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標題
- 全國人大就防震減災法、專利法有關問題舉行發佈會
活動描述
-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擬於12月27日(星期六)下午4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佈會。2008年12月22日至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繼續審議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和專利法修正案草案。鋻於各方面對這兩部法律案的意見比較一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如獲通過,我們將邀請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地震局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負責人就這兩部法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中國網現場直播,敬請關注!
文字內容:
- 中國網: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陳廣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新聞發言人、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條約法規司司長尹新天,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司長盧壽德,新聞發佈會主持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言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闞珂已在主席臺就座。
2008-12-27 15:55:27
- 闞珂:
下午好!歡迎大家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專題新聞發佈會。為期6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剛剛閉幕,這次會議以155票贊成、3票棄權,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154票贊成,4票棄權,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為了便於社會及時了解這兩部法律的內容,今天我們舉行專題新聞發佈會,介紹這兩部法律的內容,就與這兩部法律有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下面,我介紹一下出席今天新聞發佈會的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陳廣君先生,他主要負責回答有關專利法的立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先生,他主要負責回答有關防震減災法立法問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新聞發言人、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條約法規司司長尹新天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專利法貫徹實施方面的問題;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司長盧壽德先生,他負責回答有關防震減災法貫徹實施方面的問題。為了給記者更多提問的時間和機會,下面就請記者提問。
2008-12-27 15:55:56
- 新京報]:
謝謝。我有一個關於專利法的問題。目前我們知道,專利法已經在1992年和2000年經過兩次修訂,這次第三次修訂,請問這次修訂有什麼特點?
2008-12-27 15:58:15
- 陳廣君:
謝謝這位記者的提問。中國的專利法和專利制度都是改革開放的産物。專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發展進步也是改革開放的重要成果。從1984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專利法以後,1992年和2000年先後進行了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主要是為了落實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智慧財産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第二次是在2000年,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順應加入WTO的要求進行了修訂。如果説前兩次專利法的修改主要是更注重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對外資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的話,那麼這次專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點就是在我們全國科技大會提出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樣一個發展戰略的背景下,為了切實地推動我們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這與我們現在正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2008-12-27 16:03:07
- 陳廣君:
在修改的內容方面,前兩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國際承諾和與國際規則接軌這方面,主要借鑒引進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這次專利法的修改,是在認真總結我們國家專利工作和專利法制建設20多年實踐的基礎上,根據我們自身的發展需要,從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更全面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兼顧了公眾利益的平衡。在修訂重點上,這次修改有兩個特點。一是鼓勵創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這次修改的條文總的來看不太多,應當説鼓勵創新和加強保護是貫穿始終的。
2008-12-27 16:03:23
- 陳廣君:
關於你提的第二個問題,確實這幾年來要求制定統一的智慧財産權法的呼聲很高,有的提出要求制定智慧財産權基本法,有的提出要求制定智慧財産權法典,意思差不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也有很多。十屆人大期間差不多每次會議都有代表提出這方面的議案。現在我們國家雖然已經制定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十幾個有關智慧財産權方面的行政法規,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智慧財産權法律體系,但是這種分別的立法模式對於智慧財産權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內容缺乏統一的規定。各個法之間對一些內容的規定也會有一些重復,造成了立法資源的浪費。有的本來應該一致的規定,因各個單行法的規定又不盡相同,有的是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規確立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由於它的立法位階比較低,影響在執行中的效果。還有一點,從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來講,我們國家在物權和債權方面制定了物權法和合同法,還將要制定侵權責任法。智慧財産權作為一個很重要的民事權利,現在缺乏統一的智慧財産權法典,確實是在立法方面的一個缺憾。所以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個人還是比較贊成制定智慧財産權法的,但是現在還存在著另外一些不同的意見。
