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政策
宣傳清單
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要求,按照市局“想就業、找人社”總體工作部署,組織開展全方位、立體化就業政策宣傳和服務活動,提高就業政策知曉度,增強就業服務有效性,面向各相關單位徵集促進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編制印發《天津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清單》。
附件:天津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清單
天津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清單
一、就業支援政策
【申報條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的全日制在校生(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畢業當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職及以上學歷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辦理程式】
1.就業見習崗位查詢。全市就業見習崗位資訊在中天人力資源網(www.cnthr.com)統一發佈,申請人員可登錄查詢。
2.就業見習報名。
(1)可以到市、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
(2)直接到就業見習基地報名;
(3)畢業學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業指導中心報名。
3.簽訂就業見習協議。見習人員與就業見習基地應簽訂《就業見習協議》,明確見習崗位、見習期限、見習生活費、見習地點、月度出勤計劃和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補貼標準】
1.根據見習人員實際出勤情況和見習實績,按月獲得見習人員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見習人員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且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就業見習期間由就業見習基地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不低於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教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就業見習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20〕3號)。
【申報條件】
畢業兩年內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
【補貼標準】
享受最長2年三項社保補貼(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標準為最低繳費標準的2/3。
【辦理程式】
1.申請。高校畢業生辦理靈活就業登記後,到常住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補貼申請。
2.審核。符合條件的,報區人社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區人社部門出具《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證明》。
3.補貼撥付。高校畢業生按指定時間到經辦機構領取補貼證明,按規定繳納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市人社部門復核後,每月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政策依據】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64號)。
【申報條件】
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生;
2.脫貧勞動力家庭的學生;
3.困難殘疾人家庭的學生;
4.殘疾學生;
5.在校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
6.特困人員中的學生。
【補貼標準】
求職創業補貼標準為每人3000元,每人限領一次。
【辦理程式】
1.補貼申請。符合條件的學生應于畢業學年開學後,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職創業補貼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申請審核。各院校負責統一組織學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工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將申請補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財政局關於做好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19〕122號)。
【諮詢電話】
以上政策可通過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rss.tj.gov.cn)或撥打人社服務熱線12333諮詢。
二、人才支援政策
(一)實習實訓
【人員範圍】
1.與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建立合作關係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實訓學生”)。
2.本市“雙一流”高校非畢業學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學生。
在經認定的本市大學生實訓基地(以下簡稱“實訓基地”)開展崗位訓練活動的,可以申請實訓補貼。
【辦理程式】
市人社局每季度匯總大學生實訓崗位資訊並向高校發佈。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與實訓基地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天津市大學生實訓協議》(《實訓協議》)後,開展實訓活動。
【實習實訓要求】
每名實訓學生實訓時間一般不少於15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每天實訓時間應不少於6小時,實訓時間超過1個月的,可根據實訓學生在校學習情況在年度內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提供提升大學生實踐能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實訓崗位,為外省市實訓學生提供住宿。
2.完成實訓任務的大學生,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實訓補貼:
(1)生活補貼: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和實際實訓時間發放,其中,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別按80%、90%、100%比例發放。實訓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照實際實訓天數按日發放;不滿15天的,不予發放補貼。
(2)交通補貼:參加實訓15天以上的外省市實訓學生按照高鐵二等座標準,給予一次往返交通補貼。
(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元。
【實施期限】
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援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3〕23號)。
【辦理範圍】
普通高校符合畢業條件、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全日制應屆本科及以上學歷在校生,均可在畢業學年提出集中辦理申請。
【申請時間】
每年于6月、12月兩批次集中辦理,學生申請時間一般不晚于取得畢業證前10個工作日。
1.戶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應屆畢業生
(1)學生本人申請,填寫《個人委託承諾書》;
(2)高校匯總資訊,填寫《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高校)》並蓋章確認;
(3)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與各高校對接,交接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並向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提交原戶口頁和《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高校)》;
(4)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依據《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高校)》列印新戶口頁,以現場交接的形式交給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1)學生本人申請,填寫《個人委託承諾書》;
(2)高校匯總資訊,填寫《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原籍)》(附件3)並蓋章確認;
(3)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與各高校對接交接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並向所在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提交《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原籍)》;
(4)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依據《本市高校畢業生留津落戶名冊(戶口在原籍)》列印《准予遷入證明》,以現場交接的形式交給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5)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將《准予遷入證明》交給高校。高校將《准予遷入證明》及《注意事項及回遷材料清單》(附件5)分發至學生;
(6)學生按照《注意事項及回遷材料清單》提示,在規定時間內將所列材料交至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匯總材料及《“海河英才”天津市高校畢業生落戶名單》(附件6),報送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
(7)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列印戶口頁,以現場交接的形式交給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1)學生本人申請,填寫《個人委託承諾書》;
(2)高校匯總資訊,填寫《外省市高校畢業生進津落戶名冊》並蓋章確認(附件4);
(3)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與各高校對接,交接材料(紙質版和電子版),將蓋有學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畢業生進津落戶名冊》移交北方人才市場匯總;
(4)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提交《外省市高校畢業生進津落戶名冊》;
