記者:
曹建明院長,這個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對於為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等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的,以侵犯智慧財産權罪的共犯論處”,條件是什麼?
2004-12-21 10:40:35 - 曹建明:
我回答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是我們司法解釋當中研究的問題,也是國外很關注的問題。對“為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幫助”,我們如何依照刑法的規定進行制裁,這是大家很關注的問題。客觀上講,我們現在的一些地方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比較猖獗,和智慧財産權犯罪手段不斷的變化,及個人和單位提供幫助是有關係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而為其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幫助的行為,以共犯論處。比如現在的實踐當中,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人員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例如專門代理侵權産品的進出口業務的行為,還有為犯罪分子提供資金、場地、運輸工具這種行為等,對這種行為,我們現在納入了刑法打擊的範疇,這樣更好的發揮我們刑事制裁的作用。
那麼,我們為什麼把這種行為作為共同犯罪呢?從法理上來講,主要是這些實施犯罪的單位或者個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犯罪行為,但是行為人對他人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是明知的,他自己主觀上有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觀上提供了幫助犯罪的行為。所以,我們認定為是共犯。謝謝!
2004-12-21 10:41:01 - 香港鳳凰衛視記者:
在制定這個《解釋》當中,有沒有考慮到對國外的著名商標的商品侵權,對這類侵權的處罰大一些,國外的知名商標還沒有進入中國市場,但是在中國的市場已經有侵權或者銷售,這些外商如何保護自己?另外,在制定這些規定的時候,有沒有考慮到對於購買或者使用這些産品的人也要進行打擊?因為在香港我們知道,對於軟體的非法使用也是有一定的處罰的。
2004-12-21 10:49:27 - 曹建明:
我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主要是講到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我們司法解釋中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我們司法解釋對馳名商標沒有做專門的規定,但是我想這並沒有影響對馳名商標的特別的保護。為什麼?我講講我們的一些想法。
第一,中國的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僅僅是限于不予註冊或禁止使用、複製或者模倣、翻譯他人的馳名商標,沒有一般性的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它通常對侵犯註冊商標犯罪的構成是沒有影響的,所以,從這個角度講,不對馳名商標做特別的規定,也不影響我國刑法,包括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
2004-12-21 10:51:19 - 曹建明:
第二,我們注意到馳名商標,包括馳名商標的價值,一般都比普通註冊的商標和它的商品的價值要高。 因此,我們這個《解釋》,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就是計算非法經營數額時,對有些侵權行為可以按照被侵權産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或者按侵權産品的標價計算,這樣規定,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通常更加容易達到定罪的數額標準。所以,儘管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馳名商標進行特別保護,但實際上已經體現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第三,關於馳名商標的保護問題,我還想提醒各位記者注意另外一個問題,除了對馳名商標刑事保護以外,其實人民法院在近年,尤其是加入WTO以後,在近年審理的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中,侵犯註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包括網路域名等等保護馳名商標,不少法院已經通過判決確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來個案認定自己的馳名商標,包括上海的法院、北京的法院通過這些案件來予以認定,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這是中國進入WTO以後非常重要的發展。
2004-12-21 10:53:40 - 曹建明:
我再補充一個問題,剛才還有一個問題沒有回答。就是講到購買和使用侵權産品,特別是像電腦軟體,法律上如何處理的問題。這在我們民事法律、刑事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包括電腦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保護他人軟體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當中,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當中對這個問題專門做了規定。我們規定,電腦軟體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電腦軟體的,我們就按照著作權法的第47條第1項、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來承擔民事責任,這是關於民事案件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在刑事案件上如何處理這個問題,主要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電腦軟體,違法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上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4-12-21 10:58:05 - 合眾國際社記者:
第一,我們從來不懷疑中央這級政府在打擊智慧財産權侵權方面的決心,真正的問題存在於地方一級,我的問題是從公安部的角度,包括從地方政府的角度,會用多少人力資源共同打擊智慧財産權侵權的問題?第二個問題,針對進出口環境的造假情況,有何具體形式上的處罰,在處罰當中會不會有任何的技術貿易壁壘,比如説你們打算用什麼樣的方式對中國的貿易進行保護。我們知道進出口造假環節,有國外的公司和中國公司合作的問題,中國在這方面打算怎麼做?另外一個問題是最低的懲罰標準,提到了有三萬、五萬,對於能夠負擔得起這樣額度罰款的犯罪人來説你們怎麼辦?在他們看來,只是他們做生意的成本而已,他們可能明知如此仍然侵權。第四個問題,你們打算如何打擊跨省的智慧財産權侵權行為,比如説造假可能發生在河北,但是造假出來的商品可能在北京、天津、上海出售出去,這方面的跨省打擊你們如何工作?以及在國際方面上中國如何合作,共同的打擊侵權的行為?