2008-12-27 16:05:22
- 陳廣君:
在去年研究制定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的時候,也曾經對這個問題做過比較系統的研究。普遍的一個意見,就是感覺統一立法和分別立法各有利弊,需要對這個問題進行進一步的調查研究,需要積累一些經驗,才能夠提到立法程式上來。因此,現在制定統一的智慧財産權法條件還不成熟。恐怕現在當務之急的還是要針對智慧財産權領域出現的一些具體問題,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待條件成熟的時候,考慮制定智慧財産權法典或者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設立智慧財産權編。這是我們的考慮。謝謝。
2008-12-27 16:12:03
-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防震減災法的。我們知道,這部法律草案在一審之後向社會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徵求到了7000多條意見,我想知道這些意見集中在哪些方面,最終出臺這部法律的文本是怎麼體現這些民意的?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專利法的。剛才陳主任説這部法律會更加全面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利益。據我們了解,現在國外有很多的專利授權帶有壟斷性質的,我想知道這次修改專利法是不是有限制壟斷、防止濫用專利權方面的規定?謝謝。
2008-12-27 16:12:23
- 黃建初:
我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先簡要地説一下防震減災法的這次修改情況。現行防震減災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從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是10年。防震減災法實施10年,應當説對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另外,防震減災法規定了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禦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包括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這三大工作體系也是基本上符合我國國情的。
2008-12-27 16:13:04
- 黃建初:
當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我們國家城市化水準不斷提高,現行法律的有些規定不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特別是今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發生,也反映出我們在防震減災工作當中的一些新的問題。因此,這次修改防震減災法,主要是對現行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增加了防震減災規劃這一章,在地震監測預報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震後余震監測、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建設及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動監測等內容。在地震災害預防方面,增加了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以及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管理機制,還對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以及抗震設防要求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在地震應急救援方面,主要是和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同時,還總結了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增加了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規定。
2008-12-27 16:13:15
- 黃建初:
這次公開徵求意見,我們一共收到了7千多條意見,有些意見在常委會的審議修改中已做了考慮。比如涉及到群測群防,對群測群防這個問題在審議過程中是有不同意見的。從網上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多數群眾來信的意見還是贊成要搞群測群防的。有的意見講到,我們國家的群測群防已經實行了多年,群眾把觀察到的一些異常現象向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報告,可以彌補我們專業地震監測臺網的不足,同時也有助於提高群眾防震減災意識,有利於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做好防震減災工作。據此,我們這次在修改的時候就明確規定了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再比如説在抗震設防方面,很多意見提到應當特別重視對學校、醫院這些人員比較密集的地方抗震設防的要求,法律中也明確規定,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該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同時,有些群眾意見也提到,我們現在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之間銜接還不夠,因此根據這方面的意見,我們在審議修改中增加了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和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的規定。謝謝。
2008-12-27 16:17:05
- 陳廣君:
我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關於如何防止智慧財産權濫用的問題。我們知道,專利法的核心價值在於鼓勵和保護創新,這也是我們立法的一個根本宗旨和目的。確實,近年來濫用專利權的現象在我們國家逐漸地增多,有些企業的實際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有的影響還很嚴重。因此,在這次修改的過程中,要求對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加以規制的呼聲也比較多。這次修改有些條文也體現了這個精神。比如增加了“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害專利權”的規定,這樣就防止有的企業出於不正當競爭的目的,將現有的技術申請專利,然後用於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
2008-12-27 16:23:02
- 陳廣君:
之所以在法上沒有明確寫上“防止專利權的濫用”,主要是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有一種意見認為,在保護和防止濫用之間,要有一個平衡。現在主要的問題還是保護不夠的問題,其次才是防止濫用的問題。再一個,對專利權濫用的規制還要同其他的法律相銜接。比如去年通過的反壟斷法,就在這方面作出了規定,就是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定。據我們了解,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在智慧財産權濫用方面,更多的是適用反壟斷法及相關配套的制度。謝謝。
2008-12-27 16:33:39
- 經濟觀察報:
我想問兩個關於防震減災法的問題。第一,防震減災法頒布實施以後,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未來是否要制定相關的實施條例?第二,防震減災法第52條中取消了一審稿中關於新聞媒體發佈震情資訊的規定,我不知道以後新聞媒體在發佈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報道有什麼區別?謝謝。
2008-12-27 16:33:53
- 盧壽德:
這次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是在總結法律實施十年來的經驗基礎上,為了適應經濟社會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進行全面的修改、完善。這次修訂,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減災的指導思想,堅持突出重點、全面防禦的發展戰略,堅持防震減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這次法律的修訂,體現了以科學發展觀統領防震減災工作的總體要求,也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震減災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體現了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和專家的意見,也體現了抗震救災工作實際和地震災區百姓的意願,體現了所有參與法律修訂和審議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的共同智慧,也體現了近年來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經驗。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強化了政府職能、強化了部門職責、強化了社會參與、強化了條件保障、強化了科技支撐、強化了法律責任。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必將對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2008-12-27 16:34:07
- 盧壽德:
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防震減災法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防震減災法對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同時也在全社會參與防震減災活動,共同抵禦地震災害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貫徹實施好防震減災法,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宣傳工作,切實將這部法律宣傳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今天在這裡召開新聞發佈會,是宣傳這部防震減災法的開始。我們地震部門將採取各種形式,加強對這部法律的宣傳工作。第二,地震部門將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堅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確地貫徹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第三,我們地震部門將與其他政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積極推進防震減災各項工作,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防震減災,不斷增強我國防震減災的整體能力。第四,各級地震部門將積極配合各級人大、政府加強對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社會監督,共同依法促進我國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關於配套的法規,現在防震減災法已經有四個配套法規,有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由於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施行較早,我們準備從明年開始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進行修改。
2008-12-27 16:34:19
- 黃建初:
我回答第二個問題。涉及到草案當中原來有一句話,即“新聞媒體應該及時、準確報道地震震情和抗震救災進展情況”。這一規定原來是一個義務性的規範,而不是授權性的規範。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個經驗,我覺得媒體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別是有些新聞記者是在第一時間,冒著余震和生命危險深入到第一線,通過各種各樣的報道方式使全國人民都能夠了解到地震的情況,對於我們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減災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我剛才説了,它不是授權性的規範,而是義務性的規範。義務性規範,對於地震震情災情來説,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因為地震的震情和災情是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來歸口管理,統一、準確、及時發佈。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也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資訊來統一發佈。所以這條刪掉,實際上並不會影響新聞媒體對有關震情資訊的發佈。而且我們也相信,新聞媒體這方面的工作將會做得更好,為我們的防震減災工作作出更多的貢獻。
2008-12-27 16:34:34
- 黃建初:
在修改的過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聞媒體,比如第44條第4款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因為新聞媒體的宣傳當中有一個基本的要求就是準確、及時,不僅局限于震情、災情,對任何一項新聞報道這都是一個基本要求。從法律角度來説,這個條款刪掉不影響新聞媒體將來對震情、災情,以及抗震救災進展情況的報道。另外,我還想特別強調一點,新聞媒體在報道震情和災情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的資訊來報道。
2008-12-27 16:36:11
- 中國智慧財産權報:
我有兩個問題。第一,請簡要介紹一下專利法此次修改在促進自主創新和加強專利權保護方面有哪些具體的體現。第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將有哪些舉措來落實專利法的這次修改?
