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今年將改革保薦制度
中國證監會今年將改革保薦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昨表示,將把保薦盡責落實到整個保薦過程及其主要參與人員。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昨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會考慮修改保薦管理辦法,把保薦盡責落實到整個保薦過程及其主要參與人員,除了券商之外,會計師、律師、發行人各方參與者都應有明確、獨立的責任。
另外,朱從玖還表示,對保薦人薪酬和行業機制産生深遠影響的保代簽單數增加還在研究之中。
上述保薦管理辦法和保薦代表人(下稱“保薦人”)制度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涉及資本市場的內容首次落墨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提出了“健全完善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 。
回歸單保制?
中國內地資本市場實施的保薦制度,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在主機板市場上實行,至今已整8年。
朱從玖説,保薦制度存在需要完善之處,比如在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同時,如何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等。
致公黨中央在今年兩會的提案《關於改革和完善保薦制度,進一步規範證券市場發展的提案》中指出,保薦制度因其資源配置、權責監督等方面尚不完善,不僅影響了其效力發揮,而且已成為當前證券業詬病最多的領域。上市公司市值動輒數十億元,讓保薦代表人承擔“保底”責任是不可能的,保薦責任難以落到實處。而新股品質是關係A股市場發展的核心要素,保薦制度亟須改革完善,尤其是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制度。
致公黨的改革建議是,必須堅決取消各種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必須逐步減少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的行政干預,讓市場自身去調節股票發行的速度與數量——第一步應廢止保薦代表人制度,回歸保薦機構單保制;同時,發行新股時,可在創業板有選擇地試行註冊制。
所謂單保制,即僅由保薦機構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人制度。之前,在一些保薦項目出現問題時,責任僅為保薦人承擔,與保薦機構無關。
對此,朱從玖説,未來要把保薦盡責落實到整個保薦過程及其主要參與人員,簽字的保薦代表人要負責,公司責任要明確和細化,以進一步提升保薦品質。他説,除了證券公司之外,會計師、律師、發行人都應該有明確、獨立的責任,要進一步使相關各方的責任明晰化。另外,對保薦不盡責和違規行為的及時有效處罰,一方面措施要有力、態度要更鮮明。另一方面規定要更清楚,相關仲介機構的定位要更準確、便於界定責任,歸位盡責。
民事責任缺位
一南方券商的投行業務負責人説:“現在市場有向保薦人承擔無限責任蔓延的趨勢。”
他認為,內地的保薦制度應與香港接軌。香港的保薦制度中,明確保薦人只是保薦機構必備的業務人員,監管機構只對保薦人進行資格監管,不要求其承擔保薦法律責任,保薦法律責任由保薦機構承擔,因市場仲介的法律主體是保薦機構。至於保薦機構如何追究具體保薦代表人的責任,屬於公司行為。
然而,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即證監會)的性質決定,保薦機構(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行政責任。“如果保薦人因違規而産生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必須有賴於國內證券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他説道。
目前國內涉及保薦人民事責任的法律法規僅有《證券法》第26條,對證券未能發行上市時的保薦人的連帶民事責任做出規定。
上述負責人説,強化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可以使保薦機構回歸保薦人角色,以解決保薦機構“薦而不保”、“薦而難保”及保薦人兩難處境。
滬上一大型券商投行部負責人認為,保薦人的職責應該是“保障發行人所公開披露的資訊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在這裡如果出現錯誤,就要承擔責任並接受處罰。”
他舉例,在IPO發行過程中,企業的發展改革、財務業績以及股權變革,都是由發行人自己掌握並提供給保薦人的,因此,發行人本身要對資訊披露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保薦人如無主觀故意協助造假,承擔的只是過錯責任。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沈雋倩律師進一步指出,這裡就必須引入過錯推定原則,即保薦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在執業過程中已經勤勉盡責。
保代資格考放開成必然
針對市場上關於保薦代表人簽單數量增加的説法,朱從玖表示在研究之中。
目前實施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薦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
而在開放保薦人簽字權的改革方案討論中,共有兩個版本放在監管當局面前進行研討。一個是“2+2”版本,即從目前的兩位保薦人保薦一個項目(每人可同時在負責主機板和中小板發行審核的發行部報一個,在創業板部報一個),擴大為同時在發行部和創業板部各申報兩個項目。另一個版本是“1+1”方案,即每個保薦項目只需要一位保薦人簽字,每位保薦代表人可向發行部、創業板部各申報一個股權融資項目。
目前證監會要求,如果保薦人在正在核準流程中的發行項目上簽字,則不能同時提交其他發行申請,必須等該項目的核準結果公佈即該項目的核準週期內完成。
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改革方案中,之前一年一次的保代資格考試,今後不再成為萬人躍龍門的“獨木橋”。從目前討論的方案看,放開考試壁壘是必然的,開放的程度可能從一年一次增至一年四次,或者採取類似CPA“隨報隨考”的考試方法。
視頻來源: CCTV-新聞 | 責任編輯: 佟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