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最高人民法院“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司法解釋”新聞發佈會
活動描述
- 最高人民法院定於2017年1月5日10:00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佈廳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王玲: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非常歡迎大家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
2017-01-05 10:01:27
- 王玲: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主持召開。今天發佈的主題是向大家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2017-01-05 10:03:50
- 王玲: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這個《規定》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我們今天特別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主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王曉東副庭長來參加發佈會,他們會就相關的問題給大家介紹相關的情況。下面我們先請裴顯鼎庭長就這個《規定》相關出臺的背景和內容給大家作一個詳盡的介紹。
2017-01-05 10:05:23
- 裴顯鼎:
各位記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聞發佈會的主題是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將《規定》制定背景、意義和主要內容,以及下一步工作部署説明如下:
2017-01-05 10:06:15
- 裴顯鼎: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意義
2017-01-05 10:07:00
- 裴顯鼎: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從嚴懲治腐敗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體現了中央反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全國各級法院深入推進中央反腐敗戰略部署和決策,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審理了一大批職務犯罪案件,人民群眾拍手稱快,海內外輿論高度評價。追逃追贓工作,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統一部署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僅去年1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這些案件有的已經交付審判,如李華波貪污案、王國強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其他案件也將陸續交付審判。追逃與追贓工作相輔相成。追逃若不徹底,就意味著犯罪分子找到了避罪的“天堂”,逍遙法外;追贓若不徹底,就必然會助長更多的腐敗分子攜款外逃,國家和人民的經濟損失就無法挽回。只有堅持追逃與追贓兩手抓,最終人贓俱獲,才能實現除惡務盡,大快人心之目的。為了嚴密法網,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因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截止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還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嚴重影響了反腐敗戰略的實施和成效。
2017-01-05 10:07:18
- 裴顯鼎:
習近平總書記等黨和國家領導人高度重視追逃追贓工作,多次在國際場合旗幟鮮明地表明我國追逃追贓的堅定立場和態度。為把追逃追贓“天網”織嚴織密織牢,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開展專項調研,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摸底和歸納分析。這些問題集中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適用罪名範圍過窄,諸如國家安全、黑社會性質組織、走私、毒品、金融詐騙、電信詐騙、網路詐騙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適用範圍之內,使很多案件無法進入程式,相關執法工作陷入困境;二是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存在較大認識分歧,對此類案件中有關事實證據證明標準存在較大爭議;三是缺少實踐經驗指引,各地司法機關對於如何申請和審理,如何製作相關法律文書,以及如何推進各個訴訟環節,認識不一,各自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四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涉及訴訟環節較多,特別是有的案件涉及境外協助執行,辦案機關職責不清,難以有效銜接。
2017-01-05 10:07:37
- 裴顯鼎:
鋻於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法工委、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等中央機關、部門的大力支援下,以國內調研和對外逃人員比較集中的國家考察成果為基礎,總結吸收國際國內制度設計和成熟經驗,對當前辦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比較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分析研究,並廣泛徵求了立法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制定了本《規定》。
2017-01-05 10:07:59
- 裴顯鼎:
《規定》旨在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適用問題。《規定》從我國司法實際出發,不僅對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明確了認定犯罪事實、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事實關聯性的證明標準,還對沒收申請的審查、一審開庭、二審裁定、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方式、請求境外協助執行等相關程式,公告等法律文書格式、內容以及送達方式作了具體規定,增強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實踐可操作性,為司法實踐中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提供了直接依據,既有利於推進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規範、統一適用,也有利於全面推進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2017-01-05 10:08:27
- 裴顯鼎: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2017-01-05 10:08:49
- 裴顯鼎:
《規定》共二十五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十六個方面的內容:
2017-01-05 10:09:03
- 裴顯鼎:
(一)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罪名的範圍
2017-01-05 10:09:17
- 裴顯鼎:
《規定》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關於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罪名範圍做了明確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第一類以佔有型、挪用型貪污等犯罪為主,具體包括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具體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案件。
2017-01-05 10:09:34
- 裴顯鼎:
(二)明確了“重大犯罪案件”的認定標準
2017-01-05 10:09:54
