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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江必新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 別濤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第五巡迴法庭副庭長 魏文超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李廣宇
現場記者
中央電視臺記者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世界環境日,在這個特殊的日子裏,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我們榮幸地邀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先生,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第五巡迴法庭副庭長魏文超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需要向大家特別介紹的是,我們還有幸邀請到幾位全國人大代表,他們是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天津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才華先生,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女士,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蔡學恩先生,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郭軍女士。其中蔡學恩代表和郭軍代表還列席了討論我們今天將要發佈的司法解釋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9次全體會議,並且提出了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正如周強院長所指出,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的重要舉措,也是改革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有益嘗試。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重大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時多次邀請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各領域專家學者列席會議,實踐證明這一做法效果很好,可以使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制定過程更加公開透明,更加符合司法規律和社情民意。而請他們列席新聞發佈會,也是人民法院主動接受監督的一種新安排,我們歡迎你們。
2019-06-05 10:16:00
下面進行新聞發佈,首先請江必新副院長介紹司法解釋的相關情況。
2019-06-05 10:18:13
各位記者朋友,同志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已于2019年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9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今天正式發佈施行。下面,我就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主要內容作一簡要的介紹和説明。
2019-06-05 10:18:26
一、《若干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2019-06-05 10:19:01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2015年中央先後通過《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提出要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為目標,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並對人民法院探索完善賠償訴訟規則提出具體要求。
2019-06-05 10:19:56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改革方案》任務分工的貫徹落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審判工作,創新賠償協議司法確認程式,依法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類案件,探索完善審判執行規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堅持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工作原則,由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專門法庭受理、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嚴肅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修復和賠償責任,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各地還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山東、貴州、雲南、江蘇等9省市出臺了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規則,為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審判規則積累了有益經驗。截止2019年5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0件,其中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14件,審結9件;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16件,審結16件,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全面試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實踐支援。
2019-06-05 10:20:21
根據《改革方案》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將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在認真總結各地法院尤其是試點法院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徵求立法機關、相關部門、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意見,制定出臺《若干規定》,從司法解釋層面確保黨中央關於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根見效。《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引領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釋,將對推動我國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涵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普通環境侵權責任訴訟在內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全面加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司法保障,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2019-06-05 10:20:42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2019-06-05 10:21:17
《若干規定》以指導人民法院正確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責任者的修復和賠償責任為目標,認真貫徹《改革方案》確定的“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資訊共用,公眾監督”的工作原則,在總結改革試點及全面試行經驗基礎上,適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審判實踐經驗尚不夠豐富的實際情況,以“試行”的方式,對於司法實踐中亟待明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受理條件、證據規則、責任範圍、訴訟銜接、賠償協議司法確認、強制執行等問題予以規定。《若干規定》對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暫未作出規定,為實踐探索留有餘地,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和前瞻性。
2019-06-05 10:21:46
《若干規定》共二十三條,主要就以下六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2019-06-05 10:21:53
(一)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
2019-06-05 10:22:20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不同於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普通環境侵權責任訴訟的一類新的訴訟類型。《若干規定》第一條就人民法院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2019-06-05 10:22:36
一是明確了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範圍。依據《改革方案》關於賠償權利人以及起訴主體的規定,《若干規定》明確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託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部門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同時,明確“市地級人民政府”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
2019-06-05 10:22:52
二是明確了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具體情形。依據《改革方案》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範圍的規定,《若干規定》明確了可以提起訴訟的三種具體情形,包括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以及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情形。需要説明的是,上述第三種情形包括各地依據《改革方案》授權制定的實施方案中的具體規定。
2019-06-05 10:24:48
三是明確了開展磋商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若干規定》明確原告在與損害生態環境的責任者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將磋商確定為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為充分發揮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索賠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提供了制度依據。
2019-06-05 10:24:56
《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不適用本解釋的兩類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救濟渠道。具體包括兩類案件,一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人身損害、個人和集體財産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二是因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要求賠償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
