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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茂名副市長楊光亮被控受賄千萬開庭受審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1-06-22



  “因為沒有好好把握(自己),反而在錢面前害了自己,這個罪我認了。”今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楊光亮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一案開庭審理。楊光亮一度哽咽,對公訴人列舉的犯罪事實頻頻點頭。

  楊光亮被逮捕前係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而且還是此次茂名官場“地震”中受審的第一個廳級官員。

  與此前在這裡“過堂”的大多數被告人一樣,楊光亮穿著看守所的衣服、戴著手銬,面容憔悴地聽著公訴人的指控。旁聽席上座無虛席,除了幾個被告人的家屬朋友外,大多數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

  法庭審理完畢後表示另行擇日宣判。

被指控受賄1000多萬元

  在公訴人指控的十幾項楊光亮的受賄事實中,涉及到受賄的巨大數額、繁多的“交易”次數、行賄人位處關鍵黨政崗位,令原本不認識楊光亮的人也瞠目結舌。

  廣州人民市檢察院指控,1992年至2009年間,楊光亮在擔任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當地某些企業謀取土地使用權屬、批示減免某酒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以及額外關照下級政府部門的財政經費,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1048萬元,港幣200萬元。

  據透露,辦案機關在查處該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産折合共計人民幣4998余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幣332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有折合人民幣346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産,楊光亮不能説明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楊光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楊光亮的財産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其行為依法應當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責任,楊光亮應當數罪並罰。

  今天的庭審持續了一整天,多數時候都是公訴人“細數”楊光亮的受賄事實,而他基本以“沒意見”回應。

如此“講原則”:給錢就辦事,沒辦成就退錢

  在法庭調查階段,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的公訴人列舉了對楊光亮的幾項指控。 2007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博匯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黃某、茂名市偉恒地産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的請托,為解決上述公司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等問題提供支援和幫助,分別收受上述三人送的人民幣總計700萬元、港幣200萬元。

  1992年至1995年,楊光亮在擔任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電白縣建設發展總公司經理岑某、電白縣天陽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的請托,為岑某的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提供支援和幫助,為馮某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援和幫助。接受岑某分17次以送節日紅包的名義送的人民幣共計22萬元、馮某送給的人民幣35.7658萬元。

  2006年至2009年,楊光亮利用擔任茂名市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茂名市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某的請托,對上述酒店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關照,分別收受上述兩人送給的人民幣總計60萬元。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茂南區政府、茂港區政府、電白縣政府、化州市政府、信宜市政府、高州市政府、茂名市委市政府接待處、茂名市中醫院、茂名市公安消防支隊、茂名市畜牧局、茂名市財政局等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上述單位有關負責人分別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共計人民幣175.8萬元。

  1994年至1998年,電白縣財政局為得到楊光亮對電白縣財政局工作方面的關照,分5次送給楊光亮人民幣共計5萬元。

  庭審辯論中,楊光亮利用個人權力參與市場投資的操作手法也得到了披露。楊光亮辯護人稱,50萬元的入股和佔有的20%股份,不能作為楊光亮的受賄情節。早在上世紀90年代,楊光亮已經嘗試投資果園和桉樹林項目,有經驗並獲得過90萬元左右的收益。

  公訴材料顯示,2007年年初,楊光亮以親戚“謝宗良”的名義出資50萬元入股茂名市幸福樓餐飲名店,該店老闆朱秀飛為了得到楊光亮的進一步關照,贈送給他10%的乾股,並簽訂了《合作協議書》,上面列明“謝宗良”佔該店20%的股份。該店投入經營後,楊光亮經常在此安排公務接待。2009年,楊光亮違規批示減免了朱秀飛的“幸福樓餐飲名店”和“阿二靚湯”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事實上,此時楊光亮並沒有分管茂名市的財稅工作。在楊光亮的照顧下,朱秀飛的餐飲店生意興隆,2008年至2010年,朱秀飛分多次送給楊光亮共90多萬元的“分紅”。除幸福樓餐飲名店外,楊光亮利用其職務及影響,在茂名市東園大酒店、國際大酒店等多家酒店安排茂名市財稅、公、檢、法等機關的公務接待,並違規批示減免這些酒店的價格調節基金,致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他自己卻從中收受大量相關賄賂。

  無論在同事、家人還是朋友中,楊光亮都有不錯的口碑。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説,楊光亮辦事“講原則”。找他辦事要付出代價,但付出了代價一般都能辦成事,如果辦不成事,他一律退錢。正因為“信譽”好,找他辦事的人特別多。甚至在一些人眼中,楊光亮像江湖人士——説話算話、講義氣、重感情。

自稱“奮戰”了一個多月供出全部問題

  儘管楊光亮及其辯護人對受賄事實基本認同,但在一些問題上與控方仍存在爭議。比如,楊光亮在部分受賄行為中,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是否可以不構成受賄罪?部分財産能説明合法來源,是否可以不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楊光亮有沒有自首及立功情節?

