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女子因去旅遊“無購物” 不滿投訴旅行社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10-24 內容來源: 旅遊衛視
《旅遊法》10月1日起施行,“遊法可依”為黑龍江省旅遊行業帶來全新面貌,由此帶動社會旅遊觀念變化、旅遊行業升級等一系列變革。實施半月,轉型中的一個個“陣痛”畫面,為新法完善和落地作出注腳。
無購物引遊客不滿旅行社遭另類投訴
因為去不了購物店或自費景點,遊客投訴或抱怨領隊、導遊,長假歸來,黑龍江省有旅行社接到遊客的“另類”投訴。
國慶節期間,哈爾濱市陳女士通過朋友介紹報名參加東大直街一家旅行社的“新馬泰8日遊”。旅遊歸來,朋友沒看到陳女士興奮的表情,卻收到了“導遊服務太差”的埋怨。細問之下,原來“罪魁禍首”是行程中的無購物安排。“去的時候打算要買的東西一件沒買到。”由於行程中沒有購物安排,人生地不熟語言又不通的陳女士嚮導遊求助,問哪可以買到合適的禮物和特色産品,不想導遊談“購”色變:“不要問我,我不能向你們推薦購物點,否則會被公司處罰。”導遊謹言慎行,陳女士和同行的遊客卻不買賬:“導遊就是為我們玩得好提供服務的。大家出來都是想觀光,順便購物,導遊明知道在哪卻不説,服務從何談起?”
面對指責,導遊更無奈:“過去新馬泰走一趟導遊賺一萬元不成問題,現在只掙一兩千元。遊客要買手錶、包、化粧品,説了店名我不會有提成,但要有人查就會被罰款,跑一趟掙點錢還不夠賠的。”
鋻於《旅遊法》“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新規定,“十一”前,省內多家旅行社將購物店行程或自費景點從原來行程中全部剔除。記者走訪哈爾濱市的多家旅行社,相關人員紛紛表示,希望以後的同一目的地旅遊線路安排上多些選項,讓遊客有更多選擇,也滿足不同人群的需要。業內人士表示,《旅遊法》出臺後,部分出境遊線路調整、規劃得還不盡合理,相信一段時間後,旅行社會為遊客規劃出更豐富、合理的線路和産品。
黃金周無金可淘導遊大面積停工
記者由多位資深領隊口中得知,他們最近很少出團,大多處於歇業中。“以前帶一個出境團七八天導遊個人最低也能拿到一萬元,現在折騰一週最多也就1000元的導服費。腳不沾地兒的忙活一天就換來100元的帶團補助,運氣不好可能還不夠交電話費的,誰還願意口乾舌燥地不停講解?”這個黃金周,許多有經驗的老導遊非但沒像以往忙得熱火朝天,反倒賦閒在家。
強迫購物拿回扣、虛假宣傳騙遊客,《旅遊法》出臺前,我國導遊行業的社會形象幾乎降至“冰點”。“如果説過去導遊是為口碑、社會地位等感到不平,現在大家更要為吃飯問題擔憂。”據了解,我省導遊有專職和兼職之分,專職導遊與旅行社有協議關係,有相應的基本工資,而兼職導遊大多不與旅行社簽約,沒有固定底薪,收入幾乎全部來源於灰色收入,即進店人頭費、購物回扣、自費項目提成等。新法規定導遊不能帶遊客進店購物,給原來靠遊客購物賺錢的旅遊購物店帶來了巨大衝擊。同時,依靠購物營業額拿回扣的大部分國內領隊和歐洲、東南亞境外導遊的收入也大幅度下降。
是養肥了胃口的導遊“由奢入儉難”,還是新規則對相關行業收入保障有待細化?“十一”黃金周過去後,許多旅行社都開始著手調查手頭的導遊隊伍。受新規影響,我省多家旅行社出現“導遊荒”。一位在職導遊稱,新規定沒有説的是,他帶團10人與100人有哪些分別,一天一言不發和詳細講解有什麼不同?“導遊也要看經驗,如果幹多幹少一個樣,太打擊大家的積極性了。”
旅行社收團量驟減,導致因收入銳減而在導遊行業引發的恐慌心理瀰漫。一家旅行社經理透露,社裏部分工作多年的導遊已開始醞釀“新出路”,“兌個攤位自己做點小生意也比帶團賺得多。”沒有“黃金”的黃金周,一些導遊希望,旅遊市場規範的同時,也能開啟完善導遊行業社會保障的大門。
跨“臨界點”出遊不同旅行社執行不同
《旅遊法》10月1日正式實施。“只要在10月1日之前進購物店都不算違規,過了10月1日,進免稅店也是符合規定的,因為免稅店沒有回扣。”哈爾濱康華國際旅行社大成門市部的工作人員這樣為在該旅行社報名的南韓遊購物行為解釋。記者看到這是一次9月28日出發、10月3日返回的哈爾濱-南韓6日遊,其中前三天恰好在《旅遊法》開始實施前。而這個團體的旅遊合同也全部在10月1日前簽訂。在這名張姓工作人員認為符合規定的行程中,化粧品店、南韓護肝寶商店、人參店、紫水晶店、傳統食品店和兩家免稅店等一長串的購物店名字赫然在列。雖然聲稱與新法全面接軌,但在行程10月份的後三天內購物店安排毫不見減少。即便如此,團內遊客稱,當地導遊除了已有的購物店外,還帶他們去合同上沒標明的商店。
旅遊團購物,另一家旅行社卻對此諱莫如深:“從9月開始,不斷有人詢問有沒有價格低些,可以帶購物店的行程,都被我們回絕了。拒絕客戶的購物需求,相當於把送到府的生意推出去。”寧可一刀切,也不要冒頂風上的風險,許多旅行社都有類似心態。
對此,哈爾濱旅遊品質監督所旅遊品質投訴熱線電話工作人員稱,不得指定具體的購物場所是《旅遊法》的最大亮點。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執行旅遊法的有關規定的通知》,10月1日前簽訂的報價旅遊合同全部或部分在10月1日之後執行的旅行行為,也應當符合旅遊法的規定,不應該有這些購物店。
責任編輯: 劉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