2004-12-21 11:02:07 - 曹建明:
非常感謝這位記者提了很多的問題。我先講第一個問題,關於地方保護的問題,包括你後面提到的跨省的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問題怎麼來處理。關於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正如你所講,無論是中共中央也好,中央政府也好,包括各級政府也好都是非常重視。特別是今年又專門開展了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專項行動,那麼,應該説這種所投入的人力和精力是非常巨大的,當然,究竟是用地方政府花多少精力,這個問題我很難一下子很準確的回答你。
你剛才講的問題其中有一方面可能和法院有關係,就是如何解決跨省的問題,如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可以説,這一問題,正是中國政府,包括中國司法機關所要致力解決的問題。這種問題不僅在智慧財産權案件當中存在,包括在其他的案件當中同樣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我們解決這個問題的態度是堅決的、明確的、始終如一的。在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具體問題上,最高法院一直在強調,各級法院在審理智慧財産權,包括其他案件的時候要堅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措施上有什麼保證,從我們這個司法解釋頒布以後,我們在考慮對《解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如果發現具體的案件審理當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情況的話,我們可以監督下級法院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各類侵犯智慧財産權案件得到依法、及時、公正的審理。這是我回答的第一個問題。
2004-12-21 11:05:14 - 曹建明:
你講的第二個問題,進出口如果涉及到侵權的産品我們是如何處理的。這個問題實際上也是我們在制定這個司法解釋當中予以考慮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我認為,中國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也是非常明確的,而且正在採取有效的措施來堅決查處進出口産品當中的侵權問題。對於這種侵犯智慧財産權的産品,無論是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還是出口到國外,中國的公安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一旦發現,對會採取積極的有效措施,包括對國外走私進口的侵權産品,中國的海關和其他執法部門發現以後也會採取有效的措施來查處。
接下來我回答這個問題,假如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式中遇到這類進出口侵權産品如何處理?第一,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對於代理進出口侵權産品的行為,如果明知的,按照《解釋》的規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權行為人採用了走私的手段進出口侵權産品,根據中國的法律還可以按照走私罪來定罪處罰。第三,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理侵權人出口侵權産品,這也是外商非常關注的問題,我們這個《解釋》規定,按照“共同犯罪”來處理,所以,我相信我們這個司法解釋出臺以後,對你講的進出口侵權問題的處理將會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4-12-21 11:12:00 - 曹建明:
你第三個問題講到司法解釋規定的關於非法經營額的問題,我們對7種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中的4種犯罪大大的降低了定罪量刑標準,更加有利於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在我們制定司法解釋過程當中,特別是和外商討論過程當中,國外的一些機構,包括國外的一些企業提到,非法經營額降低了,降到了5萬元,違法所得數額降到了3萬元,降低了不少,但是對於不到5萬元怎麼處理?是不是會形成對智慧財産權人保護不力?所以,你講的這個問題很重要。
要講這個問題,首先要做一個非常簡要的説明,就是中國和國外的法律制度有差異。在國外,對盜竊、詐騙、侵犯智慧財産權行為,不管數額多少都是犯罪,比如盜竊,哪怕再少也是犯罪,而且這種犯罪分為重罪、輕罪或者違警罪。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有所不同,中國的刑法實際上是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嚴重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而把相當於外國法律當中規定的輕罪、違警罪這部分的東西歸到行政處罰當中去。在我們這些行政法規、治安處理法規當中,我們儘管不叫輕罪或者違警罪,但是在處罰上和國外沒有什麼差異。包括像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這些處罰措施不少相當於國外對輕罪的處罰,甚至某些程度比國外的輕罪的處罰還重一點。在這個問題上,我有一個結論性的觀點,就是中國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體系的問題,其實對智慧財産權的保護體系,包括兩大體系,一個是行政執法,一個是司法保護。在司法保護方面,不僅有刑事司法保護,還有民事司法保護,這是構成了中國對整個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完整的法律體系,所以,我們不僅要關注刑事保護的部分,還要關注其他的保護部分。
2004-12-21 11:17:29 - 新華社記者:
有一個問題請教張耕副檢察長,我們發現司法解釋對單位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罪有一個新的定罪量刑的標準,單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按照個人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三倍進行定罪量刑,以前的標準是五倍,這種大幅度的調整、下降是出於哪方面的考慮?