2008-12-27 16:43:15
- 尹新天:
專利法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於我們國家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大力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同時,促進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因此,專利法修改從各個方面來講,都是圍繞這個目的來進行的。比如説我們對授權標準、對權利保護等方面的修改,從各個不同層面都體現了對發明創造和自主創新的鼓勵。這是我們整個專利法這次修改的核心。第二個問題,國家智慧財産權局是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因此專利法的修改對我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來講是一件大事情。我們已經非常明確將在明年10月1日修改後的專利法生效前,做大量準備工作。包括,第一,我們還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規需要制定或修改。比如現在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要改為“專利法實施條例”。同時,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還有很多規章都需要根據修改後的專利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同時,我們還要大力地宣傳和普及修改後的專利法知識,讓我們的創新主體、專利代理人和專利律師能夠及時地正確理解專利法。這些措施加在一起,就是我們需要為專利法的實施所要進行的工作。雖然有10個月的時間,在這個時間裏我們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謝謝。
2008-12-27 16:43:29
- 科技日報] :
離專利法上次的修訂已經過去了八年,為什麼八年才修改這部法律?我們的專利制度日益更新,我想問一下,今後修改的頻率會不會加快一些?針對專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專利法也進行了一些修改,但是還有一些問題,比如説專利代理人的地位,專利事務所的地位,這些問題都沒有體現,這是出於什麼考慮?我在採訪中也了解到,一些企業對加強行政執法的呼聲很高,這次在專利法第64條也有所體現,那麼在具體的實施中如何正確處理專利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關係?大家覺得專利都非常高深,在科普方面有沒有具體的舉措?謝謝
2008-12-27 16:51:20
- 陳廣君:
專利法從1984年通過以後修改了三次,巧合的是每次都正好間隔八年。法律修改不會有幾年修改一次的約束,主要是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是不是成熟,立法的條件是不是具備。關於專利代理人地位的問題,在修改過程中也有不少人提到過這個意見,特別是一些從事專利案件的律師和一些專利代理人。後來主要是因為已經有國務院頒布的專利代理條例,對於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管理和執業都作了規定。專利法主要還是調整專利權的授予、保護這樣一些基本的關係,具體的內容很多還需要由具體的行政法規來補充。
2008-12-27 16:51:56
- 陳廣君:
關於第64條的問題。這是這次修訂增加的一個內容,我們國家在專利保護當中,是行政保護、司法保護兩條軌道並行運作,這是我們長期堅持的一個辦法,也是我們國家的一個優勢。既然行政保護要作為司法保護的一個重要補充,在相應的執法許可權方面,就應該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的權力。在這個問題上,因為過去的法律規定得不夠具體,在執法工作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被動,特別是智慧財産權聯合執法的時候,專利、工商和版權部門一起參與執法,但是法律所賦予的執法許可權又不盡一致,這方面也影響了執法工作,所以這次增加了這個規定。
2008-12-27 16:55:52
- 尹新天:
説到專利,可能有些人覺得有些神秘,經過20多年我們專利制度的施行和專利制度的逐漸普及,其實這種神秘感遠不像過去那樣明顯。另一方面,智慧財産權制度畢竟在我們國家只有20多年,與西方國家一百多年、兩百多年的歷史相比,時間是很短的。因此,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智慧財産權發展綱要中就明確地提出,要大力宣傳普及智慧財産權知識,提高全社會民眾自覺地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産權,善於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産權,要努力地提高全民族的智慧財産權意識。因此,關於宣傳普及這方面的工作,將是國務院智慧財産權部門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務之一,特別是配合這次專利法的修改,我們一方面是普及知識,同時還讓公眾知道這次專利法修改之後作了哪些調整,以便大家更好地配合專利法的實施。謝謝。
2008-12-27 16:56:05
- 日本富士電視臺:
這次防震減災法修訂的側重點在什麼地方?今年四川汶川地震中中國政府吸取了哪些教訓?這些教訓有沒有反映到這次修改的防震減災法中?