- 裴顯鼎:
《規定》從案件影響程度和逃匿情形兩個角度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認定標準。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此類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為“重大”不能簡單以刑罰輕重或涉案數額為標準。故《規定》針對此類案件特點,參考已有司法解釋的內容,將“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明確為“重大”的認定標準。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特別是“紅通人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甚至在全國範圍內都具有重大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最主要的動因,故將“逃匿境外”作為“重大”的一項認定標準。
2017-01-05 10:11:03
- 裴顯鼎:
(三)明確了“逃匿”的認定標準
2017-01-05 10:12:11
- 裴顯鼎:
《規定》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對“逃匿”進行了界定。客觀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隱匿”,主觀方面則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居住地、工作地,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屬於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離開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隱匿起來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亦屬於“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種原因不願回國受審的,亦應視為“逃匿”情形。考慮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性質與“逃匿”類似,故《規定》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情形認定為“逃匿”。
2017-01-05 10:12:25
- 裴顯鼎:
《規定》還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依照“逃匿”情形處理。如果行為人通過實施犯罪獲得大量財産,發生上述兩種情形後,對其不法財産放任不管顯然不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死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其利害關係人,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先提出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申請不大現實。另外,對公民的宣告死亡既涉及非法財産的處置,又涉及合法財産的處置,還涉及人身關係的確權,即使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也不宜將人民法院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作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前置條件。經綜合考慮,《規定》將上述兩種情形作為“逃匿”的特殊情形予以規定。
2017-01-05 10:13:27
- 裴顯鼎:
(四)明確了“通緝”的認定標準
2017-01-05 10:13:46
- 裴顯鼎: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或者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國際通報,應當認定為“通緝”。這就意味著“網上追逃”“內部通報”等措施不屬於“通緝”範圍。鋻於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發佈藍色通報無需憑逮捕證,發佈藍色通報後相關國家亦不會採取臨時羈押措施,故《規定》最終未將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的藍色通報納入“通緝”的認定範圍。
2017-01-05 10:14:28
- 裴顯鼎:
(五)明確了“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
2017-01-05 10:14:46
- 裴顯鼎: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後的財産以及添附個人生産經營後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為解決相關爭議,《規定》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條款,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應當認定為 “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2017-01-05 10:15:10
- 裴顯鼎:
(六)界定了“利害關係人”的概念
2017-01-05 10:15:32
- 裴顯鼎:
“利害關係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對申請沒收的財産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鋻於原《刑事訴訟法解釋》將“利害關係人”限制為對申請沒收的財産主張所有權的範圍過窄,故《規定》將此概念解釋為對申請沒收的財産主張權利的自然人和單位,除了對財物主張所有權外,還包括主張部分物權的情形,如主張留置權、擔保物權的自然人和單位。
2017-01-05 10:15:49
- 裴顯鼎:
(七)明確了申請書的內容要點
2017-01-05 10:16:04
- 裴顯鼎:
《規定》基於司法實踐需要,借鑒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申請書、公告、請求函的內容要點進行了明確和統一。其中為加強對利害關係人訴訟權利、合法財産權利的保護,《規定》專門強調偵查機關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有無利害關係人,同時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財産因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害,《規定》還明確要求申請書載明申請沒收的財産的種類、數量、價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凍結財産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2017-01-05 10:16:47
- 裴顯鼎:
(八)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審查處理的期限和原則
2017-01-05 10:17:14
- 裴顯鼎:
對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規定》將“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認定前置到立案審查階段。這樣規定,就可以提前對犯罪事實證據進行審查,避免合法財産因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害。考慮到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審查涉及實體法內容審查,耗時較長,故《規定》將《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七日期限調整為三十日。
2017-01-05 10:19:29
- 裴顯鼎:
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經審查,屬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範圍,且材料齊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受理;不屬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受案範圍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對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標準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撤回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七日內補送,七日內不能補送的,應當將申請退回人民檢察院。
