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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會議應到166人,出席149人,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以143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事項。
2016-04-28 16:01:23
本場新聞發佈會是關於新通過的法律和決議的專題新聞發佈會。我們邀請了四位嘉賓出席。他們是:司法部副部長劉振宇先生。劉部長負責回答與“七五”普法決議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先生、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先生、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先生。他們三位共同回答大家提出的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的問題。
2016-04-28 16:02:11
參照之前的做法,本場新聞發佈會沒有專門安排翻譯,請大家用漢語普通話提問。提問前請通報自己所代表的媒體名稱,提問儘量簡潔,原則上每人只提一個問題。下面,請大家提問。
2016-04-28 16:02:31
想問一下剛剛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我們發現跟二審稿相比有很大的修改,為什麼?另外修改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是什麼?謝謝。
2016-04-28 16:02:38
的確,剛剛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與此前公佈的法律草案二審稿作了比較大的修改,我在這裡想説,這些修改不僅僅是法律條款、條文的改動,其實更重要的是它體現了立法機關制定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則和所要達到的立法目的。
2016-04-28 16:02:57
首先在立法的過程中,貫徹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充分聽取各界意見。大家都知道,法律草案二審稿是在2015年4月公佈的,到今天通過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立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在全國各地舉辦了很多場座談會,這其中也包括專門去聽取了在華活動的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2016-04-28 16:03:16
比如國際地質科學聯合會秘書處、美國能源基金會北京辦事處、英國國際救助兒童會北京代表處,還有德國工商大會、英國英中貿易協會等等。在我們聽取意見的過程中,不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表示,希望中國能有一部法律明確他們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同時也希望通過這部法律給他們在招聘人員、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便利和保障。
2016-04-28 16:03:23
從立法的內容看,就是要努力的做到科學立法,務實開放,為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提供更多的便利。與一年前的二審稿相比,大家可以看到,法律條文從原來的九章67條修改成現在的七章54條,內容上也作了比較大的修改,包括很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我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4月25日媒體對草案的重要修改內容都作了詳細的報道,在這裡我就不再具體介紹。
2016-04-28 16:03:30
這部法律同時對有關機關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要求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要公佈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要在網站上公佈如何申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式。這些都是法律的要求,法律還要求有關機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要提供政策諮詢和活動指導,年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等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給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合法有序開展活動提供便利。
2016-04-28 16:03:46
第三,在法律的實施方面,努力加強規範引導,注重實際效果。法律預留了十分充分的實施準備期。大家都會看到,這部法律的實施日期是2017年1月1日,距今還有8個多月。之所以規定實施的準備期,一方面是為了方便眾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有足夠多的時間去了解、熟悉這部法律的內容,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也促使負責這部法律實施的有關機關,包括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這段時間把相關的具體實施細則制定得更加細緻週全,同時也需要培訓相關的工作人員,讓他們更好的熟悉相關的業務,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確保這部法律能夠取得比較好的實施效果。謝謝大家。
2016-04-28 16:03:53
關於這部法律,外國媒體主要是關心國外融資的來源到國內的NGO,我想問一下,公安機構如果看國外的錢,例如中國的這些NGO,能不能詳細地講講你們在擔心什麼?謝謝。
2016-04-28 16:08:38
很高興出席今天的發佈會,也很高興能夠回答有關的問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資金的監督管理作了有關的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主要是通過資助國內的社會組織來開展項目活動、進行交流與合作。這個方面我們不是擔心什麼問題。中國政府是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交流與合作。應該説,這些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發展,在經濟、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開展了大量的交流與合作,帶來了新的理念、新的技術,也有資金和經驗,推動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包括公益事業的發展這方面都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國政府高度讚賞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積極作用,所以我們是持歡迎的態度。但是我們也注意到,也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通過資金的渠道和方法,從事一些損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和其他違法犯罪的事情,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包括對違法活動的處理,這也是我們應該做的。