(5)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依據《外省市高校畢業生進津落戶名冊》列印《准予遷入證明》,以現場交接的形式交給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6)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將《准予遷入證明》返給高校。高校將《准予遷入證明》及《注意事項及回遷材料清單》分發至學生,同時將《“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畢業生落戶名單》(附件7)及回遷材料匯總後交至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7)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將回遷材料及《“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畢業生落戶名單》整理匯總後,報送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
(8)區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列印戶口頁,以現場交接的形式交給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
【有關事宜】
1.北方人才所屬分部(分公司)負責對接各高校移交學生檔案至“海河英才”檔案庫,負責提供戶口頁保管及相關服務。
2.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將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高校應屆畢業生集中辦理來(留)津手續的事中事後監管,對弄虛作假騙取落戶資格的人員,登出戶口。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關於為高校應屆畢業生來(留)津提供集中辦理服務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1〕22號)。
(三)用人單位聘任初級職稱
【申報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聘任初級職稱,須同時具備全市統一規定的學歷、工作年限要求,並經所在單位業績考核合格。全市統一規定的學歷、工作年限要求為:
1.聘任員級職稱,中專畢業的,從事擬聘任崗位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聘任助理級職稱,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的,從事擬聘任專業技術工作;大學本科畢業的,從事擬聘任崗位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大專畢業的,從事擬聘崗位任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中專畢業的,從事擬聘任崗位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辦理程式】
用人單位聘任初級職稱一律通過“天津市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系統”)辦理。
1.個人申請。符合聘任條件的申報人登錄資訊系統,按要求線上填報相關資訊、上傳佐證材料,並提交至用人單位。
2.單位審核。用人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學歷、資歷情況,符合條件的提交至上級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審核。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所屬用人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報送職稱業務主管部門。
4.頒發證書。職稱業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備案,並向審核通過人員發放電子職稱證書。電子職稱證書在資訊系統上生成,申報人可登錄個人賬號自行下載並列印。
【政策來源】
《市人力社保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用人單位聘任初級職稱辦法(試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8〕31號,第一條)。
【諮詢電話】
以上政策可通過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rss.tj.gov.cn)或撥打人力社保服務熱線12333諮詢。
三、人才“安居”政策
(一)留津就業高校畢業生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申報條件】
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計提取最高限額為1500元;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訊的,可按照登記備案租金提取,每月合計提取最高限額為3000元。
【辦理程式】
1.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www.zfgjj.cn)、天津公積金APP、天津住房公積金微信小程式辦理。
2.攜帶本人身份證就近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辦理。按照登記備案租金提取需提供租賃備案資訊,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
【政策來源】
《關於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1〕3號);《關於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2〕4號)。
【諮詢電話】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二)留津就業高校畢業生租住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申報條件】
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租賃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合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計不超過3000元。
【辦理程式】
就近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租賃備案資訊。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還需提供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
【政策來源】
《關於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1〕3號);《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2〕3號);《關於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最高限額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22〕4號)。
【諮詢電話】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三)留津就業高校畢業生在我市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申報條件】
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辦理程式】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員可就近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政策來源】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6號)第十四條。
【諮詢電話】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022-12329。
四、創新創業支援政策
(一)創業培訓
【申報條件】
對本市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培訓對象)免費開展的創業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機構補貼: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學生,畢業5年內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
2.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退役軍人、鄉村創業致富帶頭人、返鄉入鄉創業人員;
3.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
4.登記失業人員、轉崗職工、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就業困難人員、殘疾人;
5.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辦理程式】
有創業意願的培訓對象向創業培訓機構報名,創業培訓機構根據本人情況和創業意向,指導其選擇相應的培訓班次和內容。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創業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1〕3號)。
(二)首次創業補貼
【申報條件】
在津首次創辦企業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企業正常生産經營、信用良好;企業法定代表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補貼標準】
給予企業最長3年五項社保補貼和1年崗位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40%。社保補貼標準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的繳費比例確定。
【辦理程式】
1.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企業每月25日前,填寫《社保、崗位補貼申報表》,向經營地所在區人社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相關材料。
2.審核。區人社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區人社局將申請享受補貼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
3.補貼撥付。公示無異議的,區人社局于次月初1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企業銀行賬戶。
【政策依據】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
(三)一次性創業補貼
【申報條件】
法定勞動年齡內,在津首次創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且正常生産經營滿1年,帶動1人及以上就業,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自註冊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享受一次性創業補貼: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臺)畢業離校2年內的畢業生;
2.登記失業6個月及以上的本市戶籍人員;
3.在本市涉農區創業的返鄉入鄉人員。
【補貼標準】
1.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的(申請時企業法人及職工應為正常繳費狀態,下同),給予3000元創業補貼。
2.企業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的,可先行申領1500元補貼。