2017-01-05 10:20:06
- 裴顯鼎:
(九)明確了犯罪事實認定的證明標準
2017-01-05 10:20:18
- 裴顯鼎:
對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對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的認定難度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大,加之此類案件僅是對相關財産進行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到案,則終止審理。這些特徵決定了此類案件中的證明標準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應有所不同。對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通緝”是必要條件,符合“通緝”條件也就必定符合“逮捕”條件。《規定》第十條明確,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三)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真實、合法。
2017-01-05 10:21:01
- 裴顯鼎:
(十)明確了公告期間、發佈和送達方式以及內容要點
2017-01-05 10:21:16
- 裴顯鼎:
《規定》明確了公告期間為六個月,且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公告必須自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之日起十五日之內發佈。
2017-01-05 10:21:34
- 裴顯鼎:
公告是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式。《規定》明確,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資訊網路等媒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發佈,並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請沒收財産所在地張貼。
2017-01-05 10:21:51
- 裴顯鼎:
關於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係人公告的送達,對於已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關係人的聯繫方式,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的,可以採取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並記錄在案。出於對被請求國司法主權的尊重,且便於境外協助執行請求能夠順利執行,《規定》明確,如果所在地國家主管機關明確提出應當向受送達人送達含有公告內容的通知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綜合案情決定是否送達。決定送達的,應當將公告內容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請求受送達人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協助送達。上述送達是對公告送達的補充,旨在進一步確認受送達人知悉公告內容,確保其訴訟權利。補充送達日期不影響公告日期的認定。
2017-01-05 10:22:32
- 裴顯鼎:
(十一)明確了第一審審判組織、審理方式、法庭調查以及裁定結果
2017-01-05 10:22:48
- 裴顯鼎:
為督促利害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及時行使權利,《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要求,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內提出,並提供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係的證明材料或者證明其可以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主張權利的證據材料。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且無其他利害關係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2017-01-05 10:23:02
- 裴顯鼎:
關於審判組織。為確保案件審理效果,加強對利害關係人合法財産權利的保護,避免因獨任審判對裁定結果考慮不週,《規定》第十四條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由合議庭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
2017-01-05 10:23:17
- 裴顯鼎:
關於法庭調查。由於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及證據的審查提前至立案審查環節,故出庭的檢察人員在法庭調查階段僅就申請沒收的財産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等相關事實出示、宣讀證據。考慮到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將來被緝拿歸案而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式,法庭調查應當力求不妨礙可能進行的刑事偵查,故《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確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礙正在或者即將進行的刑事偵查的證據,針對該證據的法庭調查不公開進行。《規定》還明確在開庭過程中僅圍繞申請沒收的財産是否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等相關事實及證據進行舉證、質證並提出意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利害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申請沒收的財産主張權利的,應當出示相關證據。
2017-01-05 10:24:00
- 裴顯鼎:
關於裁定結果。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審理結果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申請沒收的財産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此種情形又具體存在有被害人和無被害人兩種處理結果。有被害人的,考慮優先返還被害人的財産,故《規定》第十六條明確,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二是申請沒收的財産不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如果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其對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合法權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2017-01-05 10:25:33
- 裴顯鼎:
(十二)明確了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的關聯性的證明標準
2017-01-05 10:25:50
- 裴顯鼎: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是針對財物的審理,而普通刑事訴訟程式主要是針對人的審理,且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因此這類案件相比普通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證明標準應有所降低。《規定》第十七條借鑒吸收國外不定罪沒收制度優勢證據證明標準,參考《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表述,對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的關聯性的證明標準明確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應當認定“申請沒收的財産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
2017-01-05 10:26:02
- 裴顯鼎:
對於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件,如果法院審查認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況下,沒有利害關係人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主張權利或者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相關證據沒有達到優勢證據證明標準的,應當認定涉案財産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
2017-01-05 10:26:19
- 裴顯鼎:
(十三)明確了第二審審理方式、審查重點、裁定結果
2017-01-05 10:26:55
- 裴顯鼎:
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利害關係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抗訴。人民檢察院、利害關係人對第一審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沒有爭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但應當就上訴、抗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利害關係人。
2017-01-05 10:27:33
- 裴顯鼎:
《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處理的四種情形:一是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二是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改變原裁定;三是第一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變原裁定,也可以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四是第一審裁定違反法定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規定》同時明確,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種情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裁定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抗訴,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7-01-05 10:28:34
- 裴顯鼎:
(十四)明確了有條件准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以及相關訴訟權利
2017-01-05 10:31:48
- 裴顯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不少國家都按照“不採納逃犯證言”規則,不允許其委託訴訟代理人申請參加訴訟。《規定》從境外追逃追贓工作實際出發,明確由審理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綜合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所在地國家主管機關依照其本國法提出的意見,決定是否准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准許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依照利害關係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規定行使訴訟權利。
2017-01-05 10:32:00
- 裴顯鼎:
(十五)明確了請求境外限制措施和沒收裁定協助執行機關、程式以及請求函內容
2017-01-05 10:32:13
- 裴顯鼎:
隨著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罪名範圍的擴大,偵查機關將擴大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這些偵查機關的中央國家機關則為“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
2017-01-05 10:32:28
- 裴顯鼎:
關於請求境外限制措施協助執行規程,《規定》參照1992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關於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條約以及國際慣例的做法,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在境外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應當製作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文書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函,層報公安、檢察院等各系統最高上級機關,由該最高上級機關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2017-01-05 10:32:43
- 裴顯鼎:
實踐中,有些國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凍結等限制措施的發文機關必須是法院。故《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被請求國家的主管部門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法律文書的制發主體必須是法院的,負責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同意後製作查封、扣押、凍結令以及協助執行查封、扣押、凍結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後,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所在地國家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2017-01-05 10:32:59
- 裴顯鼎:
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在境外,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的,應當製作沒收令以及協助執行沒收令的請求函,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後,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多邊公約,或者按照對等互惠原則,向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所在地國(區)的主管機關請求協助執行。
為規範統一請求函的內容,《規定》明確了請求函九個方面的要點,此處不再贅述。
2017-01-05 10:33:14
- 裴顯鼎:
(十六)明確了單位犯罪後被撤銷、登出情形的處理
2017-01-05 10:33:29
- 裴顯鼎:
針對單位通過實施犯罪獲得不法財産及收益後,被撤銷、登出情形的處理,《規定》明確,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犯罪後被撤銷、登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逃匿、死亡,導致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普通程式進行審理的,依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處理。
2017-01-05 10:33:42
- 裴顯鼎:
三、下一步工作部署
2017-01-05 10:33:53
- 裴顯鼎: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追逃追贓工作是向腐敗分子發出斷其後路的強烈信號,能夠對腐敗分子形成震懾,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不將腐敗分子緝拿歸案,繩之以法,黨和人民不答應;不將腐敗分子藏匿和轉移的贓款贓物一追到底,黨和人民同樣不答應。追逃追贓工作,只有堅持窮追猛打,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各級司法機關必須切實提高對追逃追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既要將追逃追贓案件審判工作納入反腐敗鬥爭工作大局,又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和本規定,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和執行關,不斷提高辦案品質和效率,不斷推進追逃追贓工作的新發展!