2016-04-28 16:08:52
我想問一個關於“七五”普法的問題。我們注意到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是整個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這次“七五”普法把領導幹部也作為一個重點對象。想請問,在推進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和守法方面將會採取哪些有效措施?謝謝。
2016-04-28 16:09:08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對領導幹部學法用法工作高度重視。“七五”普法規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七五”普法決議案明確把領導幹部作為重點對象。為了推動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的落實,日前經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中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了《關於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的意見》。在這個《意見》中,對於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比如在學法上,明確要求要健全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法制度,完善日常學法制度,要求各級黨委(黨組)書記作為學法用法第一責任人,帶頭講法治課。同時要制定年度學法計劃,對於學法計劃的執行情況要定期檢查、抽查,制定學法考勤制度,制定學法情況通報制度等。要求把憲法和法律列為黨校、幹部學院、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其他一些培訓機構的必修課,必須保證學習的課時和品質。
2016-04-28 16:09:41
在用法方面,要求堅持必須嚴格依法決策,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事,法律授權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要落實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如果你這個單位研究一些重大的事項,必須經過合法性審查,就是説這個重大決策的許可權、研究的內容、研究的程式必須在決策之前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或者是經過審查不合法的,絕對不應該提交決策。要求各級政府推動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要求黨政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普遍建立公職律師制度,積極推動國有企業建立公司律師制度,這就有利於保證領導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企業領導者依法經營。同時建立重大決策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2016-04-28 16:18:10
為了使這些措施得到落實,要求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年終考核的時候要進行述法,就是你學法用法的情況,是不是依法辦事的情況要進行述職、述法,把法律的觀念、法律的素質作為一個領導幹部德才情況的一個重要考核內容。同時,我們正在研究建立領導幹部法治素質和法治能力評價指標體系,把它作為任用領導幹部的一個重要參考。為了使上述這些措施得到落實,中組部、中宣部、司法部和人社部各司其職,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導、督察,檢查落實情況。謝謝。
2016-04-28 16:18:18
我的問題也跟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很多境外的關注,也有一些擔憂,我的問題是中國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制定這部法律是否意味著中國會收緊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的政策?謝謝。
2016-04-28 16:18:26
這個完全沒有必要擔心。其實大家看,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華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到今天據不完全統計有近萬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應當説,絕大多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交流、交往、合作,為推動中國這幾十年改革開放事業和整個社會的進步作出了積極的有益的貢獻。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著積極、開放和歡迎的態度,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我想也毋庸諱言,的確有極少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企圖或者已經做過了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説,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是中國推行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這位記者朋友問的這個問題很好,我可以在這裡講,我相信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夠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更加順利、更加有序的開展,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在這部法律的規範引導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謝謝。
2016-04-28 16:21:37
我想問公安部的領導,對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擔憂,損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煽動分裂國家活動,這些概念比較模糊,從來沒有一個比較詳細的定義。你説過已經有個別國外的NGO在中國從事損害中國利益的活動,您可以詳細介紹一下嗎?這些NGO是什麼?他們幹過什麼?另外,損害國家的利益,或者損害國家安全,跟損害共産黨的安全是一回事嗎?