2004-12-21 11:27:05 - 張耕:
這位記者提出的問題,也是我們這次研究起草司法解釋中關注的一個問題。為什麼規定了對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個人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執行,而不是以前有的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倍,我們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從承擔責任的主體來看,不僅有單位,而且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犯罪的範圍來看,情況複雜,規模大,參與人員往往是數人,甚至更多;從犯罪金額來看,要比個人犯罪的金額多。因此,我們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對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標準作了區別。
第二,我們制定司法解釋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加大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作為個人犯罪,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從原來的10萬、20萬降到5萬,而且增加規定了違法所得3萬予以定罪的情形。個人定罪的標準降低了,對單位犯罪的標準也應該降低,原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之間是5倍的標準,現在是3倍。舉一個例子,如果侵犯了商標權,按照原來的五倍計算,單位非法經營數額要達到50萬才定罪,現在按照三倍計算,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就是15萬的定罪標準,從50萬降到15萬這個幅度是不小的,也説明瞭我們對單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的加大。
綜上,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對個人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加大了打擊的力度,而且對單位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也同樣加大了打擊的力度,這樣將會更有利於保護智慧財産權。謝謝!
2004-12-21 11:28:27 -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
就網路侵權提幾個問題。第一,如何界定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比如説通過MSN或者E-mail的形式,是否也構成網路侵權?這樣的侵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也是侵權,是否構成犯罪?
2004-12-21 11:40:43 - 曹建明:
你講的這個問題,網路侵權的問題,包括線上盜版的問題,這是最近階段發展比較快的問題,也是受到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在制定司法解釋當中,我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就是適用法律上對於通過資訊網路向他人提供侵權作品的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認定為刑法上規定的“複製發行”的行為。首先要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我們國家《著作權法》是如何修改、如何解決這樣一個問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第10條專門規定了資訊網路的傳播權。這個法律的第47條也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作品是一種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的這個司法解釋正是根據《著作權法》這樣的規定以及《刑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他們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和其他作品的行為,都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對線上盜版的行為,明確規定按照刑法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來處理”,這種司法解釋對遏制新的線上盜版的行為是非常有意義的。
2004-12-21 11:42:23 - 香港文匯報記者:
請問張耕副檢察長兩個細節問題:一個是在這個《解釋》當中規定非法經營數額主要是按照侵權産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我們想了解為什麼不按侵權産品的真品價格來計算?另外,在解釋當中,對侵權行為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2004-12-21 11:49:19 - 張耕:
關於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罪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問題,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也是我們在制定這個司法解釋過程中認真研究的一個問題。按照我們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以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同時還規定了其他情形下的計算方法。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個是從市場銷售的情況來看,侵權人在銷售其侵權産品的時候,在市場上,要受到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也就是説這個産品的價格,銷售的金額究竟是多少,可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有時候銷售的侵權産品的價格可能低於真品的價格,有時候也可能等於真品的價格。如果在真品緊俏的時候,銷售的價格可能高於真品的價格。為了比較客觀的計算侵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經過反覆研究論證,解釋規定了,用實際的銷售價格來計算已經銷售的侵權産品價值,這樣就比較客觀的反映了這種侵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依據這個後果對他進行處罰,也體現了《刑法》中罪刑相適應的重要原則。
二,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在打擊侵權犯罪的過程中,對人權的保護應該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我們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為此加大了打擊侵權犯罪的力度。另一個方面,我們也應該客觀的來考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非法經營數額完全按照真品價格計算,那麼可能就會出現一種情況,就是侵權人所銷售的侵權産品的非法經營數額遠遠大於他的實際經營數額。如果按照這個數額來對他進行處罰,對他本人來講應該説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們認為,按照實際銷售價格來計算更好的體現了公平的法制原則。
2004-12-21 11:50:22 - 法制日報記者:
張耕副檢察長,今天“兩高”發佈的司法解釋,對此前公佈的《非法出版物解釋》、《追訴標準》中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包括追訴標準做了哪些具體的調整和補充?