2017-01-05 10:35:06
- 裴顯鼎:
隨著追逃追贓工作的深入推進,外逃人員回國案件和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將會呈明顯增長趨勢。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規範、有序、高效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2017-01-05 10:35:24
- 裴顯鼎:
一是加強組織培訓,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內容。《規定》發佈後,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組織相關審判人員開展學習培訓,尤其是對於《規定》中涉及國際合作的新內容,必須準確理解與適用,確保《規定》得以全面貫徹、正確適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安排專門審判人員負責追逃追贓案件的審判工作,並建立上下級聯絡機制,確保追逃追贓各項工作的承接性、連貫性。
2017-01-05 10:35:58
- 裴顯鼎:
二是加強調研,及時總結並反饋新情況、新問題。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在我國訴訟制度上是一個創舉。《刑事訴訟法》規定以來,實踐案例不多,缺少借鑒參考,司法審判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認真審理好每一個案件的同時,要加強調研,及時發現和分析《規定》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並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為進一步完善追逃追贓相關規定,統一推進案件審判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2017-01-05 10:36:10
- 裴顯鼎:
三是加強協作配合,全面推進國際國內追贓工作。追逃追贓工作,不能依靠某一個部門單兵作戰,特別是境外追逃追贓,需要各部門大力加強協作配合。人民法院在追逃追贓工作中,要充分發揮各級追逃辦協調各方的優勢,與偵查、起訴等部門之間形成橫向聯絡機制,加強協作配合,同時切實推進與外逃人員所在國家相關機關及部門的反腐敗國際合作,全面推進國際國內追逃追贓工作的新發展。
2017-01-05 10:36:24
- 裴顯鼎:
謝謝大家!
2017-01-05 10:37:13
- 王玲:
剛剛裴庭長就《規定》的起草背景、意義以及主要內容進行了比較詳盡的介紹,同時也對下一步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介紹了一下,相信大家有了整體的了解。各位有什麼感興趣的話題我們可以做一個交流。
2017-01-05 10:38:51
- 中國法院手機電視記者:
請問萬主任,請您介紹一下近年來檢察機關境外追逃追贓的基本情況。
2017-01-05 11:02:41
- 萬春:
謝謝記者提問。有一部分記者昨天我們剛剛見過面,過幾天我們還要再見面。在這裡感謝各位記者對檢察機關相關工作的支援和宣傳報道。
我針對剛才這位記者提的問題,也結合今天發佈的《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介紹一下近年來檢察機關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有關情況。
近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自2014年9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以來,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經勸返、遣返、引渡、緝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158人,涉案金額17.3億元人民幣。其中2016年1-11月,共從18個國家和地區引渡、遣返職務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額人民幣5.16億元。在這些歸案的案件中,目前已經判決了40件,正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有13件,法院已經開庭審理的有7件。另外檢察機關做不起訴決定的有11件。
具體情況是:
2017-01-05 11:03:40
- 萬春:
一是通過國際私法協助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工作。國際形勢司法協助是檢察機關開展境外追逃追贓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國已經與有關國家簽署了54個省市司法協助條約和41個引渡條約,同時我國還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等公約的成員國。這些司法協助條約和國際公約為檢察機關開展追逃追贓的國際合作提供了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13個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中方中央機關。檢察機關充分運用有關公約、條約積極開展境外追逃追贓工作,請求有關國家司法執法部門對轉移境外的贓款進行查詢、凍結,對逃犯進行引渡和遣返,成效顯著。
二是與有關國家建立檢警合作等執法合作機制。通過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與美國在追逃、遣返、追繳犯罪所得方面進行了深度合作,與北歐四國駐京警務聯絡官探討建立檢警直接合作的機制。2014年以來,通過與加拿大皇家騎警、紐西蘭警察和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駐京聯絡處的直接合作途徑,促成多起跨國腐敗案件的境外調查取證工作。
三是積極發揮國際組織在追逃追贓工作中的優勢。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報,搜尋犯罪嫌疑人,獲得基礎資訊以後,通過司法協助等途徑向有關國家提出查詢凍結贓款的請求。通過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等國際反洗錢組織,開展對轉移境外贓款的監測與跟蹤,為正式的司法協助提供情報、證據等方面的支援。
四是充分發揮區域檢察合作機制的重要作用。注重發揮中國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機制、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機制和金磚國家總檢察長會議機制等多邊檢察國際合作機制的作用,利用有關國家司法檢察界領導人共同參加國際會議的機會,推動和促進有關刑事司法協助個案的解決。區域檢察合作機制的深化,也帶動了邊境地區檢察機關直接合作更加頻繁和深入,司法協助案件的審批手續進一步簡化,與有關國家在多個方面發展了更為便捷、靈活和高效的司法協助工作。
五是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這一特別程式的設立對於誠摯和預防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具有重大意義,在犯罪資産追回和返還的國際合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指導各級檢察機關正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不斷加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追贓工作力度。
2017-01-05 11:03:45
- 萬春:
201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共受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案件62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38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在跨國追贓工作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積極挽回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對貪污賄賂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下一步檢察機關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反腐敗工作總體部署,正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司法解釋,加強追逃追贓國際合作,充分運用雙邊或多邊刑事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條約或公約以及對等互惠原則等,與有關國家開展緝捕、引渡、遣返和資産返還等形式司法合作,力爭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新的進展,盡最大努力將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讓腐敗分子在境外無處藏身,盡最大努力追繳違法所得,絕不允許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了便宜。