2019-06-05 10:25:12
基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若干規定》就相關審理程式和證據規則作出專門規定。
2019-06-05 10:25:44
一是明確了管轄法院和審理機構。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係新類型案件,事關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社會影響較為重大,《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並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跨地域、跨流域特點,就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根據《改革方案》要求,為統一審判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審判專業化水準,《若干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指定的專門法庭審理。
2019-06-05 10:25:58
二是明確了審判組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為推進司法民主,保證司法公開公正,主動接受人民監督,《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應當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2019-06-05 10:26:15
三是明確了原告的舉證責任。《若干規定》依據侵權責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掌握行政執法階段證據,舉證能力較強的特點,明確原告應當就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或者具有其他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的情形,生態環境受到損害以及所需修復費用、損害賠償等具體數額,以及被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2019-06-05 10:26:42
四是明確了證據審查判斷規則。《若干規定》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各類證據的特點,分別就生效刑事裁判涉及的相關事實、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等證據、當事人訴前委託作出的鑒定評估報告等證據的審查判斷規則作出明確規定,為準確查明損害生態環境相關事實提供了規範依據。
2019-06-05 10:26:58
(三)創新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體系
2019-06-05 10:27:11
一是創新責任承擔方式,突出了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訟目的,首次將“修復生態環境”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方式。二是創新責任方式的順位,突出修復生態環境和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在損害賠償責任體系中的重要意義;三是明確了責任範圍,根據生態環境是否能夠修復對損害賠償責任範圍予以分類規定,明確生態環境能夠修復時應當承擔修復責任並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不能修復時應當賠償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並明確將“修復效果後評估費用”納入修復費用範圍;四是明確了賠償資金的管理使用依據,與土壤污染防治法關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等規定相銜接,規定賠償資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繳納、管理和使用。
2019-06-05 10:27:24
(四)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規則
2019-06-05 10:27:39
《改革方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銜接等問題提出意見。《若干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就兩類訴訟的銜接作出了相應規範。
2019-06-05 10:27:51
一是明確受理階段兩類案件分別立案後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為保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訴權,節約審判資源,避免裁判矛盾,《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由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並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2019-06-05 10:28:02
二是明確審理階段兩類案件的審理順序。鋻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原告具有較強專業性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的能力,為促進受損生態環境的及時有效修復,《若干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和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應先中止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審理完畢後,就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未被涵蓋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
2019-06-05 10:28:21
三是明確裁判生效後兩類案件的銜接規則。為避免相關民事主體因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被重復追責,妥善協調發展經濟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關係,《若干規定》第十八條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裁判生效後,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或者社會組織,就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有證據證明存在前案審理時未發現的損害,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對於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前案審理時未發現的損害,原則上只能提起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或者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2019-06-05 10:28:35
四是明確實際支出應急處置費用的機關提起的追償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關係。為全面保護國家利益,《若干規定》第十九條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未主張應急處置費用時,實際支出該費用的行政機關提起訴訟予以主張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2019-06-05 10:28:59
(五)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規則
2019-06-05 10:29:18
《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就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司法確認作出規定,明確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同時,規定了賠償協議的公告、審查以及裁定內容和公開要求,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提供了規範依據。
2019-06-05 10:29:43
(六)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裁判的強制執行
2019-06-05 10:31:08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所涉生態環境損害巨大,修復工作專業性強,時間長,情況複雜的特點,《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在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同時,明確執行中涉及的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依法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確保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2019-06-05 10:31:37
三、認真貫徹執行《若干規定》,全面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司法保障
2019-06-05 10:31:43
一是堅持人民為中心,處理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關係,保障受損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全面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2019-06-05 10:31:58
二是遵循司法規律,處理好生態環境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關係。既要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職能作用,在堅持平等原則基礎上依法審理案件,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又要充分尊重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防止審判權“越界”進入行政監管領域,還要注意與行政機關做好訴前磋商、證據調查收集、生態環境修復等環節的銜接協調,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強大合力。
2019-06-05 10:32:43
三是立足服務大局,處理好尊重現實和改革創新的關係。既要遵循現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又要主動服務黨中央重大改革部署,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為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貢獻司法智慧。各級人民法院既要關注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特殊性,又要準確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處理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一般規則和特殊規則的關係,有效排除外部阻力和干擾,強化對違法行為人的追責力度,不斷完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機制。
2019-06-05 10:33:06
各位記者,今天是世界環境日,我國今年環境日的主題是“藍天保衛戰,我是行動者”。最高人民法院將以《若干規定》的出臺為契機,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職、開拓創新,全面加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司法保障,為加強新時代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謝謝大家!