2016-04-28 16:21:52
剛才我在回答前一個記者提問的時候已經説到了這個問題。你提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我還是要説,我們是歡迎和支援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與合作,剛才人大的張主任也提到,越來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合作,帶來了很多好的東西,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們持開放、積極的、包容的態度,實現共贏的目的,這部法律對絕大多數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們公安機關也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頒布後,認真的做準備工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在華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措施,切實保障依法開展活動的順利進行,也切實保障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
2016-04-28 16:22:08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活動,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我們也注意到了,有的國家登記由警察部門負責,通過內政部門管理。所以凡是有損於國家安全的事情,有損於國家利益的事情,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許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2016-04-28 16:24:19
我的問題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中國境內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門,我們比較疑問的是為什麼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設立要由公安機關負責?謝謝。
2016-04-28 16:34:01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大家都很關注一點,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什麼由中國的公安機關成為登記機關?而中國的社會組織是由民政部門來註冊登記。這個問題我講三點:
第一,任何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如法國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法國進行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請,經過法國內政部的批准。我們的管理體制有中國的特點,也符合中國的國情。一是雙重管理,二是公安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三是公安機關負主要的責任,對境外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中國的公安機關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同時中國公安機關還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公安機關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中國的活動,他們有著豐富的經驗。我們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這個權力給公安機關,有利於公安機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
2016-04-28 16:34:31
第三,自從我們把登記管理機關作為公安機關以後,就引起了國內外的不同反響。我們制定這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進行活動。我們最近看到,有一些境外媒體,説我們這部法律賦予了公安三個權力,即約談、停止臨時活動、宣佈不受歡迎的名單,覺得好像我們限制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的活動,實際上不是。公安機關在監督管理服務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過程中也必須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公安機關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規定。像境外媒體所説的,授予他們三個權力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只有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的時候,公安機關才能採取相關措施。另外法律責任當中也規定,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在監督管理的過程中,不履職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大家不要對我們的公安機關像老虎那樣擔心,我説一句中國老百姓的土話,“有困難找警察,不違法你怕啥?”。謝謝。
2016-04-28 16:34:53
剛才説到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與和項目目錄,我想問郝局長,這是不是意味著公安部門要儘快建立一個目錄,這個目錄是不是就是規定不在這個目錄上的項目是不能申請的?換句話説,可以起到讓一些項目能進入,一些項目不進入中國,是嗎?之前有一些公安大學的教授訪談當中也提到了一些例子,前幾天公安也公佈了一些所謂的違法事實,比如廣東那邊有勞工組織受境外的勞工組織的唆使,還提到一些性別權利平等的組織,我想問一下,這些組織會不會有可能成為不受歡迎的非政府組織?謝謝。
2016-04-28 16:37:22
法律頒布以後,離法律實施還有一段時間,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我們要履行好這個職責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您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項。首先,我們要儘快的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申請登記代表機構,包括開展臨時活動的一套程式和辦法,我們會及時的發佈程式和辦事指南,為他們提供指引和便利。第二,我們也會抓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研究制定相關的業務領域項目目錄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在研究以後會在適當的時機對外發佈。這都是在生效之前要提供給境外非政府組織的。
剛才你還提到其他的一些問題,雖然法律上規定,確定了一些領域,但是還有一個“等”,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的領域很寬泛,很多活動我們都會合理的安排在有關的名錄當中,這個不必要擔心。同時你舉的一個例子,我還是要強調,雖然我們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活動是開放的、包容的、積極的、支援的,但是凡是有支援、操縱境內從事危害中國法律的事情,我們也會依法處理。謝謝你的問題。
2016-04-28 16:37:43
我還是不明白,那種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NGO是什麼樣的NGO?可以舉個例子嗎?按照法律規定,幫助資源環境的NGO是可以的,或者幫助窮人的是可以的,但是做關於中國人權問題的工作的組織可以在中國當NGO嗎?