2017-01-05 11:03:46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記者:
怎麼理解這份司法解釋中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作為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的一個審查條件?
2017-01-05 11:06:09
- 王曉東: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中,但它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個特別程式。申請沒收的財産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這個財産是兩部分,一個是被告犯罪的財産,第二是其他涉案財産。但是此類案件有個特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了,或不能參加到我們進行的正常的普通的刑事訴訟中。也正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因此對涉案財産的沒收難以採用刑事訴訟中最嚴格的證據標準。本規定參考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39條關於逮捕的規定,明確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認定標準,並以此作為人民法院受理違法所得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的必要條件。將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提前到審查階段,作為案件受理的條件,提高了此類案件立案門檻,有利於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財産,同時也可以避免因為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而使當事人的合法財産遭受不必要的損害。本規定第10條明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證明標準是:同時具備具有以下情形應當認定本規定第9條所規定的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第二是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第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真實、合法。
2017-01-05 11:06:36
- 中國長安網記者:
請問《規定》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中借鑒優勢證據證明標準的考慮是什麼?
2017-01-05 11:20:06
- 王曉東:
《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應當認定為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這一規定借鑒了“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主要考慮是:
(一)符合基本法理和司法實踐需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個特別程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式有很大的區別。其中,依普通刑事訴訟程式需要查明的是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適用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而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基本法理依據在於“不讓犯罪分子通過犯罪獲得任何收益”,需要查明的是申請沒收的財産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而且由於這類犯罪主體涉案在逃,一些具體的犯罪事實也難以一一查實,因此,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無必要採用刑事訴訟排除一切合理性懷疑的證據標準和證明體系,而採用的是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2017-01-05 11:20:10
- 王曉東:
(二)符合立法本意和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本質特性
首先,違法所得沒收程式是針對犯罪行為相關聯的財産的沒收程式,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式不同,不涉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以及名譽權的剝奪,而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犯罪行為而獲得的財産的處理,本質上是對財産所有權的確認之訴。這一本質特徵決定了其證明標準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式相比可以有所不同。
其次,優勢證據證明標準既適用於檢察機關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也適用於利害關係人對申請沒收的財産主張權利。一方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只要檢察機關提出的證據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高度可能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除返還被害人以外,就應當沒收;另一方面,只要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證據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産具有高度可能不屬於犯罪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的,就應當支援其訴訟請求。對於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案件採用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符合立法本意和沒收違法所得程式的基本特質。
(三)借鑒境外多數國家理論和實踐
在國際上,很多國家將違法所得沒收規定為民事訴訟程式,其中,對於申請沒收財産與犯罪事實的關聯性,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等國家均採用的是優勢證據的證明標準。如《美國法典》第18章第983條民事沒收違法所得一般規定中明確聯邦政府的舉證責任,並明確只需要達到優勢證據的要求,就視為履行舉證責任。又如澳大利亞《2002年犯罪所得法》規定,民事沒收程式適用民事舉證標準。這些國家用自身的經驗和做法證明了優勢證據用於不定罪沒收制度的可行性和重要意義,這些立法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為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中採用優勢證據證明標準,增加了實踐認同和確信。
2017-01-05 11:21:31
- 北京青年報記者:
我的問題提給最高檢的萬春主任。怎麼樣理解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的證明範圍?