2019-06-05 10:33:23
謝謝江必新副院長,接下來請魏文超副庭長髮布典型案例。
2019-06-05 10:33:46
各位人大代表、記者朋友們:
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來介紹今天發佈的人民法院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2019-06-05 10:33:58
這次發佈的五個典型案例既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期間的案件,也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試行後的案件,涵蓋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裁判方式涉及判決、調解以及經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這五個案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主體資格、管轄法院、訴訟程式、責任承擔方式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關係、對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等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這裡,我向大家介紹其中的三個。
2019-06-05 10:34:22
第一個是: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該案中,兩被告先後在同一地點傾倒了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均不相同的廢酸液、廢鹼液等危險廢物,不同物質相互作用導致嚴重生態環境損害後果的發生,如何準確認定兩被告各自行為所造成的污染範圍、損害後果及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是該案審判工作面臨的難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借助技術專家的專業優勢,採取由鑒定評估人員、專家輔助人出庭以及法院依職權聘請技術諮詢專家等方式,從專業技術角度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業問題充分聽取技術專家意見,為全面查明專業技術相關事實,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劃分污染者責任等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本案中,人民法院還針對金誠公司應支付的賠償款項,確定金誠公司可申請分期賠付,在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修復的同時,教育引導企業依法生産經營,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環境行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先行中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審理完畢後,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未被前案涵蓋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判。此案對妥善協調兩類案件的審理進行了有益探索,也是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中關於兩類訴訟銜接相關規定的實踐基礎。
2019-06-05 10:34:33
第二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該案中,兩被告因實施將未經處理的含重金屬廢水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已分別被處以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妥善區分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證明標準,在證明違法行為等相關事實的證據雖未達到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但是已經滿足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認定相關事實,判令兩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賠償責任,有效協調了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訴訟銜接,對全面追究賠償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9-06-05 10:34:46
第三個是:貴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後,全國首例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件。貴州省人民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在與賠償義務人息烽勞務公司、開磷化肥公司就大鷹田廢渣傾倒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進行磋商並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後,向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對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後,通過網際網路公告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修復方案等內容,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確保受損生態環境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修復,並以裁定方式確認賠償協議效力。清鎮法院的探索成為《改革方案》規定賠償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實踐樣本,為探索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寶貴經驗。今天發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也對司法確認案件作出明確規定。
2019-06-05 10:35:43
為了更加全面、客觀地解讀相關案件,我們邀請了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清華大學呂忠梅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肖建國教授,上海財經大學王樹義教授,北京大學汪勁教授,復旦大學張梓太教授等知名專家學者對案件進行點評。我們期望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對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提供相應的示範和指導,促進裁判規則的統一和完善,教育引導企業、公眾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形成綠色生産方式和生活方式,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法治保障水準。
謝謝大家!
2019-06-05 10:35:54
謝謝魏文超副庭長,下面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佈的內容提問。
2019-06-05 10:36:06
我們注意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一個最大特點是其原告是省級和市地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請問在舉證責任和責任承擔條件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什麼特殊性?
2019-06-05 10:36:28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是具有特殊性的,剛才給大家介紹司法解釋稿的時候也提到了,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告只能是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和指定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或者是由國務院委託的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的部門,只有這樣的主體才可以提起訴訟。在這個訴訟當中,它的原告和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普通的環境侵權訴訟當中的原告是不一樣的。普通的環境侵權訴訟責任當中,只能是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當中,現在能夠提起訴訟的是人民檢察院和具備資格的社會組織,這個原告資格是不一樣的。這個原告不同,導致了他們的一些舉證能力上就存在著一些區別。我們可以想像,環境侵權訴訟當中的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證能力是比較弱的,檢察公益訴訟當中,檢察院雖然有調查權,舉證能力比較強,但是畢竟還是不掌握行政執法過程當中的證據資料,而省級政府和市地級人民政府是行政執法部門,也掌握著行政執法過程當中形成的證據資料,所以我們認為,他的取證能力應該是相對比較強的。所以我們在《若干規定》第6條明確規定,原告應當就被告實施了相應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以及生態環境遭到損害,損害的具體數額,還有被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和生態環境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這三個事實,要承擔舉證責任。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有規定之外,對於被告的舉證責任實際上也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也就是被告要反駁上述主張的話,他也是要舉證證明的。剛才原告提出存在這樣三種情形,被告不能簡單的反駁而是要舉證來證明,同時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如果主張具有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關於責任承擔的條件,實際上被告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其他訴訟也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改革方案明確規定,被告違反法律法規,是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所以我們認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告行為的違法行,也就是説他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是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們《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被告違反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決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19-06-05 10:50:35
