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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學女生開房案家長稱判決太輕將抗訴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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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女生開房案家長稱判決太輕將抗訴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萬寧校長帶女生開房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萬寧市第二小學原校長陳在鵬、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産管理局原工作人員馮小松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和11年6個月。馮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訴。6名受害女生家長中有4人認為判決偏輕。

  兩人強姦行為均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開庭審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吳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約離家打工。陳在鵬駕車將7名女生帶到萬寧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門口處,陳在鵬給李某某錢開了一間包廂供6名女生打牌,然後離開。當晚,經吳某某要求,馮小松帶走其和同學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開房同宿。陳在鵬則帶另外4人到隔壁KTV開包廂唱歌,然後在原酒店開2間房,並和其中2人同處一室。

  據辦案法官介紹,陳在鵬在與李某某、肖某同宿時,以金錢引誘2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2人的拒絕和反抗而未得逞。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以及吳的同學符某某同宿時,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姦行為,但因吳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撓而未得逞。

  檢查受害人醫生到庭作證

  “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量刑做到了規範化、準確化。”案件審理的法官説。

  20日8時30分陳在鵬案開庭,13時30分,馮小松案開庭。海南一中院表示,整個庭審程式合法,既充分維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注重讓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訴訟權利。法庭還傳喚了偵查階段為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醫生以及有關偵查人員到庭作證。

  “猥褻兒童罪”未獲採納

  陳在鵬的辯護人提出,陳在鵬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不屬情節惡劣,陳在鵬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

  辦案法官認為,馮小松明知吳某某是未滿14周歲的小學生,仍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馮小松在與吳某某交往時,意圖尋找機會與吳某某發生性關係,並兩次與未成年幼女開房同宿,且同宿時均是在吳某某有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對吳某某實施了強姦行為,給吳某某及在場同學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庭認為,馮小松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依法亦應從重處罰。鋻於其兩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對其從輕處罰。

  此外,關於馮小松的辯護人所稱馮小松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只構成猥褻兒童罪,且情節輕微的辯護意見,法庭審查不能成立,但馮小松在庭審中自願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 石宇昕視頻來源: 遼寧衛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