2017-01-05 11:22:29
- 萬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規定》第1條進一步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於五類案件:一是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二是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犯罪案件。《規定》出臺以前,司法實踐中,對於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貪污賄賂犯罪”一般採取狹義的理解,認為主要是貪污罪和受賄罪,《規定》明確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14種職務犯罪解釋為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進一步明確了案件範圍。三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他人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7種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將《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幾類恐怖活動犯罪明確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範圍。四是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與恐怖活動犯罪在社會危害性上基本相當,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因此,應當認定為重大犯罪案件。走私犯罪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社會危害巨大,金融詐騙犯罪侵犯金融機構資金和公民財産安全,這兩類犯罪的違法所得往往非常巨大,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也十分巨大。洗錢罪是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的下游犯罪。實踐中,絕大部分外逃腐敗分子均是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後將贓款轉移境外,將洗錢犯罪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範圍,能夠更加嚴密法網,對洗錢犯罪分子追求高額回報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懾,有利於切斷犯罪利益鏈條。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和公民健康,同時也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規定的犯罪,將這兩類犯罪納入違法所得沒收程式的適用範圍,有利於通過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追繳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物,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毒品犯罪。五是電信詐騙、網路詐騙案件。近年來,電信、網路新型詐騙案件高發頻發,每年發案30萬餘起,給被害人造成幾百億元損失。
2017-01-05 11:22:40
- 萬春:
據有關資料顯示,一次被騙數百萬、數千萬的案件屢屢發生,最高單筆被騙數額高至1.06億元。此類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無實際接觸、跨區域甚至跨國境實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困難等特點。目前,公安機關偵辦的電信詐騙案件,相當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潛藏在國(境)外,難以抓捕到案,案件無法進入審判程式,導致涉案賬戶的被騙資金無法返還,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為此,《規定》明確,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適用於電信詐騙、網路詐騙兩類特殊詐騙案件。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五類案件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情形下的違法所得沒收。根據“六機關”《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可以不受上述案件範圍的限制。
2017-01-05 11:24:34
- 檢察日報社記者:
接著剛才那位記者的提問繼續問萬春主任。您剛才提到了沒收程式的罪名我們已經非常了解了,請您繼續講解一下如何正確理解《規定》中關於違法所得這個認定的問題。謝謝。
2017-01-05 11:26:46
- 萬春:
實踐中,對於違法所得的範圍界定不清,特別是當違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或者與合法財産相混合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將違法所得用於購房、購買書畫、玉石珠寶、投資股票或者開設公司等,其投資形成的財産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産?對於增值部分是否應當沒收?再比如,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建房、裝修,與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財産相混合的,應當如何處理?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參考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等國際公約中“犯罪所得”的有關定義。《規定》第6條明確,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産生、獲得的任何財産,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的,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産收益,或者來自已經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産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上述規定有利於防止犯罪嫌疑人通過將違法所得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産或者與合法財産相混合等方式,掩飾、隱瞞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從而逃避追繳。
2017-01-05 11:27:21
- 王玲:
非常謝謝各位記者的提問額,也感謝裴庭長、萬主任、王庭長詳盡的解答。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17-01-05 11: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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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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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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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 裴顯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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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 王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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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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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手機電視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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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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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媒體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