我補充一下。大家知道,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的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特殊的情況下,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或者舉證責任的倒置,就是讓非主張的一方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基本的規則。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類案件中間,我們形象地説,是官告民,這個民當然不僅包括個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一般的規則,他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在這樣一種訴訟中間,政府一方擁有更多的調查取證的權力,把責任分配給政府一方,更有利於事實真相的恢復和查清案件事實。所以,在這類案件中間,舉證責任絕大部分應該由原告一方也就是政府一方來承擔,是具有正當性的。當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説被告認為他有屬於法律免責的情況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這方面的事實當然只能由他來提供。還有一種情形,當原告作為政府一方已經提供了相當的證據,涉及到某些細節的事實,政府一方沒有辦法獲取,而被告一方提供證據是完全具有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第三種情況,就是在某些情況下,被告要反駁政府一方提供的證據,他也要積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這個時候,不是屬於舉證責任意義上的提供證據,而是提供證據來進行辯駁。所以,事實上被告一方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的,這一點大家要弄清楚。
2019-06-05 10:50:57
我補充一下。大家知道,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的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特殊的情況下,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或者舉證責任的倒置,就是讓非主張的一方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基本的規則。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類案件中間,我們形象地説,是官告民,這個民當然不僅包括個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一般的規則,他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在這樣一種訴訟中間,政府一方擁有更多的調查取證的權力,把責任分配給政府一方,更有利於事實真相的恢復和查清案件事實。所以,在這類案件中間,舉證責任絕大部分應該由原告一方也就是政府一方來承擔,是具有正當性的。當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比如説被告認為他有屬於法律免責的情況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這方面的事實當然只能由他來提供。還有一種情形,當原告作為政府一方已經提供了相當的證據,涉及到某些細節的事實,政府一方沒有辦法獲取,而被告一方提供證據是完全具有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第三種情況,就是在某些情況下,被告要反駁政府一方提供的證據,他也要積極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這個時候,不是屬於舉證責任意義上的提供證據,而是提供證據來進行辯駁。所以,事實上被告一方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的,這一點大家要弄清楚。
2019-06-05 10:50:57
2.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共同性,為什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要先於公益訴訟進行審理?這個是不是有什麼考慮?謝謝。
2019-06-05 10:51:20
這個問題提得很好。因為在實踐過程當中,包括試點期間和全面試行以後,有一些案件都是同時存在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比如剛才介紹的藏金閣案件當中,社會組織也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市政府也提起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包括江蘇的德司達案,也是同樣的情況,還有剛才山東的案件,也是社會組織和省政府都提起了相關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究竟哪個訴訟應該優先,應該先處理哪個案件,是共同受理,還是受理之後先審理哪個,在實踐當中是有一些爭議的,而且各地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像江蘇的德司達案,是共同審理,也就是説,法院分別受理之後,把它作為一個案件進行審理。而重慶藏金閣案,是分別受理之後,合併進行審理,是作為兩個不同的案件合併進行審理。山東的案件是先審理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然後就公益訴訟進行了審理。我們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也是經過了充分考慮,廣泛徵求了意見,我們現在確定的原則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優先。我能夠想到的理由是三個方面:第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除了可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之外,它還涉及到國家利益的保護,也就是説保護的範圍更加廣泛。第二,在執法過程當中,行政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會比較豐富,在訴訟當中舉證能力也會比較強。第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終極目的就是及時修復生態環境,省市人民政府實際上是具備這樣的資源和能力的。所以我們考慮,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優先。當然了,我們在司法解釋當中也規定了,如何更好地保障環境公益訴訟當中適格原告的訴訟權利。比如,生態環境訴訟如果受理在先,社會組織又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話,人民法院也是應當受理的。第二點,如果既受理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也受理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審理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後,還要就環境公益訴訟當中沒有能夠被前邊這個案件涵蓋的訴訟請求,依法審理,做出裁判。所以,應該是雙方訴訟權利都進行了有效的保障。
2019-06-05 10:52:33
簡單地説,從學術界有這樣一種分類方法,把環境資源訴訟從保護的利益劃分,分為三種類型。第一是私益訴訟,第二是公益訴訟,第三是國益訴訟。當然,在國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兩個概念之間,大家知道這裡面是比較複雜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關係,有的主張國家利益本身也是公共利益,有的主張國家利益可以涵蓋公共利益。但是在實踐中,從我們法律制度設計來看,政府代表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既可以從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者這個角度提起訴訟,同時又可以對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損失提起訴訟。但是,不能代表個人。所以,顯然環境生態損害賠償訴訟不僅涵蓋國家利益訴求,還可以涵蓋公共利益的訴求。所以説,它優先是有道理的。
但是有時候,可能還有遺漏的,我們用公益訴訟再來補充。就是説,環境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優先,公益訴訟作為補充,大概是這樣一個結構。
2019-06-05 10:52:59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損害生態環境責任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或者説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是什麼?