2016-04-28 16:52:11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什麼叫損害中國的利益?我看了法國法律有這麼一個規定,任何社會團體,其宗旨不得破壞法國領土完整,不得反對共和國政體,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風俗,否則不予批准成立。所以説什麼叫危害國家利益,那就是國家的領土完整、國家政權的維護及廣大人大群眾的利益,這就是國家利益。具體我們的法律裏面,怎麼是損害,我們的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有具體的規定什麼叫危害國家的利益。
剛才公安部的郝雲宏同志已經説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我們是歡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我們現在定了經濟、教育、科學、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這是根據這麼多年來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大部分是從事這樣的工作,所以我們點出來了。但是後面還有一個“等”,你説的境外關於人權的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可不可以,當然可以。我們歡迎和支援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開展友好的交流與合作,我們給提供便利,他的權利依法進行保障。但是違法的行為肯定依法懲處。只要境外非政府組織遵守中國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國開展活動的。謝謝。
2016-04-28 17:01:22
我們也知道,過去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國內登記的話,主要是在民政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過去已經登記了的代表機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是不是要重新向公安部門登記?謝謝。
2016-04-28 17:01:37
首先,我要説近幾年來,依照我國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依法登記的代表機構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二,隨著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頒布和實施,我們還是要圍繞著便利服務,跟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積極研究過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這段時間,保證他的活動繼續開展。法律實施以後,只要他們依照法律規定補充有關的材料,我們會繼續給他們作依法登記。
2016-04-28 17:01:57
我想問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裏面第5條提到“不得非法從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動”,為什麼特別説宗教活動是不得從事的?而且不允許他們在中國境內募捐,這會影響他們的運作嗎?謝謝。
2016-04-28 17:02:07
謝謝,我回答這個問題。第一,為什麼不得非法從事宗教和資助宗教活動。根據我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有到中國境內來合法的開展宗教活動是允許的。當然,如果非法從事和資助宗教活動,不僅我們國家不同意,任何國家也不同意。
2016-04-28 17:02:32
第二,關於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能募捐的問題。我們今年大會剛剛通過了慈善法,慈善法規定,只有慈善組織才能有資格進行募捐。慈善組織進行募捐必須取得民政部門發的公開募捐資格。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機構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臨時活動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關於募捐的規定。你所以就不得進行募捐。謝謝。
2016-04-28 17:02:43
關於“七五”法治宣傳教育決議草案,草案中提到未來會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會在中高考中增加法治知識內容,這一舉措的目的是什麼?有沒有計劃大概在什麼時候實施?另外,如何防止法治教育走過場的問題?謝謝。
2016-04-28 17:03:24
感謝你提這個問題。青少年普法一直是全民普法的重點,特別是學校的普法也一直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渠道。為了把青少年的普法抓實,落實到位,現在教育部正在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這個大綱對青少年,特別是大中小學校學生的法治教育要有一個全面的規劃,比如教材問題、課時問題、師資問題、考試問題。剛才記者説到了考試的問題,法律知識進課堂、進考卷,這也是法治宣傳教育取得好實效的重要措施。據我了解,我們有的地方已經在中考當中把法治知識作為考試的內容,也取得了一定的實效。下一步我們要積極推動研究出臺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在這個大綱裏對相關工作做出具體的規定。
2016-04-28 17:03:50
在這次“七五”普法決議中明確健全普法責任制,建立普法責任清單制度,想請問如何督促各類主體積極履行普法責任,推進普法責任制的真正落實?謝謝。
2016-04-28 17:04:04
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的決議特別強調了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組織實施、各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普法體系,就是形成一個法治宣傳教育的大格局。為了把這個大格局更加落到實處,現在提出了國家機關要建立“誰執法、誰普法”的責任制。剛才記者提到,有幾個主體,這裡的幾個普法主體我分幾個方面説:首先,誰執法誰普法主要是對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來説的,為了使法治宣傳教育取得實效、落到實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以及律師以案説法制度,因為這些人都是法律專業人員,通過他們在案件審判、行政執法、糾紛調處、法律服務的這些過程,使這個過程中成為宣傳法治、弘揚法治精神的過程。也就是説,通過他們司法的實踐,一是讓公眾受到正面的法治教育,同時也通過違法者的案例讓他們受到警示教育。這是一個層面。為了把工作做的更加常態化、持續化,我們還想建立定期發佈正反兩方面典型案例的制度,就是要求司法、執法機關編篡典型案例,定期向社會公佈。
2016-04-28 17:04:17