2008-12-27 16:56:28
- 黃建初:
我在回答第一個問題的時候實際上已經説了修改的內容和修改的背景。至於你的第二個問題,在修改的時候,確實總結汶川地震的一些抗震救災成功經驗,完善我們的法律制度,是這次修改的一個重點。通過這次特大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鄉抗震救災能力的主要途徑,就是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準。因為我們現在的科學發展水準,要對地震作出很準確的預報,是個世界性的難題。在這個情況下,提高抗震設防水準,顯然就是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儘量減輕地震災害的主要措施。
2008-12-27 16:56:39
- 黃建初:
在總結四川汶川地震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了有關工程抗震設防的規定:一是完善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規定,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提出了明確要求,增加了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該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設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規定。而且要求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該分別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品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點剛才我已經講到了,明確規定了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要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第三點,這次修改中還增加了對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的要求。我們國家很多地方農村民居是長期處於不設防的狀態,因此增加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該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的技術人員,建設示範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準。還規定國家對需要抗震設防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還給予必要的支援。
2008-12-27 17:01:21
- 黃建初:
總結這次汶川抗震救災的經驗,法律還做了兩個方面的重要修改。一個是對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應急救援的演練增加了規定。因為特大型地震災害在發生以後,第一時間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或者群眾在地震現場的自救互救,國際上的經驗也是這樣。因此我們明確增加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地震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法律還特別規定,學校應當進行地震應急知識教育,並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大家都知道這次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有一個學校做得很好,就是因為平時有比較多的應急演練,一旦發生問題孩子們能夠迅速地很熟練地躲到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
2008-12-27 17:01:32
- 黃建初:
第二個方面,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慮到地震災害通常損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業保險很難承受。現行法規定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主要指的是商業保險。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地震有比較明顯的地域性、突發性、巨災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災區比較願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覺得離我比較遠,就不願意投保。突發性,剛才已經講了,現在地震預報是個世界性難題,還很難作到準確的預報。巨災性,一旦發生破壞性的地震,它的損失是非常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的商業保險是很難承受的。這也是我們為什麼現行法規定了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但是在實際中實施得並不理想。這次修改中我們借鑒了一些國家的做法,明確提出對巨災保險要由國家財政予以必要的支援。當然,將來具體的做法是設立一個保險基金還是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還是給予財政補貼,下一步有關部門將會進一步完善這個制度。單説從法律框架的角度在防震減災法中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由財政支援的地震災害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
2008-12-27 17:08:23
- 人民網:
有一個問題想問尹司長。我認識一個不幸患上白血病的朋友,他需要服用是一種有專利權的天價藥,必須長期服用,如果不實行優惠的話,一年幾乎要花30萬,對他來説是一個很沉重的負擔。針對這樣的情況,泰國等一些國家實施了強制許可,這個許可將可以使這種天價的藥物價格降到普通人可以接受的價位。我不知道專利法有沒有相關的規定?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是怎麼處理的?
2008-12-27 17:08:40
- 尹新天:
你提的問題很好。這也是很多民眾很關心的一個問題,涉及到專利制度和專利立法。公共健康問題在國際上近20年來成為在專利制度方面非常引人注目的一個問題。你所講的這種現象,由於專利權的保護可能會導致一些藥品,特別是一些治療傳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藥品價格比較高,可能會導致一些病人買不起這樣的藥。針對這一問題,世界貿易組織在2001年多哈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達成了一個重要的宣言,即關於公共健康問題的多哈宣言,對在專利領域的強制許可的頒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2005年,世貿組織通過了關於修改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産權協定議定書,現在正在各國批准生效過程中。全國人大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該議定書。這次專利法修改在第5章專利強制許可中,專門把世貿組織規則的一些變化落實到具體條款中,以便在需要時,病人能夠獲取藥品提供了保障。
2008-12-27 17:08:57
- 中國工商報:
專利法第5條修改後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礙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判定這個發明創造是否侵犯社會公德?謝謝。
2008-12-27 17:16:54
- 尹新天:
1984年制定專利法的時候就已經有了這一條的規定,在三次修改專利法的過程中這一條基本的規定都沒有變化。世界各國對違反社會公德、違反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都是不授予專利權的,這也是國際上的慣例。對於如何貫徹實施這一條,在國家智慧財産權局頒布的專利審查指南中,有非常明確的界定。對該條中的“法律”、“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義都做了一些解釋。
2008-12-27 17:17:05
- 闞珂:
今天的新聞發佈會就到這裡。謝謝大家。
2008-12-27 17: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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