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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就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等兩部法律舉行發佈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定於10月31日(星期六)下午16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等。鋻於各方面對這兩部法律草案的意見比較一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外交部有關負責人將就這兩部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實錄 圖片實錄 返回直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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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就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等兩部法律舉行發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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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10月31日(星期六)下午16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   2009年10月27日至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等。鋻於各方面對這兩部法律草案的意見比較一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會後,將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外交部有關負責人就這兩部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何紹仁:

    各位記者,大家下午好!歡迎大家前來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專題新聞發佈會。下面,我首先發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相關消息。

    2009-10-31 15:53:16

  • 何紹仁:

    半小時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閉幕。出席今天閉幕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150人。會議以147票贊成、1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目前,我國現行有傚法律為230件。

    2009-10-31 15:54:34

  • 何紹仁:

    今天的閉幕會還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批准了該條約。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關於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10-31 15:55:02

  • 何紹仁:

    會議經表決決定,免去周濟的教育部部長職務,任命袁貴仁為教育部部長。

    2009-10-31 15:55:42

  • 何紹仁:

    以上是這次常委會會議的相關消息。

    2009-10-31 15:56:09

  • 何紹仁: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想向大家説明一下。

    2009-10-31 15:56:27

  • 何紹仁:

    這次常委會會議對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中,委員們認為,比較之前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有了進一步完善,使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進一步得到保障,並且有利於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在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對草案的有些規定,如賠償原則和賠償程式方面的規定,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擬繼續深入研究、修改,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抓緊與有關方面進一步溝通,提出方案,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所以,我們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沒有邀請相關負責人回答與國家賠償法的相關問題。

    2009-10-31 15:57:17

  • 何紹仁: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是剛通過的駐外外交人員法的專題新聞發佈會。我們邀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先生和外交部幹部司司長田學軍先生,請他們兩位共同回答與駐外外交人員法的相關的問題。現在就請大家提問。

    2009-10-31 15:57:37

  • 人民日報:

    謝謝主持人,我是人民日報記者。今天下午剛剛通過的駐外外交人法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外交人員的專門法律,為什麼會選擇在這個時候出臺這樣一部法律,背後有什麼立法呼聲和考慮?

    2009-10-31 15:58:26

  • 田學軍:

    感謝新聞媒體界的各位朋友,首先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新聞發佈會。的確,剛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駐外外交人法,我感到非常的高興,也有些激動。這部法是新中國成立60年和新中國外交60年來,針對外交人員的首部立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義。所以,在這裡我也想借此機會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感謝專門委員會的委員和工作人員,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和兄弟單位,感謝大家為這部法付出的辛勤汗水,我代表所有外交人員向他們表示感謝。

    2009-10-31 15:59:03

  • 田學軍:

    對於你剛才提出的問題,我從兩個層面來回答:第一,立法的必要性。第二,立法的可行性。第一,制定駐外外交人法是我們國家外交工作大發展的必然要求。大家知道,外交工作關係到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駐外外交人員肩負著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利益和榮譽的光榮使命和重大責任。隨著我們國家改革開放事業的深入推進,也隨著我國外交事業的蓬勃發展,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不斷拓展,內容更加繁重而艱巨。因此,制定駐外外交人法有利於將外交人員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有利於建設高素質的外交人員隊伍,也必將鼓舞、激勵和保障駐外人員為我們國家的外交事業做出更大的貢獻。

    2009-10-31 15:59:46

  • 田學軍:

    第二,從立法的可行性來説,我認為制定駐外外交人法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駐外外交人員是一個特殊的公務員群體,從國外和國內的經驗看,針對特殊的公務員群體單獨立法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據我們了解,目前有60多個國家針對外交人員單獨地制定了法律、法規。我們國家的人民警察、法官以及檢察官等公務員特殊群體也已經單獨立法了。建國60年來,我國在駐外外交人員管理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較完備的制度,也積累了很多非常成功的好的經驗,這些都為我們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特色,同時與世界接軌的駐外外交人員法奠定了紮實的基礎。結合新中國外交60週年之際出臺這部法律,意義是非常重大的。謝謝。