2004-12-21 12:02:20 - 張耕:
這個問題也是這次司法解釋研究起草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的司法解釋和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製定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比較,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降低了處罰的數額,定罪的標準降低了。概括起來是兩句話,一個是降低定罪的門檻,第二就是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具體説,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與非法出版物解釋相比較,把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20萬降低到5萬,違法所得數額從5萬降到3萬。
第二,和追訴標準相比較,把追訴標準規定的侵犯商標權這一類犯罪的定罪標準由原來的非法經營數額10萬和20萬,降為5萬。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3萬的,也要定罪。
還有一個具體的體現,就是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也作了調整,這個剛才我已經講過了,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
這幾方面説明,這次制定和公佈的司法解釋確實為我們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適用法律依據,有利於加大打擊這類犯罪的力度,從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2004-12-21 12:03:49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曹建明副院長,我注意到《刑法》中並沒有對經過行政處罰或者多次侵權行為的規定,這是為什麼呢?是在其他的地方已經有所規定嗎?另外,還想問一下,目前的刑法當中有多少罪名是用來打擊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
2004-12-21 12:09:37 - 曹建明:
第一,主要是講侵權行為人曾經因為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受到了行政處罰以後又實施了侵權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是不是要給予刑事處罰的問題。這個問題在我們司法解釋當中是沒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加以區別對待。怎麼對待?如果行為人以前因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受到了行政處罰,以後又實施了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如果以後實施的這個行為仍然是屬於行政處罰的行為,那當然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應當一個行政處罰加上一個行政處罰就變成一個刑事處罰,這是一種情況。但是,如果後來的侵權行為是達到了刑事違法犯罪的程度,那就當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新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把以前的行政違法的行為作為量刑的情節來考慮。
關於第二個問題,就是涉及到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這些罪名的問題。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現在在智慧財産權犯罪罪名當中主要有七個罪名,第一個假冒註冊商標罪、第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第四是侵犯著作權罪、第五是假冒專利罪、第六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第七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應該説這七個罪比較完整的體現了中國的智慧財産權的刑事司法保護。
我在這裡要做一個重要的補充是我們目前關於智慧財産權犯罪的統計,目前的統計是完全按照這七種罪名進行統計。但實際上我們目前關於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的司法統計,並不能完全的反映我們在司法程式當中處理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整體的情況。在我們的司法實踐當中,還有大量的侵犯智慧財産權犯罪,按照另外兩個罪名處理,這兩個罪名就是《刑法》規定的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非法經營罪。我們現在涉及到的著作權犯罪,很多是按照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理的。在我們的書面講話裏,對這兩個犯罪也有統計,這兩個罪的統計加起來比智慧財産權犯罪的數據還要多。這從法律上就反映了我們法理上法條競合的問題,適用後面兩種犯罪法條處理處罰更重。謝謝!
2004-12-21 12:12:00 - 楊揚: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04-12-21 1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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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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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會現場主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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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第一財經頻道記者提問
-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耕回答記者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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