2019-06-05 10:57:09
其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當中,賠償義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跟普通的環境侵權訴訟,或者公益訴訟當中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是沒有區別的,都是環境侵權司法解釋所確定的六種責任方式。但是,剛才江院長介紹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當中,被告承擔責任突出了兩項,一個是修復生態環境,第二個是賠償損失。我們的條文先提到的是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還可以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這些其他的責任。
我們根據生態環境能不能修復,還區分了兩種情形,如果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被告首先要承擔修復責任。當然,為了執行上的便利,我們規定,法院判決時同時要確定修復所需要的費用的數額。在能修復的情況下,除了修復費用,被告還要承擔生態環境受到損害到修復完成期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失。也就是説,如果環境能夠修復,他要承擔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的損失。如果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那被告還要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所造成的損失。還要注意一點,無法修復很好理解,被告就直接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就好了。但是有可能生態環境無法完全修復,也就是説部分可以修復,部分不能修復,這也是這次司法解釋的一個特點,我們規定得比以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要詳細得很多,如果部分能修復、部分不能修復,可以修復的就按照我剛才説的,承擔修復費用和服務功能的損失,部分不能修復的、完全不能修復的,還要再增加承擔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這是我們司法解釋的一個比較特殊的規定。
除了上面這些之外,被告所承擔的責任,除了賠償修復費用、服務功能損失、永久性損害所造成的損失之外,行政機關如果前期採取了應急處置,那應急處置的費用,包括訴前進行檢測、檢驗、調查、鑒定的等費用,也是都要承擔的。
我們在實踐當中,不少法院做了創新探索,山東金誠重油案中,山東法院在判決當中採取了創新,分期支付賠償款,也是為了保障這個企業能夠正常經營和發展。另外實踐當中還有通過更新環保設施來抵扣相應賠償費用的做法,還有在環境公益訴訟當中常見的勞務代償、增殖放流、補種復綠這些一些責任方式,也是在實踐當中存在,我們會通過這樣一些司法實踐,逐步探索。如果成熟的話,將來可能會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再繼續規定下來。
2019-06-05 11:12:44
這個責任方式規定得相對來説比較複雜,就是要體現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來保護生態環境。這個司法解釋確定這些責任方式,當然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的,既要承擔實質性的修復和賠償責任,又要承擔臨時的救濟性的責任;既要承擔恢復責任,又要承擔賠償責任;既要承擔已經造成的損失的責任,也要承擔將來可能和必然或可能造成的損害責任;既要承擔對人身財産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還要承擔功能性喪失方面的責任。這個責任算起來是非常大的,所以我們要借這個機會告訴所有的公民、法人、企業,一定要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一旦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責任是相當大的,有時候可能就是天文數字。所以,我們希望,全社會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一定要高度自律、高度自覺,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防止破壞生態行為的發生。謝謝。
2019-06-05 11:13:00
剛才發佈的案例中重慶市人民政府訴藏金閣公司的案件提到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證明標準的問題,我的問題是,損害生態環境的責任人如果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需要承擔生態環境賠償責任嗎?