    2009-10-31 16:00:03

  •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

    謝謝,我是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記者。我想提一個問題,剛才田司長也提到了,這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駐外外交人法,那麼在這部法律中有哪些內容體現了我們國家特色?另外,在起草過程中有沒有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

    2009-10-31 16:02:35

  • 田學軍:

    這部法一共十章48條,內容包括了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權利、職務、銜級、派遣、召回、考核、晉陞、交流、培訓、福利保障、配偶子女以及駐外領導體制等各個方面。這部法是我國首部針對駐外外交人員的立法,所以裏面的很多內容都是可圈可點的。對於這部法的主要特點可以用四句話來概括:

    2009-10-31 16:03:04

  • 田學軍:

    即明確責權義務,創設銜級制度,突出統一領導,落實以人為本。“明確責權義務”,大家知道,外交事關我們國家的主權安全、利益和榮譽,而駐外外交人員在國外工作的性質又十分的特殊,為保障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完成任務,本法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責、條件、義務和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實現了職責與條件相統一、義務與權利相平衡,這樣有利於駐外外交人員更好地履行他們的職責。“創設銜級制度”,是根據憲法的規定,這是本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們在參考了世界各國外交銜級制度和我國其他專門銜級制度的基礎上,我們設計了體系完整、層次分明、符合我國幹部人事制度實踐的外交銜級制度。外交銜級制度的出臺與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制度,使外交人員職業發展的路徑更加清晰,進一步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進一步激發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確保外交事業的長遠發展。

    2009-10-31 16:03:54

  • 田學軍:

    “突出統一領導”,外交大權在中央,這是60年來外交工作取得輝煌成就的根本保證。多年來,外交部受中央委託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的工作。在駐外外交機構中實行館長負責制,實踐證明,這是一套行之有效的領導體制,能夠確保駐外外交機構高效、順暢地運轉。隨著外交工作內涵的不斷擴展,外延的不斷推進,包括駐外外交人員的不斷增加,將駐外外交機構的領導體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對於更好地發揮駐外外交機構的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2009-10-31 16:04:27

  • 田學軍:

    “落實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駐外外交人員法落實以人為本主要是兩個層面:一是明確駐外外交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努力踐行外交為民的宗旨和理念,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切實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及中央“以人為本”的理念,在總結近年來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為駐外外交人員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保障,使駐外外交人員能夠更加安心、放心、舒心,以更飽滿的熱情和積極的態度投入到外交工作中去。這部法有以上亮點和特點,得益於我們借鑒主要的國家、大多數國家立法的好經驗,同時也得益於我們對新中國外交60年來管理制度好經驗的總結和梳理,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體現出了我們中國的特色和時代的特色。謝謝。

    2009-10-31 16:05:15

  • 檢察日報:

    檢察日報記者,提兩個問題。第一,關於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我們知道,現在第6條確定的外交年齡是23周歲,但是一審時候確定的年齡條件是18周歲,這樣的修改是基於怎樣的考慮?第二,第40條規定我駐外外交人員在結婚前應該把配偶的情況向駐外部門做報告,也就是對配偶的相關情況進行報告,這會不會影響駐外外交人員的婚姻自由選擇?

    2009-10-31 16:09:03

  • 許安標:

    關於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並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反覆而深入的研究。法律委員會在向常委會所做彙報上兩次專門就這個問題做了深入彙報,現在正式通過的法律文本將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由18歲提高到了23周歲,做這樣的修改是從我們國家的實際出發考慮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2009-10-31 16:09:31

  • 許安標:

    1、規定年齡要年滿23周歲,這是由外交工作職業性決定的。剛才田司長也講了,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從事外交工作,工作環境複雜,要求也非常高,要求駐外外交人員有相當的學歷、經歷、閱歷和經驗,這都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來積累。2、由駐外外交人員成長的規律決定的。根據我國公務員的管理和規定,從大學畢業入選為公務員,經過一定的培訓以及在國內經過一定工作,熟悉一定的情況,等到外派的時候一般都已滿23周歲了。而法律中規定具有駐外外交銜級的人員,最低的外交銜級是隨員銜,所以他的銜級應該是隨員銜。從大學畢業到經過試用期轉正,再經過5年左右的工作年限,才能任命為隨員,這個時候已經年滿23周歲了。3、與檢察官法、法官法的任職年齡規定是一致的,也參考了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