【辦理程式】
1.申請。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向註冊地所在區人社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表》(見附件);
(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3)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複印件。
2.審核。區人社局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核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帶動就業人員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情況,形成審核意見並告知申請人。
3.撥付。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區人社局應于審核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申請人提供的企業銀行賬戶。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一次性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3〕3號)。
(四)創業房租補貼
【申報條件】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津租賃房屋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且正常生産經營的,自註冊成立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創業房租補貼: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臺)、中等職業學校畢業離校5年內的畢業生;
(3)回國5年內的留學人員;
(4)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人員和認定5年內的“項目+團隊”成員;
(5)國家級或市級創業大賽5年內獲獎人員;
(6)經認定的本市就業困難人員。
上述人員應為企業創辦人並擔任法定代表人。
2.企業租賃的房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産權清晰,依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不得分租或轉租;
(2)為企業主要生産經營地。
【補貼標準】
創業房租補貼最長24個月,自企業首次領取補貼之月起連續計算。
符合條件的企業,每月可享受創業房租補貼1000元;每帶動1人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補貼額度最高2500元。
實際房租金額低於上述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房租金額予以補貼。
【辦理程式】
創業者申請房租補貼,按以下程式向租賃房屋坐落地區人社局進行資格確認:
1.申請。創業者填寫《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資格登記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2.核查。區人社部門在收齊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核對法人身份、企業就業登記和社保繳費等情況,審查通過的,于7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核實。
3.確認。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區人社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出具資格確認意見並通知申請企業,同時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通知企業並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
4.申領。資格確認後,企業按季度申領房租補貼。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3〕19號)。
(五)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
【申報條件】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補貼標準】
貸款最高額度5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3年,貸款利率不超過LPR+50BP,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貼息。
【辦理程式】
申請區級部門經辦的,借款人可向經營地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市級經辦的,借款人可向承辦市級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政策依據】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於印發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3號);《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於應對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辦發〔2020〕106號)。
【諮詢電話】
以上政策可通過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hrss.tj.gov.cn)或撥打人力社保服務熱線12333諮詢。
(六)高校畢業生創業稅費扣減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申報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2.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持《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4.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辦關於確定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限額標準的通知》(津財稅政〔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辦 市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我市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津財規〔2021〕20號)。
(七)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個人所得稅減半徵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
【申報條件】
1.不區分徵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支援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5號)。
(八)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報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2.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徵管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6號)。
(九)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申報條件】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十)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銷售收入減徵增值稅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申報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適用3%徵收率應稅銷售收入。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
(十一)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申報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十二)擴大地方“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範圍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我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按50%徵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報條件】
1.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辦理程式】
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無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天津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津財規〔2022〕5號)。
(十三)創設金融支援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門産品和服務
鼓勵引導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創設金融支援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門産品和服務,強化與創新創業基地、孵化器等機構合作,結合大學生創新創業企業特點及發展需求,努力提供配套創業孵化、信貸融資、創投服務、産業對接、輔導培訓等綜合金融服務,鼓勵在企業生命週期中前移金融服務,針對大學生創新創業設立的科創企業,提供“投貸聯動”等融資支援。
【政策來源】
《市教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關於印發天津市進一步支援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若干舉措》(津教規範〔2023〕1號,第十八條)。
【諮詢電話】
天津銀保監局普惠金融處,022-83865507。
(十四)支援大學生創新創業,推行企業開辦“一窗通”,提高企業開辦效率
支援大學生創新創業,提高企業開辦效率,申請人可通過企業開辦“市場主體一網通辦”在1個工作日完成企業設立登記及涉及企業開辦的公章刻製、發票申領、社保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多環節事項聯辦。
【申報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規範進行申報。
【辦理程式】
申請人通過“市場主體一網通辦”平臺申請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並登記。通過數據共用,可同時辦理公章刻製、發票申領、社保參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政策來源】
市市場監管委等七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推行開辦一網通辦的意見》的通知。
【諮詢電話】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政務服務處,022-2445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