2019-06-05 11:25:46
確實,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的發生,首先是觸犯了行政監管的法律,然後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在承擔了行政和刑事責任以後,還應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現有的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這是我們法律的明確規定。為什麼需要做這樣的規定?我的理解是,刑事審判、行政審判或者行政管理和民事審判的目的不一樣的。針對環境污染者進行刑事處罰,目的是懲罰他的犯罪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為了維護良好的行政管理的秩序。生態環境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終極目的是修復生態環境,目的不一致。這種情況下,雖然企業接受了行政處罰,也受到了刑事的制裁,但還是沒有及時有效修復生態環境的話,他仍然應該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三類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不一樣的,一個行為可能在刑事案件當中由於證據沒有達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也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沒有認定為刑事犯罪的事實,但是很有可能能夠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也就是説,我們可以通過證據證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行為的存在是有高度可能性的,因為兩類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所以為了避免遺漏當事人的一些違法行為,即雖然不是犯罪行為,但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後,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事實上,重慶這個案件是個很好的探索,藏金閣公司是個物業管理部門,被處以行政處罰,承擔了行政責任,實際的污染行為實施人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是他們兩人共同的行為都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所以法院是依據這個邏輯做出了生效的判決。
2019-06-05 11:26:59
第一,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責任形式問題,剛才我們魏庭長講了,三種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説,可以同時追究侵害者三種責任。因為儘管侵害的對象可能是同一的,但是侵害的客體是不同的,而且因為侵害的客體不同,産生的責任也不一樣。
第二,儘管現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是太清楚,我們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應用相關責任的時候,還是要注意,一些不應該重疊的,不要重復追責。比如説,在刑事責任裏面已經承擔了罰金責任的,那麼不宜再承擔罰款的責任,因為這兩個在性質上是相近的。如果在民事責任中間或者在行政機關做出決定的時候,已經做出責令賠償、責令改正的行政行為,承擔了行政責任。但事實上它的內容涉及到民事責任的內容,這時候也是不宜重復的。還有,比如一些領域已經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就不宜再對他進行罰款處罰,因為這兩種形式有一定重合性。總的來説,法律責任的追究,一方面要體現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要用多種制裁手段保護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還是要堅持罪刑相適應、過罰相適應、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相適應這樣一個基本的法律適用規則。只有堅持這樣的規則,我們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來保護生態環境這樣一個舉措才能夠具有可持續性,才能體現我們的公平正義,也才能夠真正有效地保護我們的生態環境。謝謝。
2019-06-05 11:27:21
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別濤司長。第一個問題,我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8年》試行到現在一年多了,請問這項改革目前的推進情況如何?再有,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對這項改革會産生什麼影響?第二個問題,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請您談一談,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中,怎麼樣構建和環境司法有效銜接的配合機制。謝謝。
2019-06-05 11:29:46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印發後,各省(區、市)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高度重視、積極貫徹落實,均成立由省級領導擔任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牽頭部門和任務分工,規定由生態環境廳(局)等具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損害賠償工作。截至2019年3月,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已印發省級改革實施方案,另有126個市(區、縣)印發了市地級改革實施方案。各地共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調查與鑒定評估辦法、資金管理辦法等方面的配套文件54項,正在編制45項。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不同於環境公益訴訟,是國務院授權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作為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開展索賠的活動。2018年以來,各省級、地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案例共計306件。其中,江蘇省人民政府訴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聯合評為“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之一,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規則是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此次司法解釋出臺,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相關工作的業務指導,以責任人足額承擔賠償責任,受損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為重點,紮實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美生態環境。
第二個問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者實行嚴格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此,需要適應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新要求,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主力軍作用,在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監督、支援下,推動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共同構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制度的法治保障體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對於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構建生態環境行政管理和環境資源審判有效銜接進行了創新和探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構建了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産生的證據材料如何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審查認定的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在行政執法中形成的事件調查報告、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監測數據等,作為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資料,具有專業性和及時性。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上述證據材料經當事人質證並符合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準確界定了行政執法材料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效力。
二是構建了訴前磋商程式和訴訟程式的有效銜接機制。《改革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要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與賠償義務人在訴前進行磋商,無法達成磋商協議的方可提起訴訟。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同時對司法確認的公告程式、賠償協議的審查規則以及司法確認裁定書的內容等進行了具體規定,為實現行政機關開展磋商達成的成果提供了司法保障。
此外,對磋商階段當事人委託具備環境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委託國務院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相關主管部門推薦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效力和審查認定標準,有效解決了訴前磋商階段證據材料在訴訟中適用問題。
三是構建裁判生效後生態環境修復實施工作的銜接制度。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未全部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或者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基於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專業性強、修復週期長、修復情況複雜等因素,對受損生態環境具體修復工作的開展,依法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組織實施。這有利於發揮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優勢,及時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工作有序開展,切實保障受損生態環境有效修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生態環境部將指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做好證據收集、賠償協議司法確認和生態環境修復等方面的銜接工作,共同推動這項改革深入開展,為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合力。
2019-06-05 11:30:14
感謝江必新副院長、別濤司長、魏文超副庭長的解答,也感謝全國人大代表和專家在百忙當中來參加今天的發佈會,今天的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19-06-05 11:3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