    2009-10-31 16:10:36

  • 許安標:

    對於所提的第二個問題,關於駐外外交人員結婚情況需要向駐外外交機構和派出部門報告的問題。我認為,駐外外交人員具有雙重的身份,作為一個公民,他享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同時作為駐外外交人員履行公務,具有不同於一般公民的義務、紀律和責任。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外交機構從事外交工作這樣一個特殊環境下,有必要報告結婚情況。有以下三點理由:

    2009-10-31 16:13:51

  • 許安標:

    1、具有向派出機構和駐外外交機構報告人生重大事件的義務。人生有三大喜事,結婚是其中的一件大事,作為駐外外交人員來講,有必要報告其結婚情況。2、這樣的規定也是落實實施本法有關規定的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在駐外外交人員選拔條件有一項規定,即配偶具有或者取得外國國籍或者長期、永久居留許可的,不得成為駐外外交人員。同時,如果在駐外工作期間,配偶由於一些生活情況要求提前調回的話,也需要及時地了解配偶的生活情況,所以駐外外交人員有報告的義務。3、從國際上來看,這樣的規定也有類似的做法。據我們了解,法國規定,外交人員在結婚前一個月必須將結婚對象的國籍通知外交部部長,規格和要求是很高的。綜合以上三點考慮,法律做了這樣的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實際上並不矛盾,並且是完全一致的。向派出部門報告結婚對象的生活情況,並不影響當事人雙方自願結婚。

    2009-10-31 16:17:22

  • 光明日報:

    請問田司長,外交部和其他派出機構將怎樣學習貫徹這部法?將會採取哪些措施?謝謝。

    2009-10-31 16:20:19

  • 田學軍:

    下一步重點是要採取三方面的措施:首先,外交部將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這部法律的配套法規,同時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系統的清理,保證本法于明年1月1日順利實施。其次,外交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學習貫徹好這部法做出全面的部署,特別是要在全體駐外外交人員當中進行學習交流活動,使學習、掌握、貫徹駐外外交人法成為全體駐外外交人員的一項基本要求,提高全體駐外外交人員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再次,我們將會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法律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謝謝。

    2009-10-31 16:23:25

  • 鳳凰衛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現在可以受到公眾的監督,以前我們一直想知道,比如從去年,即從2008年年初到現在,在違反第一條“損害國家主權榮譽及利益,以及一些政治問題而被刑事處分的外交人員”,您能就此給我們一個數字嗎?就是從2008年到現在的。

    2009-10-31 16:23:47

  • 田學軍:

    從2008年到現在還沒有。

    2009-10-31 16:24:55

  • 鳳凰衛視:

    改革開放30年來中有多少?

    2009-10-31 16:27:21

  • 田學軍:

    外交人員是一支政治素質非常好、業務非常嫺熟、紀律非常嚴明,而且是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的黨和人民信賴的隊伍。

    2009-10-31 16:27:42

  • 鳳凰衛視:

    外交人員一直屬於比較神秘的團體,公眾對其了解得很少,但是現在既然已經立法了,將會受到全社會的監督,那麼明確、透明的監督如何進行?畢竟這批人是比較特殊的群體。

    2009-10-31 16:28:37

  • 田學軍:

    通過這部法,會使外交隊伍和管理實現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這裡當然會有監督的問題。對隊伍的建設,首先要從源頭上提高這支隊伍的素質和能力,使他們更好履行自己的職責,維護國家的利益。同時,如果在這個過程中觸犯了紀律或法律,我們將會嚴格按照有關的紀律規定和有關的法律來處理。因為外交隊伍是一支紀律嚴明的隊伍,嚴明表現在方方面面。

    2009-10-31 16:29:14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請問許主任,這部法律叫“駐外外交人法”,那麼具體對駐外外交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做了哪些規定?可否做一下介紹?