第二,是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部門行業的特點向特定的群體進行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富有實效的法治教育。比如環保法,就用環保的案例、事例進行法治教育。比如工商、稅務就結合自己行業的特點進行宣傳,更加喜聞樂見,更加富有實效。第三,我們建立並要很好的落實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在座的都是媒體,我們要充分的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發揮這些媒體的作用,在重要的版面、重要的時間段來刊登法治公益廣告,製作、播放法治節目和開設法治講堂。
2016-04-28 17:05:03
比如這些年來,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和其他一些媒體都開設了很多專欄,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説法》、《社會與法》受眾面非常大,效果也非常好,下一步我們還想運用新媒體,比如微信、微網志、客戶端、手機,在“七五”普法當中我們提出“網際網路+法治宣傳行動”,充分利用媒體進行法治宣傳,引領社會法治風尚。同時強化考核激勵機制,對於好的典型要及時總結、宣傳、弘揚,對於負面的典型要曝光、通報,特別是對於各個主體部門普法責任的落實進行定期的督察、檢查。比如我們每一次的普法規劃執行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各級人大常委會都進行普法的視察、檢查。新一輪的普法還要繼續加大檢查監督的力度,切實把部門的責任落到實處,把法律的力量真正體現出來。謝謝。
2016-04-28 17:05:10
我的問題還是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提問給公安部門。此前採訪了解到,這部法律的制定貫穿了這樣的一個理念,“要寓管理于服務中”,您剛才在陸續回答問題的時候也提到了一些怎麼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一些便利,我想請您具體一些、系統一些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也知道法律規定了,比如説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其實我們也知道,就算境內的一些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他們想獲取稅收優惠也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我們立法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提供更多的便利,保護他們的權益,這些細節怎麼落實到實處?謝謝。
2016-04-28 17:05:17
我再重申一下,境外非政府組織最為關心的是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需要哪些具體的程式和辦法,我們會抓緊研究出臺一套辦法,在適當的時間通過網站對外發佈,提供指引。第二,我們會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的研究、制定和發佈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代表機構的一套辦事指南和在境內活動的領域、項目目錄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這也是他們關注的問題。因為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有的是在一個領域活動,有的是跨領域的活動,甚至有的是多領域的活動,所以提前需要發佈項目的目錄、活動的領域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對他們開展活動是一個很好的便利服務措施。
2016-04-28 17:05:33
第三,公安機關有很多的出入境管理的條件,在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的境外人員,在辦理有關的就業工作手續上我們要提供便利的措施和服務。第四,對已經在民政、工商部門登記的,我們要有一套過渡的辦法,使他們銜接到新的法律當中。總之,公安機關會發揮我們在戶籍管理、國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國人在華活動管理各個方面的經驗優勢,切實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發揮我們的職能優勢,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開展正常的交流與合作,依法開展活動提供有效的服務和保障,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為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為我們的改革開放做出應有的貢獻。謝謝。
2016-04-28 17:05:44
關於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第一個問題,這部法律進行狀況是怎麼樣的?執行的規定什麼時候出臺?也是明年的1月1日嗎?第二個問題,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説中國已經有一個黑名單,拒絕他們在中國活動,在這部法律執行以後這個黑名單要怎麼處理?
2016-04-28 17:06:10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第一,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今天下午已經通過,只是到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第二,你所説的黑名單問題,我們還不知道。但是這裡我要説明一點,我們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不是不讓你來。剛才張主任説了,從去年的4月份到今年的4月份我們花了整整一年的時間,對這部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我們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與公安部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協商做什麼?就是要解決兩個問題,即管理和服務的問題。
2016-04-28 17:08:12
管理,我們是本著精準管理、突出重點。所以大家都看到了,我們這次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把概念縮小了,就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及智庫機構,把醫院、學校等自然科學及技術工程這種研究機構及學術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排除在外,所以説是精準管理,突出重點。還有剛才一位記者提出,我們加強了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資金管理,因為我們管國內的社會組織的經驗也是加強資金的管理。另外,我們廣泛服務,提供便利,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開展活動,我們要把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便利措施。大家也看到了,我們這次修改的很多,法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中説明瞭9個內容,有30多處修改,經過這次常委會審議,我們對草案又進一步修改,將近20處,修改情況的報告,大家可以看到點了六處,可以説這部法律與大家看到的二審稿有一個翻天覆地的變化,這種變化,就是要解決既要做好管理,又要做好便利服務。