  500萬元的借條,楊光亮稱自己並沒有收到錢,“對方稱完工才能給錢,沒拿到手就不能予以認定,只能是屬於受賄未遂”。借條上債權人的名字是楊光亮的大舅子。據了解,楊光亮曾通過公安機關將大舅子舊身份證“復活”,併為自己家人、情婦等辦理了照片是本人、名字是虛擬的身份證,以此開設賬戶週轉非法收入及發放高利貸。

  公訴人認為,收到借據,有兌現的真實性和現實性,這樣已經構成受賄。據查明的事實看,對方確實在賺取利益後,有兌現的真實表現,屬於財産性利益。權錢交易中建立的關係,其犯罪故意形成的過程是複雜的。

  楊光亮認為,他被“雙規”的第二天就開始寫東西交代情況,連續“奮戰”了一個多月,全部問題都是自己寫出來的,態度很誠懇,應該考慮為自首。他表示,他願意把錢全部退了。他覺得案子判了之後,不會給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也不會讓老百姓的利益受損。

  “30多年黨齡,我沒有做過對不起黨的事。”楊光亮説,當常務副市長的時候,建立茂名工資發放制度等方面,他還算是立了一功。況且,在多次的批示中,他並無私心,都是為了當地經濟的健康發展。事實上,楊光亮利用批示減免價格調節基金,成為頻繁受賄的另一手段。對於在財政經費方面給予多個部門關照的受賄指控,楊光亮申辯,自己當時主管財政工作,對相關領域的財政支援,主觀願望是好的,客觀上也達到了效果。他強調,劃撥款項全部經過財政專戶,本人並沒有違規。

“蝸居”房改房,卻擁有兩套別墅

  1954年,楊光亮出生在粵西貧窮濱海村——茂名市電白縣嶺門鎮海坡村。1974年3月,高中畢業的楊光亮參加農村社會主義路線教育活動,隨後被任命為海坡大隊黨支部書記。1977年5月,楊光亮被大榜人民公社免試推薦到湛江農業專科學院就讀。上世紀80年代,畢業後的楊光亮成為公社幹部,之後一路升遷,歷任電白縣羊角區區委副書記、區長。1987年,楊光亮升任電白縣副縣長。他主政期間,電白縣新建的縣大會堂、縣政府大樓前的人民廣場、防颱風用的水東海堤等多項工程都頗受爭議,但這並未影響他繼續升遷。1998年,楊光亮升任茂名市副市長,2003年又任常務副市長。

  時至今日,楊光亮一家仍“蝸居”在當年市政府的房改房裏。但是,在茂名市區和電白縣,楊光亮擁有兩套洋房和兩套別墅,在廣州、珠海,他也購買了多套房産。一份紀委的材料顯示,攜情婦出外旅遊、活動時,楊喜歡裝扮成老闆、富商的模樣:粗大戒指、高檔手錶、時髦服裝,隨身包中還常裝著一些金飾,有機會就曬。

  據媒體報道,楊光亮常告誡兒子“不要指望父親”,工作要“靠自己的能力,多向同事、領導請教,多加學習”。對待親戚,楊光亮據説也很“公事公辦”。楊光亮在家中生活簡樸,很有規律,只要人在茂名市,從不在外面過夜。包養情婦一事,連他的妻子謝某都被蒙在鼓裏。楊光亮被“雙規”後,謝某接受了紀委調查。聽聞一些事情後,謝某心痛病倒,因為楊光亮一直是她心目中的好丈夫。事實上,1992年任電白縣代縣長後,楊光亮開始在外麵包養情婦。廣東省紀委一份材料顯示,2000年楊光亮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曾把兩名情婦先後叫到北京。

  多位接觸過楊光亮的人士認為,楊光亮交友廣泛,為人豪爽,幫朋友辦事不遺餘力,且喜歡與企業老闆打交道,也願意幫其辦事,“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江湖觀”比較根深蒂固。有官員分析,楊光亮之所以貪大錢,是因為他覺得用自己的能耐幫人辦到了事,拿人錢財就心安理得。

 




  責任編輯: 王一辰視頻來源: 廣東衛視