    2009-10-31 16:29:40

  • 許安標:

    應該説權利和義務都是我們立法的重點,是立法中比較核心的內容,駐外外交人員法也不例外,它的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要明確作為駐外外交人員這樣一個特殊身份所具有的義務和權利。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了沒有,一般法律在規定權利和義務的時候,都是先規定權利後規定義務,但是駐外外交人法則是先規定義務後規定權利。與此相對應的公務員法、檢察官法、法官法都是先規定義務後規定權利,這僅僅是順序上的變化嗎?不是,它更強調的是一種責任,就是作為駐外外交人員具有不同於一般公民的義務、紀律和責任。首先要為國家服務,為人民服務,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2009-10-31 16:30:07

  • 許安標:

    駐外外交人法對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做了全面的規定,就義務來講,規定了八項,剛才鳳凰衛視記者也問到了監督的問題,實際上這也是從法律上規定的需要履行的責任。八項義務規定起來是四個方面:一是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駐外外交人員在遠離祖國的環境下工作,他們的一舉一動是中國形象的代表,是中國形象的窗口,因此特別強調忠於祖國和人民,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二是忠於憲法和法律;三是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努力完成各項工作;四是恪守各項紀律,其中包括服從調遣、遵守駐外外交機構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嚴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國外工作期間辭職。

    2009-10-31 16:30:22

  • 許安標:

    駐外外交人員也享有相應的權利,這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他們的關心與愛護。法律上規定的權利有五項,概括起來也是四個方面:一是工作條件保障權,即有獲得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適應的條件的權利;二是有權獲得與常駐國外工作、生活相適應的工資、福利保障待遇,專門有一章規定了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與福利;三是身份保障權,也就是作為公務員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即常任制,駐外外交人員是公務員隊伍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他們在駐外外交期間不被辭退;四是職業發展權,這裡保證他們參加培訓的權利,通過培訓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準,包括剛才田司長介紹的法律裏面對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和銜級做了比較完備的規定,也是為駐外外交人員的職業發展提供了一個比較清晰的軌道。駐外外交人員法後面各章對這些權利又規定了各項具體的制度、措施,以保障落實。謝謝。

    2009-10-31 16:30:45

  • 新華社瞭望週刊社:

    我們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參照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這種參照有沒有什麼依據?另外,作為一個駐外外交人員,首先是公務員,那麼這部法律與公務員法有什麼關係?如果這兩部法律規定有不同之處,應該以哪一部為準?

    2009-10-31 16:32:48

  • 許安標:

    第一個問題,我們參照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有沒有依據。我認為還是有非常充分的依據的。從我們對公務員隊伍的立法來看,一部總的法律就是公務員法,公務員法調整的範圍和對象包括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標準有三個要素:一是納入行政編制,二是由財政負擔工資,三是履行公職。法官、檢察官也是公務員隊伍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法官、檢察官在履職過程中有其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需要專門立法。駐外外交人員的工作環境、工作對象也有其特殊性,管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專門立法。

    2009-10-31 16:37:24

  • 許安標:

    專門立法並不是説駐外外交人員法與公務員法完全脫離,實際上,這兩部法律是有機聯繫的。這兩部法的關係可以説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這一點在駐外外交人員法的總則中已經規定得相當清楚了,即第2條第三款“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特別法有專門規定的,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舉一個例子,公務員法和駐外外交人員法在立法宗旨、目的上都是一樣的,都是要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高效地管理國家事務,為此為人民提供優質的服務,但是有些隊伍需要有特殊的管理制度。比如公務員有一個很重要的權利,就是有辭職權,我們稱之為“職業選擇權”,但是作為駐外外交人員來講,他們有一項專門的義務,就是在駐外工作期間不得辭職。因此,駐外外交人員不能説,我是公務員,可以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辭職,駐外外交人員法中專門規定駐外工作期間不得辭職。謝謝。