2016-04-28 17:08:55
在這裡我要跟大家説,我們這部法律的出臺請大家放心,從開始立這部法律我們就有四個基本的判斷:一是,我們充分肯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們改革開放過程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為我們改革開放中的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引進確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二是,我們歡迎和支援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我們習總書記也説,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門不會關,既然我們開放的大門不關,我們就歡迎大家來進行友好的交流與合作。三是,任何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只要進行友好的交流與合作,按照中國的法律辦事,你所有的權利我們都要依法的進行保障,我們會為你提供一切便利。四是,如果有極少數境外非政府組織抱著、打著交流合作的旗號,來搞違法甚至犯罪活動,我們公安部門確實要進行制止,甚至要進行懲處。所以,總的來説,我們對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歡迎的,我們的大門是敞開的,大家不要因為有這部法律、有公安機關就害怕。
2016-04-28 17:10:25
我有兩個問題。一是“七五”普法的決議裏面首次用“治”替代了“制”,請問這一字之差背後的深意是什麼?二是“七五”普法強調普法責任制,但是在審議時有一些委員提出,現在的普法存在形式與效果“兩張皮”的情況。在“七五”普法的時候將如何對普法效果進行考量?考量標準是什麼?如果沒有盡到普法責任,將會受到怎樣的追責?謝謝。
2016-04-28 17:10:34
謝謝你的提問。我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關於“制”和“治”的變化問題。原來的“法制宣傳”確實用的是“制”,現在用的是“治”,如果從依據上説,這是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關於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完善法治宣傳教育制度,和我們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這個總要求的變化。具體説到這個“治”的含義,制,指具體的法律制度,治,包括治理,外延更加寬泛,內涵更加豐富,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治理。所以,我們的法治宣傳教育也要適應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內涵的要求,所以就把“制”變成了“治”。謝謝。
2016-04-28 17:11:17
第二,對於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效性問題。確確實實,法治宣傳是整個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宣傳既要有形式,還要有內容。形式就是採取多種多樣,採取不同形式,多種方法,多種渠道。確確實實,我們在總結“六五”普法實施情況的時候,我們也注意到在法治宣傳開展方面,既有認識再提高的問題,同時也有法治宣傳的效果、實效性上,有的地方注重形式多一些,效果顯得就不太明顯了。效果和形式、內容和形式的關係怎麼處理,這既有管理機關的指導問題,也有各個部門、各個單位實際實施的問題。在“七五”普法中需要更加注意到普及法律的實效性、針對性上,所以我們就提出了要建立普法責任制,要建立誰執法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
2016-04-28 17:13:12
我回答這位記者的另一個提問,出現了流於形式效果不好的情況,我們會有評估,我們中期會有一個評估,平時還有不定期的督察、檢查,“七五”普法結束的時候我們還要有一個總的評估。這是總的主管部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執法機關怎麼要求,要有一個評估的標準,沒有落實如何處罰,有的單位會把學法用法和任用掛鉤。有的地方在領導幹部學法用法上,開展了任用前的法治考試,考試不及格就沒有任職的資格,這一條就是很硬的。有的地方還實行一票否則,如果你沒有達到標準,你就沒有評先選優的資格。我只是舉個例子,確確實實,普法也像其他工作一樣有一個與時俱進的問題,也有適應我們公民對於法律的需要的問題,應該不斷的創新方式方法,以創新來求實效。謝謝你的提問。
2016-04-28 17:16:50
既然中國對境外的非政府組織採取歡迎、開放的態度,而且剛才也肯定了他們在30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積極作用,但是為什麼不允許他們在中國成立分社機構,不允許他們在中國發展會員?在法律當中又有一個例外,國務院另行規定,可不可講哪些機構在中國有這個特殊的待遇在中國發展會員,為什麼要進行這些差別化的對待。謝謝。
2016-04-28 17:22:20
我回答這個問題。第一,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能設分支機構。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這部法律原來的二審稿大家都看到了,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第二,關於發展會員的問題。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裡發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為什麼還有一個國務院規定的除外?就是説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援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以後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謝謝。
2016-04-28 17:22:50
今天的記者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16-04-28 17:23:08
本次直播到此結束,感謝您的關注!
2016-04-28 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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