    2009-10-31 16:37:40

  • 德國世界報:

    能不能簡單介紹一下為什麼國家賠償法草案這次沒有通過?另外,關於駐外外交人員法,我看了修改介紹,修改介紹裏説“需要良好的政治素質,為什麼特別加上“政治”這一概念?謝謝。

    2009-10-31 16:38:02

  • 何紹仁:

    我剛才已經講過了,這次國家賠償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審議過程中認為賠償的原則和賠償程式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過程中非常正常的現象。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還需要進一步修改。

    2009-10-31 16:39:14

  • 許安標:

    我對這個問題沒有更多的補充,我就是想介紹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程式。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法律,原則上實行三審制度,但是是以“三審制”為基礎的,有一定彈性的審議制度。從立法實踐來看,一般情況下,這部法律三審的時候交付表決的情況比較多,但是如果審議草案比較成熟,兩審的時候也可以通過,比如這次的駐外外交人員法就是兩審通過的。但是有些法律需要繼續深入研究,需要把這部法律研究得更深入、更透徹,那麼也可以四審或者五審通過,比如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就經歷了四審,物權法經歷了七次審議,這也體現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認真負責的態度。

    2009-10-31 16:39:34

  • 田學軍:

    關於第二個問題,為什麼要加上“政治素質”。因為大家知道,外交工作的政治性極強,所以對外交人員政治素質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在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提出,鋻於外交工作的特殊性,應該對外交人員的要求方面加上“政治素質”,這很有道理,也很有必要。

    2009-10-31 16:42:14

  • 中國廣播網:

    我有兩個問題請問許主任。第一,在駐外外交人員法一審稿中有一條規定“外交人員在任期內不得被辭退”,在今天的二審稿中第五章第26條規定“有以下五種情形應當提前調回。”被辭退和被調回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一審稿和二審稿做了這樣的修改和細化,想請問這樣的修改是基於什麼原因?第二,我們國家的駐外外交人員有沒有被辭退的現象?如果有被辭退的現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謝謝。

    2009-10-31 16:42:31

  • 許安標:

    謝謝你的提問。我認為這兩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審議過程中也沒有做修改。

    2009-10-31 16:43:25

  • 中國廣播網:

    一審稿中明確任期內不得被辭退,而二審稿中加了細化的規定。

    2009-10-31 16:44:04

  • 許安標:

    這個稿子的變化比較多,但是草案從提交審議到現在表決通過的文本規定的前後是一樣的,現在的第9條“駐外外交人員有下列權利”,其中有一條就是“駐外工作期間不被辭退”,第五章的第26條中規定“駐外外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調回”,這五項內容也是在本草案提出中的時候就已經規定的。其中有一個細微的變化,是個別文字上的變化,但沒有增加或減少其中的內容。

    2009-10-31 16:44:25

  • 田學軍:

    對於第二個問題,駐外外交人員在駐外期間沒有被辭退的情況。

    2009-10-31 16:44:53

  • 人民網: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問田司長。第一,我們都知道駐外外交人員工作有較高的風險,比如前不久中國駐伊拉克大使館就曾遭到了襲擊,不知道這次通過的駐外外交人員法中有沒有相應的條款來規定保護外交人員的安全?如果有的話,有怎樣具體的措施?另外,如果駐外外交人員在工作中遭到了人身傷害,有沒有補償措施?第二,我注意到本法中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如果取得了外國國籍,他就要被調回。但是如果他沒有與外國人結婚,但是在駐外期間與外國人産生了感情,現實生活中有沒有這樣的現象?如何處理的?或者今後會對此行為如何處理?

    2009-10-31 16:45:21

  • 田學軍:

    感謝你提的問題,你提的第一個問題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本法裏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國家向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保障、安全措施和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駐外外交人員的關心和愛護。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對這一點也是很贊同的,因為這是用法律的形式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保障。

    2009-10-31 16:46:22

  • 田學軍:

    第二個問題,駐外外交人員是在特殊的環境下履行特殊使命的一個特殊群體,各國對駐外外交人員都規定了一些特殊的管理辦法,包括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包括與外國人發展友好關係之外的其他情況,都要及時報告,我們有紀律要求,這也是駐外外交人員應當遵守的基本紀律,這條規定對絕大多數國家的駐外外交人員都是一樣的。

    2009-10-31 16:49:43

  • 中央電視臺:

    本法第七章獎懲條例中規定“為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人身、財産安全或者其他正當權益作出貢獻的給予獎勵”,把這一條寫入本法出於什麼考慮?另外,這一條作為法律被確定下來有什麼意義?另外,我特別想了解會給予什麼獎勵?作為一個普通的中國公民,我也特別想知道,當我在國外的時候,特別是遇到了一些非常情況的時候,我能夠得到我國駐外機構以及駐外外交人員什麼樣的幫助和保護?謝謝。

    2009-10-31 16:49:58

  • 田學軍:

    把這一條寫進本法首先是體現了外交為民、以人為本的宗旨和理念。作為駐外外交人員,維護我們在海外的中國公民、法人的正當權益,是他們要履行的職責和義務。舉個例子,現在的企業和公民到國外經商、旅遊的越來越多,因此我們領事保護的內容是非常繁重的。1998年的時候,我們每年領保案件是400多起,最近幾年每年的領保案件都是3萬多起。可以看到,每當發生什麼事情,馬上就會有外交官的身影,因為他們把維護國家的利益,維護我國企業、法人和僑民的利益作為重要職責來完成。對於他們在保護我國法人和僑民利益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家將會給他們相應獎勵和表彰,到底會給予什麼樣的獎勵和表彰,將會按照具體情況,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進行。11月8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建部60週年,11月5日將有一項重要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中我們將會對有關人員進行表彰。

    2009-10-31 16:50:34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第一,我國有多少駐外外交人員?在各大國的外交隊伍中佔有什麼比例?第二,駐外外交人員法從無到有,對促進我國外交整體工作將起到什麼作用?謝謝。

    2009-10-31 16:52:01

  • 田學軍:

    你問的問題很好,今年是新中國外交60週年。在這60年裏,我們的外交隊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49年,開國大典剛剛結束不久,王稼祥大使以及必要的隨行人員就奉命出使蘇聯,他和他的助手是新中國派遣的第一批駐外外交人員。在建國初期,我們向17個駐外外交機構派遣了大約700多名外交人員。到了1979年,也就是經過30年的發展,我國的駐外外交機構增加到125個,駐外外交人員達到了3500人左右。從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國外交事業進入了一個全面發展的新的歷史時期。到目前為止,我國與171個國家建立了大使級的外交關係,我們加入了130多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我們在外面設立的駐外外交機構有254個,外交人員接近5000人。

    2009-10-31 16:52:37

  • 田學軍:

    第二個問題,我們這5000人在各大國中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可以説,我們國家的外交人員是比較少的,美國的外交人員有25000人,輔助性的工作人員有3、4萬,英國有19000多人,法國也差不多接近1萬人。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隨著外交事業的大發展,我們的人員還會相應地增加。1998年的時候,我們的領保案件每年400起,現在領保案件每年有3萬多起,但是我們的領事人員還是那麼多,工作量是成倍增加的。最近中央對這個問題很重視,在有關文件中也明確要相應增加駐外外交人員。

    2009-10-31 16:54:00

  • 田學軍:

    除此之外,我認為,目前的國際形勢正經歷著自冷戰結束以來最為深刻而複雜的變化,這種變化給我們國家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提出了非常嚴峻的挑戰,我們的外交工作依靠發展、服務發展、促進發展的任務更加繁重和艱巨。辦一流的外交需要一流的隊伍,要建設一流的外交隊伍就需要一流的管理。隨著駐外外交人員法的出臺,相信將會使我們的駐外外交人員的管理實現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將會使我們駐外隊伍的建設進一步走上正規化、專業化的軌道,從而推動外交工作實現大發展。謝謝。

    2009-10-31 16: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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